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总理同意,省级不得使用清洁土地来支付BT项目。
使用干净的土地支付BT项目费用必须得到总理的批准,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将权力交给省人民委员会,这会给预算造成巨大损失。
公共资产管理部主任罗文盛先生在8月16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第69号法令(2019年8月15日颁布),该法令规范了在建设-移交(BT)合同形式下实施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时使用公共资产支付投资者的费用。
盛先生表示:根据该法令,在实施BT项目时使用公共资产支付投资者款项按照等值原则进行,BT项目的价值必须与用于支付的公共资产价值相等。
例如,当地方需要建造一座价值2000亿越南盾的桥梁时,用于交换的土地也必须具有等值价值。如果土地价值高于项目价值,投资者必须向预算支付差额(以现金形式)。如果土地价值低于项目价值,预算将向投资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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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开-永绥-安轮连接路是河内五个 BT 项目之一,该项目于 2018 年 3 月被要求停止使用公共资产向投资者付款。 |
该法令还规定,用于支付投资者的公共资产价值由市场价格决定,而BT项目的价值则由公开招标结果决定。Thinh先生认为,这项规定将彻底解决此前诸如指定施工承包商或支付投资者超过项目价值的公共资产等问题。
在回答记者“什么是市场价格?谁来制定市场价格?”的问题时,Thinh先生回答道:“制定市场价格的方法有很多,拍卖只是其中一种方法。” “目前,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根据政府第44号法令确定的,该法令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制定,共包含四种方法。我们也有类似的问题,并将在《土地法》修订时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一同探讨。” Thinh先生说道。
关于付款时间——过去争议颇多的问题,现在规定:BT项目以土地资金或办公楼(即净地)支付的,付款时间为省人民委员会向投资者颁发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决定的时间。BT项目以基础设施资产和其他公共资产支付的,付款时间为国家主管部门向投资者颁发资产划拨决定的时间。

一批BT、BOT项目经审核后总投资降低20%。
这是交通运输部在4月23日下午的一次会议上透露的信息。
在此基础上,国家在BT项目竣工后,将公共资产移交给投资者,或者按照国家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进度同时移交。
用于支付的公共资产有4种类型,包括:土地基金;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办公室);服务于人民和国家利益的基础设施资产;最后是其他资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清理并得到补偿的干净土地和机构办公总部,如果用于支付BT投资者,必须得到总理的批准。因为根据Thinh先生的说法,国家机构的总部都位于大城市地区,因此土地的商业价值很高。
“省主席未经总理批准不得做出决定。这是一个需要就权限达成一致的问题,因为此前这项权力被赋予了省人民委员会。” 阮文盛强调。
该法令还规定,BT合同财务计划中按照计划完成的BT项目价值的贷款利息,自国家主管部门向投资者作出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或者转让资产的决定时起终止。
Thinh先生指出,一个新观点是,使用公共资产支付投资者实施BT项目的费用必须汇总并反映在国家预算中。这意味着,用于实施BT项目的资源也被视为预算资源,只是不是现金,而是其他资产。
第69号法令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并取代之前关于使用公共资产支付BT项目投资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