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布了有关特许权使用费制度的新法令。
规范新闻出版领域版税制度的法令,自2014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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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作者、版权人、新闻工作者、记者、编辑、新闻机构、出版商以及与新闻作品和出版物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法令明确规定,向作者或者著作权人以及参与新闻作品、出版物相关工作的人员支付版税和报酬的水平,根据作品的类型、质量、作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对作品的贡献程度,按照本法令中关于鼓励作品创作的规定以及使用作品的新闻机构或者与出版者签订的出版物使用合同的规定确定。作者的版税水平不得低于参与同类型作品相关工作的人员的报酬水平。
为儿童、少数民族、调查报告创作的作品的作者;直接用外语创作的越南作家、直接用少数民族语言创作的京族作家、直接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创作的少数民族作家;在艰苦、危险条件下创作的作品的作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创作的作品的作者,有权获得更高的版税,以鼓励创作。
创作类、研究类作品的版税支付额高于翻译、改编、修改、转化、汇编、编辑、注释、选集、汇编等作品。作品被汇编、编辑、编辑、修改、转化、汇编成新作品或翻译成其他文字的,作者有权按照作品使用机构的规定获得版税。将原作翻译成其他文字在其他类型出版社或同一新闻机构的其他新闻出版物上出版,则按照各新闻机构的规定支付版税。
内部流传、非商业用途的作品,其版税标准低于同类商业用途的作品,版税标准由作者或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方约定。
该法令还规定,对于合作作品,版税分成比例由作者协商确定。对于转载的新闻作品,如果引用了其他新闻机构的信息来源,且这些机构已同意根据版权法规共享信息,则版税分成比例由各新闻机构协商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基金分配
新闻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资源范围内设立版税基金。版税基金应当用于向使用其作品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支付版税;支付报酬和物质利益;组织开展鼓励创作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法令明确规定,作品登载或者出版之日起60日内,使用作品的一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支付全部版税。
与新闻机构签订合同使用其作品的作者,如果创作的作品超出新闻机构分配的配额,则有权获得 100% 的版税。
使用作品的新闻机构人员超额完成新闻作品相关工作,可获得100%的报酬。
印刷版和电子版报纸的版税最高系数为10-50
法令明确,享有印刷版和电子版报纸作品版税和报酬的主体包括:1.新闻机构使用其作品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2.新闻机构负责人、编辑以及从事与新闻作品相关工作的人员;3.为新闻作品创作收集文献、提供信息的人员。
印刷版和电子版报纸的新闻、读者回复、图片和照片的最高版税率为10%。政治评论、报告文学、回忆录(一期)、访谈、文学作品和研究的最高版税率为30%。网络和媒体类型的最高版税率为50%。
音像报刊作品中,新闻类、读者反应类最高系数为10分;政论类、报告文学类、回忆录(一期)、访谈类、文学创作类、研究类、科教指导类最高系数为30分;讨论交流类最高系数为50分。
其中,特许权使用费系数一个单位的值等于基本工资的10%。/。
据VOv.VN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