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一分为二吗?
12月29日下午,黄氏玄如及其同伙贪污4万亿越南盾案上诉审理辩论进入紧张阶段,ACB和NaviBank两家机构驳斥了VietinBank律师、玄如律师和检察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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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B 亏损,谁的错?
ACB 的律师表示,人民检察院和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尚未确定 Huyen Nhu 从 ACB 挪用近 7190 亿越南盾的行为中谁应该承担责任。
这位律师表示,人民检察院和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故意忽略了对真相的分析,即17名ACB员工的账户是合法开设的,符合程序,并且与其他五家公司完全一样,也得到了越南工商银行领导层的批准。事实上,这17个合法账户是ACB员工用来将32份合同中的资金转入这些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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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表示,人民检察院和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尚未正确确定玄如挪用 ACB 资金的行为究竟谁有过错。 |
律师提出疑问:“如果人民检察院上诉,玄汝的辩护律师和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会辩称:玄汝只是为越南工商银行筹集资金,并没有为越南工商银行筹集资金?那么,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对卷宗中玄汝的陈述证据作何解释?”
律师从此处引述了玄如的证词。据此,玄如从越南商业银行(ACB)员工手中调动并存入越南工商银行的668.908万亿越南盾,是由越南工商银行通过实际存款合同调动的。玄如起初并无挪用之意,但直到2011年8月至9月左右,才实施了挪用行为。
“越南工商银行收到转入账户的资金后,这笔资金就成为越南工商银行的财产,因此,任何人挪用这笔资金,都是挪用越南工商银行拥有并由越南工商银行管理的资金”,律师强调说。
律师表示,ACB及其员工在向越南工商银行转账过程中不可能存在过错,因此玄如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那些在向越南工商银行转账时“有过错”的人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到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挪用近 7180 亿越南盾的行为不是贪污行为。
“ACB本身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如果说ACB实施了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那初审法院凭什么要求玄如公司赔偿呢?
NaviBank 驳斥 VietinBank 和检察官的指控
与ACB的情况类似,NaviBank的律师也指出了VietinBank的10个不合理论点。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强调“请勿争辩”:客户支付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是客户的事,VietinBank不对这笔资金的损失负责,即使客户对数千亿越南盾的突然消失没有过错。因为这意味着VietinBank不再是一家银行,因为它不符合商业银行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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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玄汝在法庭上 |
NaviBank还表示,检察机关在上诉听证会上得出的结论也自相矛盾。首先,在分析五家公司合法有效的交易以及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对客户存款的责任时,检察机关的论点没有任何比其更准确、合理、合法、完整和连贯的了。但这些论点与Navibank四名员工的存款问题完全相反,完全颠倒了一切。更不合理的是,越南工商银行无需支付赔偿金,反而“获得”了超过18亿越南盾,而检察机关至今仍未作出回应。
第二个矛盾是,检察院同意律师对一审判决中针对Navibank的5个错误的意见(Navibank的合法参与资格有错误;4名Navibank员工的存款有错误;导致存款被挪用的原因有错误;向4名Navibank员工返还存款的责任有错误;其他一些与Navibank权利相关的错误……)。对于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特别严重的问题,二审判决未能纠正,检察院只认定对5家公司有严重性,而对Navibank没有影响,这非常矛盾。
“如果我们继续按照研究所的意见,即将作出的上诉判决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风险:分裂事件的上下游、分裂受害者群体、分裂真相、分裂问题的本质、分裂法律,从而产生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律师强调说。
据巴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