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刚刚发布通知230/2012/TTLT-BTC-BGTVT公路养护基金的管理、使用、缴纳和结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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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基金的支出包括: 定期养护费用; 公路定期维修费用(包括大修、中修); 不定期维修费用(为克服自然灾害、洪水、风暴或其他异常原因造成的后果,确保交通和交通安全而发生的维修费用); 为公路养护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组织实施的道路工程管理费用; 车辆载重检测站的运营费用,包括: 经常性运营费用、不定期费用(购置和维修设备;维修和升级站房)…… 本通知对如何建立、划分和分配中央基金和地方基金的每辆车道路使用费征收计划提供了指导。
对于从汽车上征收的费用,由中央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征收计划,并将该计划分配给实施单位;其中,按照规定保留用于收费单位支出的部分,剩余用于公路维护管理的部分,分为65%归中央基金,35%归地方基金;决定每个地方基金各分配35%。
对摩托车征收的费用,由地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征收计划,并下达给实施单位;其中,部分费用按规定用于收费单位,部分费用用于道路养护管理。
制定国家公路管理和维护费用分配计划
关于支出计划的分配,通知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下达的中央预算追加额度、向汽车收取的费用数额(分配比例为65%)、国家公路养护管理计划;中央基金管理委员会向越南道路管理局通报公路养护管理支出计划,向基金办公室通报运营支出计划,编制预算分配计划,报中央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
对于越南公路管理局,制定计划,将国家公路管理和维护费用分配给公路管理区和交通运输部(对于授权管理的国家公路),并按照与道路区段、路线、流量和实施成本相关的每个项目的规定和细节(步骤 1 中的紧急修复项目除外)。
对于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决策批准的数量和建设时间保证年度支出计划的分配;不得将支出计划用于偿还上一年度已实施数量但未列入上一年度计划清单的债务(抢修、桥梁薄弱环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客观原因未安排预算的工程数量除外)。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及突击检查
为确保公路养护基金的正确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部、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公路养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突击检查。
在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对发现不符合制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内容支出的,必须进行核算,并从基金中追回;同时,对作出错误支出决定的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