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一分为二吗?

December 29, 2014 20:18

12月29日下午,黄氏玄如及其同伙贪污4万亿越南盾案上诉审理辩论进入紧张阶段,ACB和NaviBank两家机构驳斥了VietinBank律师、玄如律师和检察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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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人民检察院仍认定,在玄如案中,只有5家公司存在滥用职权侵占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资产的迹象,该银行有责任赔偿。至于ACB银行和NaviBank这两家非法存入资金的银行,则是玄如诈骗案的受害者,因此无法“控制”越南工商银行。越南工商银行拒绝对所有案件进行赔偿。

ACB 亏损,谁的错?

ACB 的律师表示,人民检察院和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尚未确定 Huyen Nhu 从 ACB 挪用近 7190 亿越南盾的行为中谁应该承担责任。

这位律师表示,人民检察院和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故意忽略了对真相的分析,即17名ACB员工的账户是合法开设的,符合程序,并且与其他五家公司完全一样,也得到了越南工商银行领导层的批准。事实上,这17个合法账户是ACB员工用来将32份合同中的资金转入这些账户的。

 Luật sư cho rằng VKS và các luật sư của Vietinbank đã chưa xác định đúng ai là người có lỗi trong hành vi Huyền Như chiếm đoạt tiền của ACB
律师表示,人民检察院和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尚未正确确定玄如挪用 ACB 资金的行为究竟谁有过错。

律师提出疑问:“如果人民检察院上诉,玄汝的辩护律师和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会辩称:玄汝只是为越南工商银行筹集资金,并没有为越南工商银行筹集资金?那么,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对卷宗中玄汝的陈述证据作何解释?”

律师从此处引述了玄如的证词。据此,玄如从越南商业银行(ACB)员工手中调动并存入越南工商银行的668.908万亿越南盾,是由越南工商银行通过实际存款合同调动的。玄如起初并无挪用之意,但直到2011年8月至9月左右,才实施了挪用行为。

“越南工商银行收到转入账户的资金后,这笔资金就成为越南工商银行的财产,因此,任何人挪用这笔资金,都是挪用越南工商银行拥有并由越南工商银行管理的资金”,律师强调说。

律师表示,ACB及其员工在向越南工商银行转账过程中不可能存在过错,因此玄如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那些在向越南工商银行转账时“有过错”的人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到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挪用近 7180 亿越南盾的行为不是贪污行为。

“ACB本身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如果说ACB实施了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那初审法院凭什么要求玄如公司赔偿呢?

NaviBank 驳斥 VietinBank 和检察官的指控

与ACB的情况类似,NaviBank的律师也指出了VietinBank的10个不合理论点。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强调“请勿争辩”:客户支付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是客户的事,VietinBank不对这笔资金的损失负责,即使客户对数千亿越南盾的突然消失没有过错。因为这意味着VietinBank不再是一家银行,因为它不符合商业银行的最低标准。

Bị cáo Huyền Như tại tòa
被告人玄汝在法庭上

NaviBank还表示,检察机关在上诉听证会上得出的结论也自相矛盾。首先,在分析五家公司合法有效的交易以及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对客户存款的责任时,检察机关的论点没有任何比其更准确、合理、合法、完整和连贯的了。但这些论点与Navibank四名员工的存款问题完全相反,完全颠倒了一切。更不合理的是,越南工商银行无需支付赔偿金,反而“获得”了超过18亿越南盾,而检察机关至今仍未作出回应。

第二个矛盾是,检察院同意律师对一审判决中针对Navibank的5个错误的意见(Navibank的合法参与资格有错误;4名Navibank员工的存款有错误;导致存款被挪用的原因有错误;向4名Navibank员工返还存款的责任有错误;其他一些与Navibank权利相关的错误……)。对于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特别严重的问题,二审判决未能纠正,检察院只认定对5家公司有严重性,而对Navibank没有影响,这非常矛盾。

“如果我们继续按照研究所的意见,即将作出的上诉判决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风险:分裂事件的上下游、分裂受害者群体、分裂真相、分裂问题的本质、分裂法律,从而产生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律师强调说。

据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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