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退休年龄的公社干部发生意外的制度
(Baonghean) 2012年2月16日,读者办公室收到来自宜禄县宜切乡丁村居民裴氏莲女士的来信,反映并询问其丈夫、原宜切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1994-1999年任期)阮仲文先生的情况,阮仲文先生于1998年10月出差时遭遇车祸,导致脑外伤,现已残疾,无法再工作;阮仲文先生有13年零9个月的工作经验(差不多到了享受当地养老金制度的年龄和时间),因此她请求有关部门解决领取工伤事故津贴的问题……
义安报社已将上述诉求转交省社保局审核处理。省社保局经审核后,于2012年3月2日签发了第170/BHXH-KT号文件,答复如下:
原义禄县义切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仲文先生,根据政府1998年1月23日第09/ND-CP号令,享受生活补贴。该令第四条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乡、坊干部,属于本令第三条第1、2、3、4、5点规定的对象,退休时,享受如下补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1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5年以上,按月生活补贴的15%支付月补贴。”
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而离职的,离职时,按离职前5年平均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发给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费。
第09/CP号法令第五条还规定:乡、坊、镇公职人员有权享受培训、职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获得业务经费和奖励以及丧葬费。
对照上述规定,阮仲文先生是领取生活补助的乡、坊干部,1998年10月遭遇交通事故,当时只能领取一次性补助(如果办完辞职手续)和丧葬费,现在他要求领取工伤事故补助金是没有根据的。
读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