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士官、士兵家属制度及政策
根据2011年9月29日第88/2011/ND-CP号法令,自2011年11月15日起,现役士官、士兵的家属可享受国家下列优惠制度和政策:
- 适用主体包括:亲生父母;岳父、岳母或岳父、岳母;法定监护人;妻子或丈夫;在军队服役的士官、士兵的亲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
- 现役士官、士兵家属权利:现役士官、士兵的亲生子女或合法收养的子女,根据2010年5月14日第49/2010/ND-CP号法令关于2010-2011学年至2014-2015学年国家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学费减免、学习成本支持及学费征收和使用机制的规定,在公立和非公立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
此外,现役士官、士兵的家属及亲属在下列情况下可获紧急困难津贴:发生意外、火灾、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房屋漂移、房屋起火或家庭搬迁,每次可获200万越南盾津贴;亲生父母;岳父、岳母或岳父、岳母;法定监护人;妻子或丈夫;亲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患病1个月以上或在医院治疗7天以上,每次可获50万越南盾津贴。
上述资助制度对于同一学科每年不超过两次。
亲生父母、岳父或岳母、法定监护人、配偶、亲生子女或合法收养的子女死亡或失踪,将获得每人 100 万越南盾的补贴。
——保证经费来源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受上述规定约束的士官、士兵停止服役、牺牲、死亡或违反纪律被剥夺军衔时,不再享受该制度。
伪造或变造记录者,视其违法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并须依法赔偿损失(如有)。本法令取代2007年6月22日政府第106/2007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现役士官和士兵家属的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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