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情

乂安税务局 October 24, 2023 08:14

(Baonghean.vn)-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询问,义安税务局愿意回答如下:

问:我公司正在享受优惠投资区条件下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又获得了多项特定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那么,自获得上述证书以来,企业剩余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投资区条件下已投产投资项目的剩余优惠期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根据 2013 年 6 月 19 日第 32/2013/QH13 号法律第 1 条第 7 款、第 8 款和第 12 款的规定,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义安税务局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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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高速公路建设。图片来源:广安省

“第十三条 税率优惠

1. 对下列项目适用10%的税率,期限为十五年:

a) 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经济特区、高科技园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得;

b) 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得,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法》规定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项目;高科技孵化、高科技企业孵化;对《高新技术法》规定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建设、经营高科技孵化设施、孵化高科技企业;投资发展法律规定的国家特别重要基础设施;软件产品生产;复合材料、轻质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的生产;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物处理能源;发展生物技术;环境保护;

c) 按照《高科技法》规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的收入;

d) 企业实施制造业新投资项目(生产特别消费税征收商品的项目、矿产开发项目除外)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的所得:

- 项目投资资本最低规模为六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超过拨付资金,年总收入最低规模为十万亿越南盾,自收入年度起不得晚于三年;

- 该项目最低投资额为六万亿越南盾,自投资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到位,雇用三千名工人。

2. 对以下项目适用10%的税率:

a) 企业在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等领域开展社会化活动所得;

b) 企业实施社会住房投资、经营项目,向《住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售、出租、分期付款购买所取得的收入;

c) 新闻机构从事印刷出版活动的收入,包括在印刷媒体上依照新闻法规定发布的广告收入;出版机构从事出版活动的收入,依照出版法规定;

d)企业从事以下活动所得:种植、抚育、保护森林;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发展农业、林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繁殖、杂交动植物品种;生产、开采和精炼盐,但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盐生产除外;投资农产品产后保鲜、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保鲜;

d) 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以外或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盐业生产等领域的合作社的收入,但本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合作社的收入除外。

3. 对下列项目适用 20% 的税率,期限为 10 年:

a) 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b) 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得,包括:生产高档钢材;生产节能产品;生产农、林、渔、盐业机械设备;生产灌溉设备;生产及精炼饲料、家禽及水产品;发展传统产业等。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条款规定的企业所得,适用17%的税率。

4.对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的收入适用20%的税率。

自2016年1月1日起,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的收入适用17%的税率。

5.对需要吸引专项投资的大型、高技术项目,优惠税率适用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

六、本条规定的优惠税率适用期限,自企业新的投资项目有收入的第一年起计算;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农业高科技企业证书之日起计算;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自取得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证书之日起计算。

政府应详细说明并指导本条款的实施。”

八、第十四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优惠期限

1.对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a点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企业实施所得,最长四年免征所得税,以后最长九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实施企业所得,以及对在除法律规定社会经济条件优越地区以外的工业园区实施新投资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给予最多2年免税,其后最多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实施企业所得,减免税期自该投资项目产生第一年应税收入起计算。前三年无应税收入的,减免税期自项目产生第一年起计算。本法第十三条第1款c点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减免税期,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农业高科技企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4. 企业在本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行业内,为发展现有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能、革新生产技术(扩建投资),符合本款规定三项条件之一的,可就扩建投资项目剩余期限(如有)享受税收优惠,或就扩建投资项目新增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本款规定扩建投资项目新增收入的减免税优惠期限,与在同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行业内新投资项目减免税优惠期限相同。

享受本条规定优惠的扩建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对于在依照本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的扩建投资项目,其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达到200亿越南盾;对于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依法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的扩建投资项目,其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时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达到100亿越南盾。

b) 新增固定资产成本占投资前固定资产总成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0%;

c) 设计产能较投资前设计产能提高至少20%。

经营企业投资扩大本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领域或地区,但不符合本款规定三项条件之一的,在经营项目剩余期限内(如有)仍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扩建投资税收优惠的,应当单独核算因扩建投资而增加的收入;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按照企业新投入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原价与企业固定资产原价总额的比例,确定扩建投资活动收入。

本条规定的免税、减税期限,自投资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当年起计算。

本款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因企业合并、收购或经营中的投资项目而扩大投资的情况。政府应详细说明并指导本条的实施。

十二、第十八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八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1.企业实行会计、票证制度,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适用本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企业营所税优惠政策。

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新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企业分立、合并、合并、企业形式变更、所有权变更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必须将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分别核算;无法分别核算的,应当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与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

3.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20%税率以及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不适用于:

a) 资本转让所得、出资权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但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住房除外;投资项目转让所得、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所得、矿产勘探开采权转让所得;在越南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b) 从事石油、天然气、其他稀缺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所得以及矿产开采活动所得;

c) 服务业务收入,依特别消费税法规定,应缴纳特别消费税;

d)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同时,如果企业对同一收入享受多项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税收优惠。

- 根据财政部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3款和第11条第1款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有投资项目因符合优惠地理位置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优惠的收入为该投资项目在优惠地理位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享受优惠的收入(如项目转让、不动产转让、矿产开采、生产和经营应缴纳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和服务等)除外。

如果企业获得多项特定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根据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奖励,则企业只有符合规定的奖励条件,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奖励。

同时,如果企业对同一收入享受多项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所选激励条件对应的最优惠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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