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吕县民事判决执行办公室处理公民投诉
琼闾县民事判决执行处收到乂安报社的移交通知,涉及黎氏清女士投诉2008年8月30日第24/2008/LHST号判决执行缓慢一案。该判决要求胡光长先生将位于琼闾县纸桥镇第四区5100平方米的土地移交给黎氏清女士。琼闾县民事判决执行处在研究了卷宗和黎氏清女士的投诉后,于2012年4月5日向乂安报社发出第78/TLKN-THA号批示,内容如下:
(Baonghean)-琼闾县民事判决执行处收到乂安报社的移交通知,涉及黎氏清女士投诉2008年8月30日第24/2008/LHST号判决执行缓慢一案。该判决要求胡光长先生将位于琼闾县纸桥镇第四区5100平方米的土地移交给黎氏清女士。琼闾县民事判决执行处在研究了卷宗和黎氏清女士的投诉后,于2012年4月5日向乂安报社发出第78/TLKN-THA号批示,内容如下:
Thanh 女士投诉琼闾县民事判决执行办公室在三年多前执行了琼闾县人民法院 2008 年 8 月 30 日第 24/LHST 号判决,这一指控是不正确的,因为琼闾县民事判决执行办公室在 2011 年 10 月 2 日收到 Thanh 女士的请求后,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发布了第 21/QD-THA 号判决执行决定,迫使 Ho Quang Truong 先生“将 Truong 先生正在使用和管理的 5,100 平方米住宅用地和花园用地(地块编号 290,地图图纸 117-65B)的使用权暂时移交给 Le Thi Thanh 女士”。
判决执行过程中,胡光长先生的家人始终强烈反对。同时,琼吕县民事判决执行处证实,胡光长先生于2010年9月19日将全部51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陈日新先生,并有Thanh女士的签字。Cau Giat镇人民委员会确认Thanh女士签署了上述土地转让记录。然而,琼吕县民事判决执行处在与Thanh女士沟通时,Thanh女士坚称她没有签署上述土地转让记录。同时,将判决书中的地块与地籍图中的地块进行比较,发现其面积和地图表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判决书裁定,将位于地块编号290、地图编号117-65B的5100平方米土地暂时转让给黎氏清女士。经核查纸桥镇人民委员会地籍图,得知胡光长先生管理着位于地块编号290、地图编号117-65D的一块土地,面积为5486平方米。判决书裁定将土地暂时转让给黎氏清女士,但并未明确土地边界和地址。此外,经核实,琼琉县判决执行处获悉,在临时划拨的土地上,有1栋平房、1间厨房、水泥场、干水池以及一些椰子树和桉树等资产,这些资产是琼琉县人民法院2008年10月30日作出第24/2008/LHST号判决前胡光长先生一家居住的地方。但琼琉县人民法院并未明确宣布如何处理。
琼琉县人民法院在2012年3月20日第268/CV-TA号答复文件中更正称,该判决是由于117-65D号文本拼写错误导致的,改为117-65B号文本拼写错误。同时,该答复文件中反映的纸桥镇4号地块实际测量面积为5100平方米,但未明确说明土地上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临时划拨土地的边界。这导致判决无法组织执行。
因此,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琼吕县民事判决执行处已正式发文,继续要求琼吕县人民法院依法明确说明上述资产的处理情况以及临时划拨土地的界限。
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