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 1 亿越南盾以下的贷款发放现金
越南国家银行正在起草一份通函,规范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使用支付方式向客户发放贷款。
越南国家银行(SBV)正在起草一份通函,以取代第 09/2012/TT-NHNN 号通函,该通函规范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使用支付方式向客户发放贷款的情况,重点关注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贷款和向受益人付款的具体规定以及允许以现金向客户发放贷款的情况。
根据现行第09/2012/TT-NHNN号通知第3条1款的规定,信贷机构(CI)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贷款本金并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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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已向国家银行提出明确“直接支付给受益人”的要求。因此,《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使用“直接支付给受益人”的表述,而是明确规定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贷款本金并支付给受益人。
关于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为配合政府推动非现金支付的政策,并应多家银行要求取消或减少第09/2012/TT-NHNN号通知第3条第2款a、b点规定的限额或指定信贷机构根据受益人经营情况具体规定现金支付限额,该通知草案作出了狭义规定,即信贷机构仅可向在支付服务供应商没有支付账户的个人受益人支付现金,或向在支付服务供应商有支付账户且贷款金额在1亿越南盾以下的个人受益人支付现金。
同时,该通知草案还增加了规定,允许信贷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以现金方式支付使用国有资本的组织现金支付的案件,以遵守2014年11月20日第33/2014/TT-NHNN号通知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了使用国有资本的组织现金支付的若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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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草案修改补充规定,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视为决定以现金方式向客户发放贷款:
a)向在支付服务提供商处拥有支付账户且贷款金额低于 100,000,000 越南盾(一亿越南盾)的个人付款;
b) 向没有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账户的个人受益人付款;
c) 对使用国有资本的组织作为受益人的,应当依法以现金方式支付。
此外,银行通过客户的支付账户发放贷款,以便客户可以通过借款人的支付账户支付法律要求执行的目的。
据越南法律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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