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对认证副本要求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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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委员会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14 年 9 月 25 日 492/KH-UBND 号公函)

根据司法部2014年8月20日第1949/QD-BTP号决定,颁布了《关于执行政府总理2014年6月20日第17/CT-TTg号指示关于纠正在办理行政手续时滥用提交核证文件副本行为的计划》(以下简称《指示》),乂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组织实施《指示》的计划,其基本内容如下:

1.组织宣传普及《指示》的内容和意义;在制定行政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指示》内容。

- 组织在报刊和大众媒体上传播和介绍该指令的内容和含义。

- 在制定涉及行政程序规定的法律性文件过程中彻底、严格执行政府2007年5月18日第79/2007/ND-CP号议定关于核发原件副本、核证原件副本、核证签名的第6条规定(以下简称第79/2007/ND-CP号议定)。

- 实施机构:

+司法部将主持并通过省法制教育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向省级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和组织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宣传、传播和严格执行该指令的内容和含义。

+ 信息通信部与司法部、乂安报社、省广播电视台和媒体机构进行协调,定期在大众媒体上广泛传播该指令的规定。

+ 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应当向本地区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人民宣传和传播本指令的规定。

- 实施时间: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

2.组织审查涉及行政程序规章的法律文件。

- 审查并列出与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6条相抵触的含有行政程序规定的法律文件,以便根据相应权限对其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修改、补充或颁布新的文件予以取代。

- 实施机构和单位:

+司法部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导组织审查并编制省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法律文件清单。

+区、市、镇人民委员会指导组织审查、整理区、乡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 实施时间: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

3.组织审查和编目行政文件

- 审查并列出各机关、组织以决定、通知、公文等形式发布的行政文件,其中有违反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6条规定的,并依权限提出修改、补充或发布新的替代文件。

- 实施机构和单位:

+司法部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导组织审查和编制省级各部门、各行业、各机关、人民议会和省、市人民委员会下属组织颁发的文件清单。

+区、市、镇人民委员会指导组织审查和整理人民议会、区人民委员会和乡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文件。

- 实施时间: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

4.提高法律文书鉴定工作质量

——将行政程序监管工作与法律文件审核过程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包含行政程序规定的法律文件按照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6条规定颁发。

- 实施机构和单位:司法部,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 实施时间:定期。

5.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站式”办事中心受理材料和结果反馈工作的组织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第79/2007/ND-CP号法令第6条规定滥用提交文件、证件核证副本要求的情况。

——成立跨学科检查组,检查省、区、乡各级国家机关“一站式”和“一站式”办事中心接收文件和返回结果的组织情况。

- 实施机构和单位:

司法部主持、配合内务部和相关单位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成立跨学科检查组,对省级若干国家行政机关、县级人民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检查。

- 实施时间:2014年第四季度

6.对各单位、各地方“一站式”和“一站式”办证中心收件人员进行梳理和培训,加强培训和专业发展,配备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内政部负责组织、配合司法部对各单位、各地区“一站式”和“一站式”部门文件接收人员进行考核,并每年对各机关、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职业发展。

7.总结、评估执行情况,向司法部报告地方执行该指令的结果。

- 总结、评估情况并制定当地实施该指令的结果报告。

- 实施机构:

+司法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指导、组织总结、评估执行情况,编写全省执行指示结果报告报司法部。

+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指导组织总结、评估执行情况,编写本分支机构、地方执行指示结果报告。

实施时间:

+ 省级: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

+ 区级:2015年4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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