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预防猥亵儿童,但不要阻碍社会交往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和平5月27日上午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上发表讲话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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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和平5月27日上午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期间向新闻界发表讲话。 |
关于指导刑法中关于强奸和性侵犯若干条款的决议(特别是关于确定性交行为和猥亵儿童行为的具体指导性决议草案),5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和平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期间向记者表示,将制定具体的法规和指导意见,以确定猥亵行为。
阮和平表示:“强奸、性侵犯、性交和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起草《刑法典》时,国会本应就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这些行为的认定已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需任何指导性文件。然而,目前国会已责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导性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决议,不以性交为目的,亲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的生殖器、乳房、面部、头部、大腿、臀部等敏感部位和部位,将构成猥亵罪。
“一切都还只是草案,并非最终决定。按照正常程序,草案出来后,相关单位还要咨询专家、科学家以及相关领域的官员。草案内容公开发布后,受到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强调。
阮和平先生就此问题进一步阐述了这一点,他表示,这只是初稿。要求确保准确性,为打击儿童性侵犯建立法律通道,同时不影响正常的社会关系。
阮和平先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往往建立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然而,《刑法典》实施仅一年多,仅凭审判实践不足以总结问题并发布决议。我们总结了已审理的案件,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际经验,并颁布了相关规定,确保其符合越南的优良习俗和法律传统。”首席大法官阮和平先生肯定道。
此外,阮和平先生表示,法律中仍存在许多空白,需要在后续草案中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例如关于乱伦的规定。关于乱伦问题,初稿中提到了血缘关系层面。然而,实际上,越南社会伦理传统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考虑乱伦问题(例如继父与妻子的继子女、公公与儿媳之间的关系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草案中明确了刑法第146条规定的猥亵未满16周岁人罪的构成要件,即猥亵行为是为了满足犯罪人性需求而实施的行为,但不是以与未满16周岁人发生性交或者实施其他性行为为目的的行为。
猥亵行为包括:触摸、挤压、亲吻16岁以下未成年人身体的敏感部位和区域,例如生殖器、乳房、面部、头部、大腿、臀部……。引诱或强迫16岁以下未成年人触摸、挤压、亲吻违法者或他人身体的敏感部位。
故意触摸他人的身体部位或者用物体撞击16岁以下人士的身体敏感部位或区域也属于猥亵行为。
淫秽行为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实施,例如通过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