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布了有关汽车使用标准和规范的新规定。
政府颁布了第04/2019/ND-CP号法令,规定了汽车使用的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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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规定了汽车使用的标准和规范;汽车使用预算;汽车租赁服务以及汽车的改装和处理,包括:公务用车;一般工作用车;专用汽车;国家接待用车。
尤其是,该法令明确规定,允许定期使用汽车,即使退休后,也允许使用汽车,且不规定价格的职务有: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国会主席。
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政府副总理、国会副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河内市委书记、胡志明市委书记、同等职称及起薪系数10.4以上的公职人员,有权在工作期间定期使用车辆。根据当时的用车实际情况,由政府总理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在各部委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建议下,决定为上述职务配备的车辆类型和购置价格。
工作期间经常用于购买最高价格为 11 亿越南盾/辆汽车的职位包括:
1- 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各委员会主席、国家审计长、各部长、各部级机关负责人、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总书记、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同等职务以及起薪系数9.7以上的职务。
2- 除河内和胡志明市外,各省和中央直辖市的省委书记、市委书记。
3- 河内市、胡志明市下列职务:市委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国会专职代表团团长。
允许使用汽车往返住所和办公室以及出差的职位,每辆车的最高购买价格为 9.2 亿越南盾,包括符合以下标准的职位:
- 党中央副主席、国会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副审计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副部长、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胡志明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常务书记、总干事以及职务津贴系数为1.25或更高的领导职务。
- 省委副书记、市委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各省和直辖市国会代表团团长(河内和胡志明市除外)。
- 担任河内市、胡志明市以下职务:市委常委、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国会代表团副团长、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
- 根据总理决定设立的企业和一般公司(经济集团)的董事会主席、总经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岗位自愿领取合同规定的用车预算时,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省委常委、市委、省人民委员会、经济小组成员委员会应根据机关、组织、单位、经济小组的实际情况、合同计划和领取合同预算的岗位数量,研究决定合同预算和配备车辆数量,确保工作用车安排与合同规定的用车预算之间节约、有效。合同规定的用车预算按本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各部、中央机关、综合局、省委、市委、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经济小组符合上述标准的岗位,如全程采用固定用车费用,则岗位将不配备用车。
该法令还对公务用车进行了规定,包括:有出差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岗位;各部、中央机关司、处、直属机构的公务用车;综合部、直属机构(综合部)司、处、局、处、局的公务用车;设在省、中央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的司、处、局的公务用车;省级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务用车;区级机关的公务用车;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公务用车。
重新排列和处理汽车
关于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的整理和处理,政府要求各部委、中央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依据本法令规定的用车标准和规范,清理、整理各部委、中央机关、地方所辖机关、组织、单位的现有用车数量;对剩余用车,依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完成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前。
各机关、组织、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时限内将车辆数据经审核、处理后完整更新至国家公共资产数据库。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用车标准和规范,清理、调整现有工作用车数量;剩余车辆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用国有资本管理使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前。
关于专用车辆的调整和处理,各部委、中央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主管机关和个人颁布的专用车辆使用标准和规范,组织对各部委、中央机关、地方管理的机关、组织、单位、国有企业现有专用车辆进行清理和调整:
——现有专用车辆符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的,继续予以管理和使用,其数量计入已颁布的专用车辆使用标准、规范。
- 现有专用车辆不符合已颁布的标准和规范的,应按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和详细说明该法实施的文件规定的方式处理。
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专用车辆的处理,最迟须自主管部门或者个人发布标准、规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在主管部门或个人尚未颁布专用车辆使用标准、规范期间,管理使用已按照主管部门或个人于2018年1月1日前颁布的标准、规范配备的专用车辆的机关、组织或单位,不得交付、购置新车或转让;主管部门或个人颁布专用车辆使用标准、规范后,由部、中央机关或省人民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组织安排处理。
该法令自2019年2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