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审查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待遇制度。
政府和总理将根据国会第99/2023/QH15号决议精神,研究为干部、公务员、卫生官员(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官员)、医务人员制定适当且令人满意的工资、津贴和待遇制度。

国会代表质疑人口官员的优惠津贴
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五次会议上,广平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阮明心向政府副总理黎明开提出质询:
政府于2023年2月15日颁布的第05/2023/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于2011年7月4日颁布的第56/201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从而补充了适用于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官员的按专业划分的优惠津贴水平(2022年、2023年两年)。
上述优惠资助额度的提供,体现了政府对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所作贡献的重视和认可。
但该规定并未涵盖部分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人口工作人员等的范围和对象,他们在从事同一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下,享受待遇的时间与参加疫情防控的时间并不重合,影响了相当一部分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
选民认为,法令中对受益人的规定不公平。我们要求副总理明确解释选择法令所规定的受益人的理由。
针对上述问题,副总理回答如下:
1.目前卫生部门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以及其他部门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工资均按照政府2004年12月14日第204/2004/ND-CP号法令颁布的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工资制度及其指导文件、修正案和补充文件颁布的工资等级制度领取,其中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人口官员……正如国会代表所述。
此外,公务员和卫生官员还享有以下津贴:
a) 根据职业划分的优惠津贴制度
2011年7月4日政府第56/2011/ND-CP号法令,规定了在公共卫生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按职业享受优惠津贴,其中规定:“在公共卫生机构定期直接从事特定工作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有权享受按职业享受优惠津贴,包括工资等级(专业职称)、当前级别加领导职务津贴、框架外的工龄津贴(如果有)的20%、30%、40%、50%、60%、70%六个等级”和“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定期直接在医疗行业工作,执行以下任务:健康教育和宣传;人口-计划生育,享受按职业划分的30%的优惠津贴。“。
b) 特别津贴制度
政府总理于2011年12月28日颁布第73/2011/QD-TTg号决定,其中规定了针对公务员、公共雇员和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一系列特别津贴制度以及防疫津贴制度,其中包括:24/24小时待命津贴制度;防疫津贴制度;手术和程序津贴制度。
c) 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津贴制度
2019年10月8日政府第76/2019/ND-CP号法令关于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卫生官员政策规定:“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医疗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卫生官员和军医,可享受按现行工资标准70%的优惠津贴,外加领导职务津贴和工龄津贴(如有)”。
d) 危险品和危险品配额制度
内政部2005年1月5日第07/2005/TT-BNV号通函规定:“公务员和卫生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权享受四级有毒和危险工作津贴制度,与一般最低工资相比,系数分别为0.1、0.2、0.3和0.4”。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有毒和危险工作津贴制度非常必要,可以弥补在有毒、危险、传染性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员的损失……而这些因素在工资中并未考虑在内。
d) 乡村卫生人员津贴制度
2009年5月11日第75/2009/QD-TTg号决定规定:“乡村和小村庄卫生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权获得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0.3倍和0.5倍的月津贴。”
2023年6月10日颁布的第33/2023/ND-CP号法令,规定了乡级干部、公务员以及乡、村、小组级非专业工作人员,该法令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法令规定,除党支部书记、村组长或小组长、祖国阵线工作委员会主席三项职务外,直接参与村、小组活动的人员有权获得每月补助。政府总理责成卫生部提出落实村、小组卫生员和村、小组助产士政策的方案,确保第33/2023/ND-CP号法令得到落实。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及时调动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包括健康教育宣传人员、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检测人员等的积极性,政府在多个文件中规定了防疫补贴,具体如下:
- 2020年3月29日第37/NQ-CP号决议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若干特殊制度(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1年2月8日实施)规定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疫补助制度:
+ 对于监测、调查、核实疫情的人员,以及在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直接检查、诊断和治疗疫情患者的人员,每人每天 300,000 越南盾;
+ 200,000 越南盾/人/天,用于运送患者和医疗样本的人员;保存患者尸体的人员;清洗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衣服和床单;收集化学瓶、罐和盒子;保护隔离治疗区;清洁、消毒和消灭医疗检查和治疗设施隔离区的病原体;在国家管理机构指定的家庭隔离设施和医疗隔离设施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和医学监测的医务人员;
+ 对于在集中隔离设施中执行任务的人员(非医疗专业人员)、参加强制医学隔离的人员、翻译人员、115紧急小组和运送被隔离人员的团队,每人每天150,000越南盾。
2021年2月8日第16/NQ-CP号决议关于医疗隔离费用、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一些特殊制度,自2021年2月8日起生效,规定了三个级别的防疫补贴:30万越南盾/人/天、20万越南盾/人/天、15万越南盾/人/天,对应参与不同工作级别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
2021年6月8日第58/NQ-CP号决议规定,志愿者、大中小学生防疫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万越南盾;免费接种新冠肺炎疫苗补助标准为每针/每个接种小组7500越南盾。
2021年11月19日第145/NQ-CP号决议,关于调整、修改和补充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若干制度和政策,根据实际参加抗击疫情的天数,按照主管部门的决定,调整在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单位和地方参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人员的补助标准,分别为45万越南盾/人/天、30万越南盾/人/天、22.5万越南盾/人/天、15万越南盾/人/天。
因此,属于上述第1、2点情形的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补贴。
制定第05/2023/ND-CP号法令的过程
经过两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抗击,全国疫情形势基本得到控制。
为帮助保留和确保常规医务人力资源,直接开展预防医疗工作,满足防疫需要,政治局于2021年12月30日颁发了关于2022-2023年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第25-KL/TW号决定,其中同意将预防医疗人员和基层医务人员的优惠津贴制度从40-70%调整为100%。
据此,政府颁布了第05/2023/ND-CP号法令,规定对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官员按专业给予优惠津贴,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受益人为直接从事预防医学(包括边境医学检疫)工作的正式公务员;在省、直辖市辖市的乡、坊、镇卫生站、区域综合诊所、产科医院、区、镇、市卫生院以及区、镇、市、省级医院和直辖市从事医疗职业的公务员,根据卫生部、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第 56/2011/ND-CP 号法令和 2012 年 1 月 19 日第 02/2012/TTLT-BYT-BNV-BTC 号联合通函的规定,曾享受并继续享受 40%-70% 的优惠津贴。
人口与计划生育官员目前根据其职业享受30%的优惠津贴,因此不受2021年12月30日政治局第25-KL/TW号结论规定的约束。因此,没有理由将他们纳入第05/2023/ND-CP号法令的适用对象。
确保医务人员的公平待遇和薪酬改革
初级卫生保健和预防医学在卫生体系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但也是卫生领域中最困难的部门。因此,未来需要制定适当的政策,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医务人员和员工,让他们能够定期、持续地在该领域工作。
国会关于专题监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源调动、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基层卫生和预防医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的第99/2023/QH15号决议规定了任务和措施:“研究确保全体卫生人员,特别是基层卫生和预防医学工作人员获得符合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的适当工资、津贴和报酬,并贯彻落实中央执行委员会2018年5月21日关于改革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武装部队人员和企业职工工资政策的第27-NQ/TW号决议精神。鼓励地方出台政策,吸引卫生人员到基层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工作”。
政府总理责成卫生部主持并配合有关部委、行业、机关和地方紧急制定计划,落实国会在上述决议中提出的任务(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0日第5491/VPCP-KGVX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