警惕“立案”侵占财产的伎俩
(Baonghean.vn)- 许多人利用被告人和被拘留囚犯亲属的焦虑情绪,想贿赂他们的亲属,使他们能减刑并早日回到家人身边,接近并欺骗他们,声称他们有很多关系,可以“修复案件”,从而从受害者那里骗取钱财。
骗局……“逃避判决”
据不完全统计,义安省当局每年处理和调查数十起与“定罪量刑”行为有关的诈骗、侵占财产案件。
典型情况是,2024年1月23日,省公安局刑事警察局对本案作出起诉决定,以“诈骗罪”起诉被告人阮进勇(1972年出生),居住于河内市青春郡仁政坊,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6亿越南盾。
根据案卷,阮进勇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利用与受害者的熟识,向受害者声称自己与检察机关有关系,可以“帮他们搞定案件”,从而从越南义安省黄梅镇一名因毒品犯罪被捕的受害者手中挪用了6亿越南盾。阮进勇将从受害者那里获得的所有钱都用于社交网络上的消费和投资。
同样,2023年12月17日,在清化省清化市的一栋公寓楼内,乂安省警察局侦查局工作组对居住在河内市河东区福罗坊的刘克松(Luu Khac Tung,1984年出生)实施了紧急拘留令,罪名是诈骗和侵占财产。该嫌疑人联系了乂安省内外多名嫌疑人,并向NNH(因赌博被起诉和拘留)的家人提供情报,称他将负责此案,并从H家人手中挪用50亿越南盾。
通过斗争,刘克松初步承认了其全部侵占财产的诈骗行为。目前,乂安省警察侦查机关正在继续扩大侦查,依法依规处理。
此前,2023年10月13日,乂安省人民法院以“诈骗财物罪”一案,对被告人武氏杏(1987年生),家住南丹县南丹镇,一审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起诉书显示,杏是学校卫生员。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杏为了有钱花,为避免两人因在水灾后接收和协调救灾款而受到刑事追究,向奇山县红十字会副主席卢氏明仁和奇山县大咖乡红十字会副主席卢氏素提供虚假信息,使其获得“空白判决”。此外,Hanh还表示,在获得“空白判决”后,她可以要求将这两人调到新的职位。
出于对她的信任,Nhan女士给了Hanh 2.4亿越南盾和两头野猪;Soa女士给了Hanh 2.1亿越南盾、3公斤牛肉和3日元的旱地糯米。然而,Hanh收到钱后,却把钱全部花光了。Nhan女士和Soa女士后来因滥用职权罪被起诉和审判。
提高认识
尽管当局、新闻机构和报纸已多次发出警告,但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挪用财产行为仍然存在,且有增无减。可以看到,许多当事人利用被告人家属和被拘留囚犯的焦虑情绪,希望通过贿赂让他们尽快获得减刑并回家,于是“吹嘘”自己有很多熟人可以“定罪量刑”。因此,许多当事人,尤其是他们的亲属,不惜借贷数亿甚至数十亿越南盾,请人“定罪量刑”。
因此,该领域的犯罪对象极其多样化,从有犯罪记录的失业人员,到官员、公务员,现实中大多数主体在获得信任、收到钱款后,都将其用于个人消费。
省警察侦查机关介绍,在程序上,侦查机关完成卷宗整理,移送检察院核准、法院审理后,卷宗即结案。一审时,也有上诉、申诉减刑的案件,但并非因为“定案”,而是在卷宗审查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存在一审时未仔细考虑的减轻处罚情节,或者被告人补充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二审合议庭会商议为被告人减轻处罚。
关于以“搭桥办案”为名,实施诈骗、收受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犯罪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实施受贿行为的人没有职务或者职权,则可以根据2017年修正补充的《2015年刑法典》第174条的规定,以侵占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1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金,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如果某人拥有职位或权力,则可能被指控犯有2015年《刑法典》(经2017年修正和补充)第354条规定的受贿罪。受贿罪的最高刑罚可能是死刑。此外,还可能被禁止担任某些职务1至5年,可处以3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金,并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财产;或犯有2015年《刑法典》第175条规定的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可处以1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金。
面对“装案”诈骗、侵占财物犯罪依然错综复杂、手段诡计多端的现状,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陷入“钱丢了,什么也得不到”的境地。因为现实中,不仅“装案”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就连为“装案”提供资金的人也可能被判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