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文件适用于乡级人民议会主席的兼职津贴制度?
(Baonghean)-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为“Le Huy Khoa”[电子邮件保护]“一封发给《义安报》的信询问道:担任党委书记、乡人民议会主席的乡级干部。第92/2009/ND-CP号法令第10条规定,乡级公务员兼任职务,且按本法令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人数减少1人的,自主管部门决定兼任之日起,可享受相当于原工资20%的兼任津贴,另加领导职务津贴、超额津贴……(如有)。
然而,省人民议会在2011年7月29日第18/2011号决议中就乂安省各级人民议会服务制度和财政支出标准作出了规定:担任党群职务的人民议会代表兼任人民议会主席,其相当于现任工资10%的兼职津贴是否正确?适用哪份文件?
- 针对您的问题,内政部答复如下:根据2010年8月11日第58/2010/QD-UBND号决定,担任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党的职务并兼任乡人民议会主席的,可以享受津贴,因此,第1条第3点对兼职津贴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干部、公务员职务并兼任非专业职务的,可以额外享受兼职职务津贴(或支助)的20%。如果兼任多个职务,则只能额外享受津贴额度最高的兼职职务的20%。
因此,上述省人民委员会津贴标准符合政府第92/2009/ND-CP号议定的规定。2011年7月29日第18/2011/NQ-HDND号关于服务于宜安省各级人民议会活动若干制度和财政支出标准的决议,第3条第1点明确规定,兼职津贴标准是针对担任党和群团职务的人民议会代表。如果他们兼任人民议会主席,则按省和县两级人民议会规定领取现行工资的10%;公社一级不作调整。
基层公务员之所以有疑问和问询,是因为省人民议会2011年9月22日发给财政部、国库、县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159/TT.HĐND号文件,由于提交该文件的工作人员没有充分理解58/2010/QD-UBND号决定,所以指示将兼任乡人民议会主席一职纳入其中,才引发了上述疑问。内政部将于近期将此细节提交省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
同样与基层干部制度有关,友立乡干部读者罗文梅写了一封信询问:您是公社级干部,工作决定从2004年7月到2011年1月,刚刚晋升二级。根据第92/2009/ND-CP号法令,干部一级工资的领取期限为5年(60个月)。如果您完成工作任务且没有受到纪律处分,什么时候可以晋升二级?如果您的工资从2009年7月拖欠到2010年12月,您是否有权获得补发工资?如果可以,您可以在哪里申请?
- 内政部对此问题的答复是:如果干部在5年(60个月)的工作期间确实没有遵守纪律,并且始终很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务,那么从决定之日起,在享受一级工资的5年后,如果再次当选,工资将升至二级。如果乡人民委员会和区内政部没有按时完成工资审查程序,审查后,从2009年7月到2010年12月,将退还二级工资差额。我们建议您向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和乡会计请教如何完成该程序,以便区内政部提交区人民委员会审议并按规定决定是否退还工资。
阮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