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滥用提交认证副本要求的行为

October 6, 2014 08:47

省人民委员会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14 年 9 月 25 日第 492/KH-UBND 号公函)

根据司法部2014年8月20日第1949/QD-BTP号决定,颁布了《关于实施政府总理2014年6月20日第17/CT-TTg号指示关于纠正在办理行政手续时滥用提交核证文件副本行为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的计划》,乂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组织实施《指示》的计划,其基本内容如下:

1.组织宣传、传播《指示》的内容和含义;在制定行政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指示》内容。

- 组织在报刊和大众媒体上传播和介绍该指令的内容和含义。

- 在制定涉及行政程序规定的法律性文件过程中,彻底、严格执行政府2007年5月18日第79/2007/ND-CP号议定关于出具原件副本、核证原件副本、核证签名(以下简称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六条的规定。

- 执行机构:

+司法部将主持并通过省法制宣传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对省各部门、部门、行业和组织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进行宣传、传播并严格落实该指示的内容和含义。

+ 信息通信部与司法部、乂安报社、省广播电视台和媒体机构进行协调,定期在大众媒体上广泛宣传该指令的规定。

+ 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应当向本地区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人民宣传和传播本指令的规定。

- 实施时间: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

2.组织审查行政程序规章法律文件

- 审查并列出与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6条相抵触的含有行政程序规定的法律文件,以便根据适当的权限对其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修改、补充或颁布新的文件来取代它们。

- 实施机构和单位:

+司法部指导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审查、编制省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法律文件清单。

+区、市、镇人民委员会指导组织审查、整理区、乡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法律文件。

- 实施时间: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

3.组织审查和编目行政文件

- 审查并列出各机关、组织以决定、通知、公文等形式发布的行政文件,其中有违反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六条规定的,并依职权提出修改、补充或发布新文件予以取代。

- 实施机构和单位:

+司法部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导组织审查和编制省各部门、行业、机关、人民议会和省、市人民委员会下属组织颁发的文件清单。

+区、市、镇人民委员会指导组织审查、整理区、乡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印发的文件。

- 实施时间: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

4.提高法律文书鉴定工作质量

——将行政程序控制工作与法律文件审核过程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含有行政程序规定的法律文件按照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6条规定颁发。

- 实施机构和单位:司法部、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 实施时间:定期。

5.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站式”办事中心文件接收和结果反馈工作的组织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第79/2007/ND-CP号议定第六条规定滥用提交文件、证件核证副本要求的情况。

——成立跨学科检查组,检查省、区、乡各级国家机关“一站式”和“一站式”办事中心接收文件和返回结果的组织情况。

- 实施机构和单位:

司法部主持并配合内务部和相关单位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成立跨学科检查组,对省级若干国家行政机关、县级人民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检查。

- 实施时间:2014年第四季度

6.对各单位、各地方“一站式”办证中心收件人员进行梳理和加强培训与专业建设,配备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的人员。

内政部负责主持并配合司法部组织对各单位、各地方“一站式”和“一站式”部门收件人员进行考核,每年对各机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职业发展。

7.总结、评估执行情况,向司法部报告地方执行本指令的结果。

- 总结、评估当地执行该指令的情况并形成结果报告。

- 执行机构:

+司法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指导、组织总结、评估执行情况,编写全省执行该指示结果报告报司法部。

+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指导组织总结、评估执行情况,编写本分支机构、本地区执行指示结果的报告。

实施时间:

+ 省级: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

+ 区级:2015年4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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