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抗洪救灾物资将被处以最高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October 29, 2013 14:24

除此之外,违法者还必须归还被盗用的货物或货物的价值。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39/2013/ND-CP 号法令,规定对灌溉工程、堤坝、洪水和风暴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法令规定,对侵占洪水和风暴灾区人民所需物资和救灾物资的行为,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此外,还必须归还被侵占的物品或等值物品。

如果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不报告或者错误报告船舶位置、船上人数或者海上作业船舶的事故情况,给搜救组织造成费用,罚款为300万至500万越南盾。

对于在海上、江河、溪流、池塘、湖泊等水域,对遇险人员、车辆没有主动救助或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其他力量救助的,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该法令还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部门调动和执行救援任务命令的行为,将被处以500万至7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那些在海上发出紧急求救信号,但在救援力量到达时不予配合,给救援机构造成浪费的人,将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据越南之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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