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洲非法占地建房:必须彻底解决!

September 25, 2014 10:25

(Baonghean) - 近日,《义安报》收到来自演州县演璧乡桂胜村陈文雄先生的一份诉状,举报称同村的潘文探先生曾将土地卖给家人,但现在却“反其道而行之”,将建筑材料挪用并倾倒在自家土地上。该家人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但两年多过去了,此事仍未得到解决……

Ngôi nhà xây dựng trái phép của gia đì́nh ông Phan Văn Thắm.
潘文心先生家的违章建筑房屋。

陈文雄先生说:1992年底,他家从潘文深先生手中无证无据地获得了位于演州县演璧乡桂胜村的一块400平方米的地基和菜园用地,价值40万越南盾。他家建房安居,直到2001年,这块地才获得土地使用证。然而,2012年7月,潘文深先生一家拆掉了他家的篱笆,填土建地基……

经查证,潘文深一家于1982年至1991年期间在桂胜村收回土地建房。之后,他将上述地块(地块编号263,地块编号02,面积400平方米,PV)转让给陈文雄一家,以便其迁往海东村居住。尽管没有过户文件,但潘文深一家在2011年10月21日递交至奠基乡人民委员会的土地申领申请书中声明:“1990年,因家境困难,房屋被风暴摧毁,我将地块连同地基一起卖给了雄一家,全家迁往海东合作社居住……”。由此可见,潘文深一家确实将土地卖给了雄一家。此外,从1992年到1994年,为执行政府关于全国测绘的第364号指示,奠碧乡建立了土地登记簿,并向每户使用该地区土地的家庭公布土地使用情况。目前,陈文雄先生一家是02号地皮上第263号地块的直接使用者,根据1994年地籍记录,该地块面积为400平方米。该地块与以下地标相邻:东侧与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排水沟相邻;北侧和西侧与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第268号地块相邻;南侧与陈春先生拥有的第261号地块和陈氏文女士拥有的第262号地块相邻;西南侧与阮荣先生拥有的第260号地块相邻。洪先生一家一直稳定地使用该土地,直到2001年,他获得了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00068。从那以后,再也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

因此,洪先生对地块263号、地皮编号02、面积400平方米、证书编号00068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因此,谭先生家公然倾倒材料并在洪先生家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关于陈文雄先生的说法,该事件后其家人及时向乡人民委员会报告,但两年多过去了,此事仍未彻底解决。在最新的(2014年8月26日)文件中,内容为答复公民请愿处理结果,向省委常委会、宣传部报告……,由田碑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范文雄签署,他部分承认:“2012年9月,潘文深先生的家人在陈文雄先生家的土地上挖地基,准备建房。公社叫停了这项活动,但潘文深先生的家人没有这样做……2013年6月,潘文深先生的家人继续浇筑材料建房,田碑乡人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21日签发了关于叫停在有争议的土地上收集材料和进行施工行为的第36/QD-UBND号决定,但潘文深先生的家人没有这样做。” Tham一家不肯罢休,继续建造。目前,Phan Van Tham先生的儿子Phan Van Tiep先生在Tran Van Hung先生的部分土地上建造了一栋三室平顶房屋。Tran Van Hung……关于责任问题,在与我们交流时,Dien Bich乡人民委员会主席Pham Van Hung先生表示:“土地已经登记在册,一旦发生纠纷,必须由法院解决……”与此同时,Dien Chau县副总督察Cao Thanh Long先生确认:“法院负责解决已登记土地的纠纷,但首先,防止土地侵占和非法房屋建设是Dien Bich乡的责任。乡政府应该从一开始就下定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但这……

由此可见,确定土地的归属权是法院的职责,但非法建设属于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因此,田碑乡人民委员会有责任阻止、执行,并同时进行处罚,以体现法律的严谨性。然而,正是田碑乡官员的犹豫不决和缺乏法律常识,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谭先生在陈文雄先生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起了房子,但雄先生却因为害怕受到威胁而不敢入住自己的房子。目前,潘文深先生之子潘文捷先生的三室平顶住宅不仅侵占了陈文雄先生家的土地,还侵占了陈氏文夫人的土地,并不断侵占陈春先生的土地、黎氏珠夫人的土地以及甸碧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268号地块的部分土地。甸碧乡人民委员会对此心知肚明,但目前却没有办法解决!?

因此,演州县人民委员会和演璧乡人民委员会必须迅速介入,彻底解决潘文深先生家人的霸占土地和非法建造房屋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同时将土地归还给陈文雄先生家人以及其他家人,避免出现旷日持久的投诉局面。因此,必须责成演璧乡个人和集体官员进行审查,并追究处理后果的责任,避免问题发展到如今的复杂程度。这应成为解决土地案件的宝贵经验,避免将来再发生类似案件。

Trong Hai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Nguyen Trong Hai 律师:

Hung先生和Tham先生之间的纠纷发生在2012年7月。因此,解决此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文件是2003年土地法,即第181/2004/ND-CP号法令。

2003年《土地法》第135条和政府2004年10月29日第181/2004/ND-CP号关于实施《土地法》的第159条规定: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时,应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级人民委员会)提出诉求。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配合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在收到诉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上述案件中,当谭先生家破坏围栏、侵占土地建房时,雄先生家及时向地方当局举报。但田碧乡人民委员会处理流于表面,不够彻底,没有履行职责。根据政府第180/2007/ND-CP号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停止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建设违法建筑;决定强制拆除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建设违法建筑。当谭先生家在其他家庭侵占的土地上建房时,田碧乡人民委员会应当作出停止建设的决定。如果没有,则必须决定强制拆除该建筑。

完成上述程序后仍无效的,争议双方有权向演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解。

文章和照片:广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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