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义安省最低工资细则

December 29, 2017 16:05

(Baonghean.vn)——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41/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劳动合同员工的地区最低工资,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Sản xuất ngói ở Tân Kỳ. Ảnh: Thành Duy
新奇的瓷砖生产。照片:Thanh Duy

根据第 141/2017 号法令发布的适用地区最低工资的地区名单,荣市被划分为第三区。其余地区包括 3 个城镇:Cua Lo、Hoang Mai、Thai Hoa 和 17 个县:Anh Son、Con Cuong、Dien Chau、Do Luong、Hung Nguyen、Quy Chau、Ky Son、Nam Dan、Nghi Loc、Nghia Dan、Que Phong、Quy Hop、Quynh Luu、Tan Ky、Thanh Chuong、Tuong Duong、Yen Thanh 被划分为第四区。

因此,根据第141/2017号法令,荣市的最低工资为3,090,000越南盾/月(增加190,000越南盾);第四区其余地方的最低工资为2,760,000越南盾/月(增加180,000越南盾)。

适用主体包括:根据《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企业法》设立、组织、管理和运营的企业;在越南境内以劳动合同方式雇用劳动者的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团体、农场、家庭、个人及其他组织。

在越南境内以劳动合同方式雇用劳动者的外国机关、组织、国际组织及外国个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

其中,对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保证每月有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并完成约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保证其支付的工资:从事最简单工作的劳动者,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事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保证其支付的工资至少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

企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得取消或者降低劳动者加班工资、夜班工资、艰苦、危险劳动条件工资、艰苦、危险工种工资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工资制度。

企业规定的其他津贴、补助、补贴、奖金等,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约定执行。

清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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