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改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评估和批准条例

宝钦普 DNUM_BIZBCZCACB 07:40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15/2021/ND-CP号法令,对2016年1月25日第08/2016/ND-CP号政府法令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些条款规定了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以及人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辞职、解职、罢免、调动和罢免的程序和程序。

荣市人民议会代表投票选举市人民委员会增设副主席,任期2016-2021年。图片:梅华

具体而言,该法令修改补充了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评定和批准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规定。具体而言,评定和批准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材料包括:

1-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提交(附被提名批准人的简历)。

2-人民议会关于确认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决议(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计票结果记录)。

3- 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被提名参选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位规划的决定副本。

四、主管机关按干部管理等级推荐参选人员的决定书或意见书副本(附人事程序各环节计票结果汇总表及计票记录)。

5- 简历按照中央组织委员会指导下的现行格式,由干部自行申报,并按规定经直属干部机关确认、盖章(附一张4x6彩色照片,拍摄于最近6个月内)。

6- 按照政府规定的现行格式和政府监察局的指导,申报被提议批准人的资产和个人收入。

7-按规定进行政治标准结论。

8- 有关官员的任命、调动、轮换和纪律处分的最新决定副本(如果有)。

9- 居住地党委、党支部、工作机关党委按干部管理等级(近3年)对党委干部的评语和评价(6个月内)。

10. 符合选举职位标准要求的文凭和证书复印件。如雇员持有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则必须按照越南相关规定予以承认。

11-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6个月内)。

因此,与旧规定相比,第115/2021/ND-CP号法令要求在批准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结果的档案中增加一些文件,包括:主管机关批准首次被提名参选人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职位规划的决定副本;按规定对政治标准作出的结论;关于干部任用、调动、轮换和纪律处分的最新决定副本(如有);居住地党委、党支部、工作机构党委(6个月内)按干部管理等级(最近3年)对干部的评语和评估;符合当选职位标准要求的文凭和证书复印件。如果人员拥有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则必须按规定在越南得到承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6个月内)。

修改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评议审批时限

该法令还修改补充了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关于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评定和批准的规定。具体而言,主管评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全部两套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规定为3个工作日),对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核准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

如果材料仍按规定缺失或者有错误,评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规定为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

自收到主管评估部门文件(附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建议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规定为7个工作日),政府总理应当审议并批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省、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审议并批准直属下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

如果政府总理不批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或者省、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不批准直属下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都要以书面形式向人民议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请人民议会重新选举未批准的职位。

该法令补充了第十一条第四款关于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具体而言,省、县级人民委员会委员中,现任本级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人的,无需重新履行任命程序,担任本级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未重新任命的,应在最近的人民议会会议上,按照本法令规定,履行解除人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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