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防止猥亵儿童,但不要阻碍社会关系

越通社/越南+ May 27, 2019 15:07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和平5月27日上午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间隙分享的内容之一。

Chánh án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uyễn Hòa Bình trao đổi với báo chí sáng 17-5 bên lề Kỳ họp thứ bảy - Quốc hội khóa XIV.
5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和平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间隙接受媒体采访。

关于指导刑法中有关强奸和性侵犯的若干条款的决议(特别是关于确定性交行为和猥亵儿童行为的详细指导决议草案),5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和平先生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间隙对媒体表示,将会有具体的法规和指导方针来确定猥亵行为。

“强奸、性侵犯、性交和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制定刑法时,国会本应更深入地讨论这个问题。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惯例,刑法中已明确规定了这些行为的定义,无需指导性文件。然而,目前国会却将指导性决议的执行工作委托给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严格执行,”阮和平先生说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决议,亲吻16岁以下未成年人身体的敏感部位,如生殖器、乳房、脸部、头部、大腿、臀部等,且无性交目的,属于猥亵罪。

“一切都还只是草案,并非最终决定。按照正当程序,草案公布后,相关单位需要征求该领域专家、科学家和官员的意见。草案内容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强调说。

阮和平先生进一步阐述了这一问题,他表示这只是初稿。其要求是确保高度准确性,为打击儿童性虐待建立法律框架,同时又不阻碍正常的社会关系。

阮和平先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的指导方针通常以审判实践为基础。“然而,《刑法》实施至今仅一年多,仅凭审判实践不足以总结问题并发布决议。我们总结了已审理的案例,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际经验,并发布了相关法规,确保其符合越南的良好风俗和法律传统。”首席大法官阮和平强调说。

此外,阮和平先生指出,后续草案中仍存在许多需要补充和澄清的法律漏洞,例如关于乱伦的规定。关于这一问题,初稿仅提及血缘关系。然而,在现实中,越南的社会伦理传统对乱伦问题的理解更为广泛(例如继父与其妻子的子女、岳父与儿媳之间的关系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草案中明确列出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猥亵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形。据此,猥亵是指犯罪人为满足自身性欲,但不以与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为目的的行为。

猥亵行为包括:触摸、揉捏、亲吻未满16岁未成年人的敏感部位,例如生殖器、乳房、脸部、头部、大腿、臀部……;引诱或强迫未满16岁未成年人触摸、揉捏或亲吻犯罪者本人或其他人的敏感部位。

故意触摸未满 16 岁的人的身体部位,或者使用物体撞击其敏感的身体部位或区域,也是猥亵行为。

猥亵行为可以直接实施,也可以间接实施,例如通过衣着。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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