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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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24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并颁布了关于落实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的15-CT/TW号中央政治局指示。

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当前党的建设若干紧迫问题的决议》。该决议明确了落实越共十一大关于党的建设决议的具体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为有效落实该决议,中央政治局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织、祖国阵线和群众组织重点领导和指导落实以下内容:

一、目的和要求


——决议的实施必须带来明显变化,克服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党建工作中的局限性和弱点,从而真正把党建设得廉洁坚强,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巩固党和人民的信任。

——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整个政治系统活动质量、推动政治任务落实、发展经济社会、巩固国防安全、扩大对外交往、关心人民生活的基础,也是考察、选拔、建设干部队伍、制定下届各级党委和主要职务工作计划的基础。



全国干部大会宣介和落实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 - 图片:越通社


——以高度的政治决心,在全党指导和组织落实决议。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各级党委、各级主要领导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要坚决、坚持不懈地行动,明确落实路线图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党的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在开展党的建设工作中,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和警惕,不操之过急,不走极端;坚持原则,不让敌对势力和机会主义分子有机可乘,煽动、歪曲、攻击,制造内部动乱;同时也不能陷入停滞和形式主义,导致形势得不到改变。

二、内容与方法

1、组织学习、研究、宣传和贯彻中央政治局的决议、指示和决议实施计划。

——按照中央政治局部署和中央宣传部的指示,组织好学习、研究、宣传和深入领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和中央政治局指示的会议,使从中央到基层的党员、干部和人民团体能够充分领会。必须充分、深入地理解决议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内容,掌握其中的观点、指导思想和任务,在此基础上,明确认识转变,在全党内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在人民中形成共识,积极落实决议。

-党委、党组织负责人直接指导组织地方、机关、单位学习、研究、宣传和制定落实决议的具体计划。

——组织研究,深入贯彻落实决议,确保决议的严肃性、高质量、有效性,不浮夸、不形式、不敷衍。以丰富多样、切实可行的形式,广泛宣传、广泛传播决议。

2-关于自我批评和批评,发挥上级的先锋模范作用

2.1- 审查内容

党委、党组织和全体干部、党员要根据决议内容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教育。具体包括:(1)政治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情况;党员禁忌事项执行情况;党委、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对失职失责干部、党员的责任情况。(2)干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干部规划、培养、考核、任用、提拔、轮岗、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干部使用不当的情况,影响了领导和管理机构的威信,影响了行业和地方的发展。(3)在贯彻落实“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特别是一把手在履行职责任务中的权威性和责任感……在这三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最为核心、一贯性强、也最为紧迫。

在回顾中,要重点联系和明确越共十一大决议和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具体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搞清楚为什么这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多年来一直被指出,但一直未能克服。

2.2- 审查主题和审查地点

各党委、各党组织和全党全体干部、党员,从中央

在基层,必须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党委委员到党的小组、常务委员会(没有常务委员会的,到党委)或者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机关领导集体(没有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的,到机关领导集体)进行批评;其他党员到自己活跃的党的小组进行批评。

2.3-实施原则和方法

——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必须正视事实,正确评价事实,特别是薄弱环节,不宽容、不回避;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克服和改正。落实措施要同步、突出重点、突出重点,坚持“打建结合”、“打建结合”,说与做并举,集中力量解决当前最突出、最滞后的问题。克服“缺点只属于别人”或“其他单位”的思维定式。

——审查工作必须真正民主、严肃、坦诚、建设性地进行,严格按照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规定的要求、内容、方法和时间进行。审查前,应征求党委、下属党组织、祖国阵线、同级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原同级党委委员的意见。审查委员会主持并配合组织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民运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机构,向党委(或党委常委会)提出集体和个人审查建议内容。审查结束后,向上级汇报结果,并通报下级和征求意见的机构。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集体和个人)和中央委员会委员应当首先进行自我批评,为下级党委、干部和党员树立榜样。对自我批评和批评不符合要求的党委、党组织、干部和党员,必须重新进行批评;对不主动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不认识自身的错误和缺点,不克服已指出的局限性和不足的党委、党组织、干部和党员,要坚决予以纪律处分。对于违规行为,对主动进行严肃的自我批评和批评,并积极改正和克服的,将考虑减轻或免除纪律处分。

——自我批评和批判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工作,因此,党委、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必须定期、自觉地进行自我批评和反思,发扬优点、改正缺点,而不必等待召开批评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第四号决议,自我批评和批判期结束后,应认真履行年度自我批评和批判制度,结合分工任务进行批评,并对党、国家机关和群众组织领导职务进行信任投票。每年,党委、党组织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干部、党员和群众通报批评和批判结果,以便他们提出意见。定期组织群众通过祖国阵线和各级政治社会组织为党的建设献计献策。

3- 落实组织、干部、党的活动、机制、政策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等一系列解决方案

3.1-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指示各党委、党组织、机关和单位抓紧研究、修改和提出新方案,以落实决议确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机制和政策。重点关注与党的方针政策和活动相关的问题;政治体制内机关的组织机构;人事工作创新;中央级人事规划的制定;领导人职权和责任的规定;国有资本和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控制……

3.2-精简工资,调整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加快推进改革,早日落实工资和住房制度,反对平均主义和等级制,打击特权和利益集团。指导干部和党员按照党和国家规定申报财产,对申报不实的人员严肃处理。

3.3-有效落实对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宣传和政治思想教育措施,特别是与落实本决议有关的内容。继续弘扬学习和践行胡志明道德榜样。坚决打击一切敌对势力“和平演变”阴谋和活动。积极防范和批判党内“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做好党内政治保卫工作,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和社会共识。

3.4-中央和地方党和国家职能机关要抓紧对腐败问题、反腐败案件、举报、信访、反映、控告等群众关心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调查、结案、澄清,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要抓紧结案,依法依规尽快提起公诉、审判。

三、实施

-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各省委常委、各市委、各党委、各党执行委员会、各党代表团、中央直属党委、中央公共服务单位党委、中央党委委员、各党委负责人直接领导和指导本决议的实施。各级未设立本决议实施指导委员会,但设立由书记、常任副书记、检查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会主任、宣传委员会主任、民运委员会主任组成的常设机构,协助各党委领导、指导并及时处理本决议部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政治局和书记处指派政治局和书记处成员代表政治局和书记处指导、督促和检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执行该决议的情况。

——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中央党委委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党组织、各部门、各支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对上级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决议。

- 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政治局的指示和计划,

中央和上级党委、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织要根据各自实际,迅速、认真、务实地制定落实决议的计划和方案,明确和严格责任分工,确保决议落到实处。

——中央组织委员会主持并配合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宣传部、中央民运部、中央党委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任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每年向政治局、书记处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该指示已传达至党支部。


根据大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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