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的指示

February 28, 2012 10:48

* 2012年2月24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并颁发了关于落实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的15-CT/TW号中央政治局指示。

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当前党的建设中若干紧迫问题》决议。该决议是落实越共十一大关于党的建设决议的具体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全党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为有效落实该决议,中央政治局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织、祖国阵线和群众组织重点领导和指导落实以下内容:

一、目的和要求


——决议的实施必须带来明显变化,克服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党建工作中的局限性和弱点,从而真正把党建设得廉洁坚强,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巩固党和人民的信任。

——搞好党的建设是建设和提高整个政治系统活动质量、推动落实政治任务、发展经济社会、巩固国防安全、扩大对外交往、关心人民生活的基础,也是考察、选拔、建设干部队伍、制定下届各级党委和主要职务工作计划的基础。



全国干部大会宣贯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 - 图片:越通社


——以高度的政治决心,在全党指导和组织落实决议。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各级党委的同志们、各级主要领导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要坚决、坚持,明确落实路线图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党的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在开展党的建设工作中,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和警惕,不能操之过急、走极端;必须坚持原则,不能让敌对势力和机会主义分子有机可乘,煽动、歪曲、攻击,制造内部动乱;同时也不能陷入停滞和形式主义,使形势得不到改变。

二、内容与方法

1、组织学习、研究、宣传和贯彻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政治局的指示和执行计划;

——按照中央政治局部署和中央宣传部的指导,组织好学习、研究、宣传和深入领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和中央政治局指示的会议,使从中央到基层的党员、干部和人民团体能够充分领会。必须充分、深入地理解其目的、意义、要求和内容,掌握其中的观点、指导思想和任务,在此基础上,明确认识转变,在全党内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在人民中形成共识,积极落实决议。

- 党委或党组织的负责人直接领导组织学习、研究、宣传和制定地方、机关、单位贯彻落实决议的具体计划。

——组织研究,深入贯彻落实决议,确保决议的严肃性、质量性和有效性,不搞形式主义、不敷衍塞责。以丰富多样、切实可行的形式,广泛宣传、广泛传播决议。

2-关于自我批评和批评,发挥上级的先锋模范作用

2.1- 审查内容

党委、党组织和全体干部、党员根据决议内容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教育。具体包括:(1)关于政治思想、道德和作风问题;党员禁忌事项规定执行情况;党委、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对失职失责干部、党员情况的责任。(2)干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干部队伍建设、培养、考核、任用、提拔、轮岗、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些干部使用不当的情况,影响了领导和管理机关的威信,影响了行业和地方的发展。(3)在贯彻落实“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任务中的权威和责任……在这三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是最核心、最一致、最紧迫的。

回顾时,要重点联系和明确越共十一大决议和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具体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搞清楚为什么这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多年来一直被指出,但一直未能克服。

2.2- 审查主题和审查地点

各党委、各党组织和全党全体干部、党员,从中央

在基层,要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教育。党委委员到党支部、常委(没有常委的,到党委)或者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机关领导集体(没有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进行批评教育;其他党员到自己活跃的党支部进行批评教育。

2.3-实施原则和方法

——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必须正视事实,正确评价事实特别是薄弱环节,不宽容、不回避,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方案时要同步、突出重点、突出重点,坚持“打建结合”、“打建结合”,说与做并举,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最突出的问题。克服“缺点都是别人的、其他单位的”思维定式。

——审查工作必须真正民主、严肃、坦诚、建设性地组织,严格按照中央委员会、政治局规定的要求、内容、方式和时间进行。审查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直属党组织、祖国阵线、政治和社会组织以及原同级党委委员的意见。审查委员会主持并配合组织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民运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机构,向党委(或党委常委会)提出集体和个人审查建议内容。审查结束后,向上级报告结果,并通报下级和征求意见的机构。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集体和个人)和中央委员会委员应当首先进行自我批评,为下级党委、干部和党员树立榜样。对不符合自我批评和批评要求的党委、党组织、干部和党员,必须重新进行批评;对不主动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不认识自身的错误和缺点,不克服已指出的不足和缺陷的党委、党组织、干部和党员,要坚决予以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规定的,认真主动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并积极改正和克服的,将考虑减轻或免除纪律处分。

——自我批评和批判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工作,因此党委、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必须定期、自觉地进行自我批评和反思,发扬优点、改正缺点,而不必等待批判会议。根据四中决议,自我批评和批判期结束后,应认真履行年度自我批评和批判制度,并与根据分工任务进行的批判和批判以及对党、国家机关和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信任投票相结合。每年,党委、党组织要以适当的形式向干部、党员和群众通报批判和批判结果,以便他们提出意见。定期组织群众通过祖国阵线和各级政治社会组织对党的建设提出意见。

3- 落实组织、干部、党的活动、机制、政策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方面的一系列解决方案

3.1- 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指示各党委、党组织、机关和单位尽快审议、研究并提出修改和发展建议,以落实决议中提出的各项法规、规章、机制和政策。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党的方针政策和活动;政治体制中机关的组织机构;人事工作创新;中央级人事规划发展;领导人职权和责任的规定;国有资本和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控制……

3.2-精简工资,改组干部、公务员队伍,加快推进改革,早日落实工资、住房制度,反对平均主义和均等化,反对特权和特殊待遇。指导党员、干部按照党和国家规定申报财产,对申报不实的,严肃处理。

3.3、有效落实对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宣传、政治思想教育措施,特别是与落实本决议有关的内容。继续弘扬学习和践行胡志明道德榜样。坚决打击一切敌对势力“和平演变”阴谋和活动。积极防范和批判党内“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做好党内政治保卫工作,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和社会共识。

3.4-中央和地方党和国家职能机关要抓紧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反腐败案件、举报、信访、反映、控告、举报等进行审查、审查、调查、查处、澄清;对违法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要抓紧侦查,依法依规尽快提起公诉、审判。

三、实施

-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各省委常委、各市委、党委、党执行委员会、党代表团、中央直属党委、中央公共服务单位党委、中央党委委员、党委负责人直接领导和指导本决议的实施。各级未设立本决议实施指导委员会,但设立由书记、常务副书记、检查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会主任、宣传委员会主任、民运委员会主任组成的常设机构,协助各党委领导、指导并及时处理本决议部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政治局和书记处指派政治局和书记处成员代表政治局和书记处指导、督促和检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的决议执行情况。

——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中央党委委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党组织、各部门、各支部负责人的同志们要以身作则,对上级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决议。

- 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政治局的指示和计划,

中央和上级党委、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织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决议的计划,认真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中央组织委员会主持并配合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宣传部、中央民运委员会、中央办公厅根据各自职责任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检查、督导决议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每年向政治局、书记处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该指示已传达至党支部。


根据大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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