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情

乂安税务局 DNUM_CEZBAZCACD 08:14

(Baonghean.vn)-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询问,义安税务局愿意回答如下:

问:我公司目前正在享受优惠投资区条件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后,我们又获得了多项特定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那么,自获得上述证书以来,企业的剩余产品是否可以继续在剩余的优惠期内享受优惠投资区条件下已投产的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根据 2013 年 6 月 19 日第 32/2013/QH13 号法律第 1 条第 7 款、第 8 款和第 12 款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义安税务局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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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高速公路建设。图片来源:广安省

“第十三条 税率激励

1. 对下列项目适用 10% 的税率,期限为 15 年:

a) 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经济特区、高新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得;

b) 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法》规定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项目;高科技孵化器、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高新技术法》规定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建设、经营高科技孵化器、孵化高科技企业;投资建设法律规定的国家特别重要基础设施;软件产品生产;复合材料、轻质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的生产;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物处理能源;发展生物技术;环境保护;

c) 按照《高科技法》规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的收入;

d) 企业实施制造业新投资项目(生产特别消费税征收商品的项目、矿产开发项目除外),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的所得:

- 项目投资资本最低规模为6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年内不迟于3年拨付资金,且年总收入最低规模为10万亿越南盾,自收入年度起不迟于3年内拨付资金;

- 该项目最低投资额为六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到位,雇用三千多名工人。

2. 对以下项目适用 10% 的税率:

a) 企业在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环境等领域开展社会化活动所得;

b) 企业实施社会住房投资、经营项目,向《住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售、出租、分期付款所取得的收入;

c) 新闻机构从事印刷出版活动的收入,包括在印刷媒体上按照《新闻法》规定所发布的广告收入;出版机构从事出版活动的收入,按照《出版法》规定所发布的内容收入;

d)企业从以下活动获得的收入:森林的种植、抚育和保护;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农业、林业和水产养殖业;动植物品种的生产、繁育和杂交;盐的生产、开采和精炼,但本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盐生产除外;农产品产后保鲜投资,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的保鲜;

d) 除本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外,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盐业生产等领域的合作社的收入。

3. 对下列项目适用 20% 的税率,期限为 10 年:

a) 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

b) 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得,包括:生产高档钢材;生产节能产品;生产农、林、渔、盐业机械设备;生产灌溉设备;生产及精炼动物饲料、家禽及水产品;发展传统产业等。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条款规定企业的所得,适用17%的税率。

4.对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的收入适用20%的税率。

自2016年1月1日起,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的收入适用17%的税率。

5.对需要引进专项资金、规模较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优惠税率适用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

6.本条规定的优惠税率适用期限,自企业新的投资项目有收入的第一年起计算;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证书之日起计算;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自取得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证书之日起计算。

政府应详细说明并指导本条款的实施。”

八、第十四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期限优惠

1.对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a点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的企业,对企业实施所得,最长免税4年,其后最长减半征收9年税款。

2.对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对在除法律规定社会经济条件优越的地区以外的工业园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给予最多2年免税,其后最多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的免税、减税期,自该投资项目产生第一笔应税收入年度起计算。前3年未产生应税收入的,自项目产生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免税、减税期从第四年起计算。本法第十三条第1款c点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免税、减税期,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农业高科技企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4. 企业根据本法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行业内,设立投资项目,用于发展现有经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能、创新生产技术(扩建投资),并符合本项规定三项标准之一的,有权在经营项目剩余期限内(如有)享受税收优惠,或就扩建投资增加的收入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本项规定扩建投资增加收入的免税或减税优惠期限,与同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行业内新投资项目的免税或减税优惠期限相同。

享受本条规定优惠政策的扩建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对于在按本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的扩建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达到200亿越南盾;对于在按本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的扩建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达到100亿越南盾;对于在按本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区的扩建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达到100亿越南盾。

b) 新增固定资产成本占投资前固定资产总成本的比例不得低于 20%;

c) 设计产能较投资前设计产能提高至少20%。

经营企业投资扩大本法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领域或地区,但不符合本款规定三项条件之一的,在经营项目剩余期限内(如有)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扩建投资税收优惠的,应当单独核算因扩建投资而增加的收入;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按照企业新投资投入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原价与企业固定资产原价总额的比例,确定扩建投资活动收入。

本条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自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当年起计算。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因企业兼并、收购或经营中的投资项目而扩大投资的情况。政府应具体指导和落实本条规定。

十二、第十八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八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1.本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企业营所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实行会计、票证、凭证制度,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企业。

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新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企业分立、合并、合并、企业形式变更、所有权变更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必须分别核算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无法分别核算的,应当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与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

3.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20%税率和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不适用于:

a) 资本转让所得、出资权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住房除外);投资项目转让所得、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所得、矿产勘查开采权转让所得;在越南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b) 石油、天然气、其他稀缺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开采活动所得以及矿产开采活动所得;

c) 依照特别消费税法规定应缴纳特别消费税的服务业务收入;

d)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同时,如果企业对同一笔收入享受多项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税收优惠。

- 根据财政部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3款和第11条第1款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有投资项目因符合所在地优惠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优惠的收入为该投资项目在优惠所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享受优惠的收入(如项目转让、不动产转让、矿产开采、生产和经营应缴纳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和服务等)除外。

如果企业获得多项特定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按照高新技术行业选择奖励,则企业只有符合规定的奖励条件,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产品所得奖励。

同时,如果企业对同一收入享受多项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所选激励条件对应的最优惠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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