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义安省实施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详情如下:
(Baonghean.vn)——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41/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劳动合同下雇员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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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奇的瓷砖生产。照片:Thanh Duy |
根据第 141/2017 号法令发布的适用地区最低工资的地区名单,荣市被划分为第三区。其余地区包括 3 个城镇:Cua Lo、Hoang Mai、Thai Hoa 和 17 个县:Anh Son、Con Cuong、Dien Chau、Do Luong、Hung Nguyen、Quy Chau、Ky Son、Nam Dan、Nghi Loc、Nghia Dan、Que Phong、Quy Hop、Quynh Luu、Tan Ky、Thanh Chuong、Tuong Duong、Yen Thanh 被划分为第四区。
因此,根据第 141/2017 号法令,荣市的最低工资为每月 3,090,000 越南盾(增加了 190,000 越南盾);第四区其他地区的最低工资为每月 2,760,000 越南盾(增加了 180,000 越南盾)。
适用对象包括根据《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根据《企业法》设立、组织、管理和经营的企业;以及在越南境内根据劳动合同雇用雇员的合作社、合作联盟、合作团体、农场、家庭、个人和其他组织。
在越南境内雇用工人的外国机构、组织、国际组织和外国个人,如果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工人(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本法令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和雇员协商和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
其中,必须保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的员工的工资,确保每月有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并完成约定的劳动规范或工作:对于从事最简单工作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地区最低工资;对于从事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员工,工资至少要比地区最低工资高出 7%。
在执行本法令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时,企业不得取消或减少员工加班、夜班、艰苦危险工作条件下的工资制度、艰苦危险工作岗位的实物津贴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制度。
企业规定的其他津贴、补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者企业规章的规定执行。
清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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