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们因为池塘而发生冲突
Tuong先生和M先生不仅是邻居,更是亲戚。然而,仅仅因为池塘边的争吵,Tuong先生就用锄头殴打了这位严重残疾的邻居。在那一瞬间的愤怒之后,双方都遭受了牢狱之灾以及身心创伤。
邻居们用锄头和铲子互相“交谈”
被告人潘忠祥(69岁,居住在义安省安城乡)因谋杀罪被押送法院受审的当天,许多人到场旁听。他们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和家庭成员。
身穿绿色囚服的Tuong拄着拐杖,艰难地走向法庭。由于中风导致身体状况不佳,被告被允许在庭审期间坐着。看到坐在下面的受害者及其亲属,这位头发花白、面容憔悴的被告突然泪流满面。Tuong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恨,如今不得不以年迈、身体虚弱、多病的姿态出庭。
Phan Trong Tuong 和 Phan Trong M. 先生(54 岁,本案受害者)不仅是亲戚,而且邻居农村生活讲究邻里情谊,所以双方经常互相拜访。然而,Tuong却因为莫名的猜疑,用锄头打了邻居。
具体来说,2024年5月7日下午,Tuong拿着锄头到自家后面的沟渠去筑堤,防止水流入自家的池塘和稻田。筑堤后,Tuong看到M先生站在沟渠口。由于Tuong看到自家池塘里有很多死鱼,他怀疑是M先生拆掉了堤坝,导致鸭塘里的脏水流入鱼塘。

出于怀疑,Tuong拿着锄头走到M先生站着的地方。到达那里后,Tuong咒骂着,举起锄头朝M先生的头砸去。M先生本能地举手挡住,但还是被Tuong连击数下,摔进了沟里。
受害者头部和手臂受伤,被送往多家医院急救,并接受长期治疗。调查机构确定受害者身体受伤率为56%。
至于潘忠祥(Phan Trong Tuong),在殴打该男子后,他悄悄回家了。后来,他被警方逮捕。警方怀疑Tuong患有精神疾病,因此对他进行了尸检。结论是,在作案前、作案中和作案后,Tuong患有轻度痴呆症,认知能力完好,但行为控制能力有限。
一时愤怒,一生悔恨
潘忠祥因上述犯罪行为被控谋杀罪。庭审中,被告最初供述含糊其辞,拒不承认用锄头殴打受害者。被告称,由于事故发生后视力模糊,他误将M先生当成了池塘岸边。然而,被告后来承认故意用锄头击打受害者的头部和手部。被告给出的理由是,他殴打受害者是因为M先生侮辱了他。
受害人在庭审中表示,遭受殴打后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原本就严重残疾并失去一只手臂的受害人再次遭受健康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其近2亿越南盾的住院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法庭上见到受害者后,被告泪流满面地道歉。“我知道我错了,我请求受害者家属原谅我。我会让我的孩子们卖掉一些花园地,凑钱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Tuong一边哭着一边说,希望这件事情之后,双方的邻里关系和亲属关系不会受到影响。开庭前,被告曾说服受害者家属赔偿受害者8000万越南盾。
庭审中,被告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恨,并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处罚。被告表示,他曾担任警察,并在工作期间获得过功绩证书。由于健康状况恶化,他辞去了警务工作。迄今为止,被告没有犯下任何罪行。在案发当天之前,被告与受害人之间一直保持着和平的关系。
在法庭上,法官们在众多旁听者的见证下,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如何言行一致。切勿因毫无根据的怀疑而大声喧哗,甚至争吵。一时愤怒往往会把事情推得太远,对许多人造成伤害。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怒火中烧,失控”的教训。
庭审后,合议庭认定,Tuong使用锄头击打被害人危险部位是毫无根据的猜测。被告人明知用锄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这一身体要害部位很危险,可能会夺走被害人的生命,但他仍然这么做。被害人受伤超出了被告人的故意,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应予以严厉处理。但本案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一些减轻处罚情节,例如其诚实供述以及对被害人家属的影响,可以部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合议庭以谋杀罪判处Phan Trong Tuong 10年有期徒刑。
由于被判处比检察官提出的更重的刑罚,被告的脸部似乎扭曲了。Tuong挣扎着站起来,拄着拐杖离开。在转身之前,被告试图转身去教导孩子们如何赔偿受害者。说完,被告悄悄地跟着狱警走了,留下亲属们的哭喊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