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改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评估和批准条例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15/2021/ND-CP号法令,对2016年1月25日第08/2016/ND-CP号政府法令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规定了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以及人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辞职、解职、罢免、调动和罢免的程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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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人民议会代表投票选举了一位2016年至2021年任期的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图片:Mai Hoa |
具体而言,该法令修改补充了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规定。具体而言,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材料包括:
1-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附拟批准人员的简历)。
2-人民议会关于确认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决议(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计票结果记录)。
3- 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被提名参选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位规划的决定副本。
四、主管机关依干部管理等级推荐参选人员之决定书或意见书副本(并附人事程序各环节计票结果汇总表及计票记录)。
5- 简历应符合中央组织委员会规定的现行格式,由干部本人申报,并按规定经直属干部机关确认、盖章(附4x6彩色照片,拍摄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6- 按照政府规定的现行格式和政府监察局的指导,申报拟批准人员的资产和个人收入。
7-按规定完成政治标准结论。
8- 有关官员的任命、调动、轮换和纪律处分的最新决定副本(如果有)。
9. 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等级(最近3年)对干部的评价和评估,由居住地党委、党支部、工作机关党委(6个月内)进行。
10. 符合当选职位标准要求的文凭和证书复印件。如员工持有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则必须按照越南相关规定予以承认。
11-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6个月内)。
因此,与旧法规相比,第115/2021/ND-CP号法令要求在批准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结果的档案中增加一些文件,包括:主管机关批准首次被提名参选人员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职位规划的决定副本;根据规定对政治标准作出的结论;关于干部任用、调动、轮换和最近一次纪律处分的决定副本(如有);居住地党委、支部、工作机构党委(6个月内)按干部管理等级(最近3年)对干部的评价和评估;符合当选职位标准要求的文凭和证书复印件。如果人员拥有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学位,则必须根据规定在越南得到承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6个月内)。
修改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考核批准期限
该法令还修改补充了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关于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评定和批准的规定。具体而言,主管评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两套完整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规定为3个工作日),对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
如果材料按规定缺失或者有错误,评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旧规定为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材料。
自收到主管评估部门文件(附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建议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规定为7个工作日),政府总理应当审议并批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省、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审议并批准直属下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
如果政府总理不批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或者省、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不批准直属下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议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请人民议会重新选举未批准的职位。
该法令补充了第十一条第四款关于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具体而言,省、县两级人民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同级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人的,无需重新任命其担任同级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未重新任命的,应在最近的人民议会会议上根据本法令规定履行人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免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