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者限额:100,000越南盾/天
财政部发布第16/2017/TT-BTC号通知,详细阐述了政府总理第20/2016/QD-TTg号决定的若干条款,规定了对打击走私、贸易欺诈、假冒商品活动的财政支持以及支付管理费用和根据反走私、贸易欺诈和假冒商品领域的法律规定处理没收资产的情况。
本通知适用于负有打击走私、贸易欺诈和假冒商品职能的部队,包括:警察、边防、海警、市场管理、竞争管理、护林员、执行专门检查职能的机构、税务、海关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检查和处理走私、贸易欺诈和假冒商品违法行为的中央和地方职能部队。
![]() |
插图照片 |
《通知》对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发生意外伤害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军官、士官、士兵以及在侦查、逮捕过程中死亡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军官、士官、士兵家属的治疗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由医保基金部分支付的住院费用。具体资助标准由打击走私、商业诈骗和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关、单位负责人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个月基本工资。
此外,在事件发生地直接参与调查、伏击、抓捕、检查和控制走私犯、商业诈骗犯和伪造犯的人员,可获得津贴。津贴金额为每人每天10万越南盾。津贴受益人由打击走私犯、商业诈骗犯和伪造犯的机关或单位负责人确定,并由其负责。
关于情报购买额度,通知明确,走私、贸易欺诈和假冒商品领域的情报购买额度按照第20/2016/QD-TTg号决定和本通知的指示执行。每起案件情报购买预付款的具体额度由反走私、反贸易欺诈和假冒商品机关或单位负责人根据行政处罚收入预测和没收财产变卖金额确定,并对其决定负责。
购买信息款项支付必须按照规定单据齐全;需要保密信息提供者姓名的,购买信息款项支付应当凭支付凭证,并由信息提供者的直接付款人、出纳、会计以及直接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直接查处走私、商业欺诈、假冒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购买信息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和诚实性负责,确保款项支付到位、到位、到位、到位。
据 Chinhphu.vn 报道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