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连任资格的官员的制度和政策

March 27, 2015 10:27

2015年3月9日,政府颁发第26/CP号法令,具体规定了越南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政治组织机关中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干部连任或按规定重新担任职务和头衔的制度和政策。

(Baonghean.vn)-2015年3月9日,政府颁发第26/CP号法令,具体规定了越南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政治组织机关中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干部连任或按规定重新担任职务和头衔的制度和政策。

该法令内容如下:

根据2001年12月25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2008年11月13日《干部和公务员法》;

应内政部长的要求,

政府颁布法令,明确规定对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干部在越南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政治组织机关中按任期连任或重新任命职务和头衔的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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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监管范围

本法令规定了对不符合连选或重新任命年龄要求的干部在中央、各省、直辖市、区、镇、省辖市、公社、坊、乡等越南共产党、国家机关、政治社会组织机关中,按照任期担任职务和头衔的制度和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决定适用于《干部和公务员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干部,他们不符合越南共产党、国家机关、中央政治社会组织;各省、直辖市;各区、镇、省辖市、公社、坊、乡的机关中重新选举或重新任命担任职务和头衔的规定年龄(以下简称不符合重新选举或重新任命规定年龄的干部)。

2.根据政府2014年11月20日第108/2014/ND-CP号关于精简人员政策的规定,属于精简人员范围的官员,不受本决定的约束。

第三条 对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和提前退休的干部,实行相应的制度和政策。

1.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且已缴纳社会保险20年以上的干部,向干部管理机关提出自愿提前退休申请的,除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附加福利:

a) 不因提前退休而扣除养老金率;

b) 按社会保险法第 50 条第 1 款 a 点规定提前退休者,每提前一年,可获 03 个月工资补贴;

c) 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满二十年,可获五个月工资补贴;自第二十一年起,参加社会保险每满一年,可获半个月工资补贴;

d) 对于具有薪级分类职位的官员:

员工内退时,按现职薪酬等级1任职满48个月及以上的,按现职薪酬等级2退休;

d)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级并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干部:

对尚未确定现职级别最终工资等级的干部,在担任现职级别期间,始终出色地完成分配的任务,没有违纪行为,提前退休时距离按照规定正常增加工资还差1至12个月的,给予提前增加工资退休。

对正在领取最终工资级或超过现行工资级领取工龄津贴的干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工作中始终出色地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退休前5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的,免考晋升至上一级退休;

e)在地区津贴系数0.7以上地方工作的乡级干部;曾在军队、警察部队服役并获得国家颁发的各类勋章、奖章的乡级干部,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尚不足2.5年(30个月)的,国家支持其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险费,以补足其剩余缴费年限,直至实行退休制度。

2、计发津贴的月工资按退休前最近5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包括:职务工资或职级工资;职务津贴、超框架工龄津贴、工龄津贴、工资留用差额、党务津贴(如有)。

3.计算津贴之工作时间为在党、国家机关、政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等机关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领取遣散费或复员福利金之工作时间。

4.计算津贴时,内退年限或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出现单数月份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a) 不满03个月不计算;

b)3个月至6个月按半年计算;

c) 06个月至12个月为一年。

第四条 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的干部继续工作至退休年龄的制度和政策

一、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且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如不愿提前退休,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工作;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应当准予休假,直至达到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退休年龄。

2、新工作岗位未明确岗位工资或津贴(非领导职务)或岗位工资或津贴低于原先享受的岗位工资或津贴的,保留6个月原先享受的岗位工资或津贴;第7个月起,享受新工作岗位的岗位工资或津贴(如有)。

第五条 对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的干部,给予休假至退休年龄的制度政策。

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剩余工作时间不满2年(24个月)的干部,按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如不能安排合适工作,又不愿提前退休的,可以允许其休假至达到退休年龄。在休假至达到退休年龄期间,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的干部仍受原任职机关管理,并按以下制度和政策执行:

1.享有全额工资或按职级计发的工资、职务津贴、超范围工龄津贴、工龄津贴、工资储备金差额、党务津贴(如有)。

2.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的干部,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的工资、津贴、工资留存差额(如有)办理退休,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3. 其他福利如服务福利、电话福利(如有)等将从决定停止工作等待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止享受。

4. 公务员未达到连任或连任年龄要求,且因公经常使用车辆的,如需出席会议、就诊,应通知所在单位安排交通工具。如所在单位无法安排交通工具,公务员应自行寻找交通工具,并按现行规定支付工资。

5.不符合连选连任年龄要求、正在休假待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不计入机关、团体、单位工资总额。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本法令所规定的解决制度和政策的资金,按照现行预算分权制度,由国家预算提供。

第七条 生效

1.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本条例规定的制度和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本法令取代政府2010年6月15日第67/2010/ND-CP号法令,该法令是关于越南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政治组织中年龄未达到连任或重新任命职务和头衔要求的干部的制度和政策。

第八条 指导和实施责任

1.中央至县、乡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a) 干部管理机关负责编制本法令所规定制度及政策的受益人名单,并估算每名受益人所需费用,分送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各省及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同时向受益人支付本法令所规定制度及政策款项;

b)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本公告规定编制制度、政策受益对象名单,编制各项预算,报财政部依法核定;同时,报内务部监督、汇总并向政府、总理报告。

c)财政部根据本法令规定审查制度、政策的计算、预算及拨款,以落实制度、政策;

d)越南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业务指导,指导各省、直辖市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决议规定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为对象制定社会保险制度。

2.对于越南共产党和政治社会组织的机关干部,应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和根据党和政治社会组织的主管机关的指示执行制度和政策。

3.国防部、公安部经与内务部、财政部协商一致后,指导其管理的干部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制度和政策。

4.各部长、部级机关领导、政府机关负责人、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决定。

TM. 政府

(签名)

总理:阮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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