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国会提交了有关公民身份的法律草案供审议。

June 4, 2014 20:08

延续第十三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工作计划,6月4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大厅听取了关于《投资法》(修正案)草案的提请审议报告;对《关于修改和补充2006年《越南民用航空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营造公开、透明、开放的投资环境

《投资法》于2005年由国会在合并《外商投资法》和《鼓励国内投资法》的基础上通过。该法的颁布是越南建立和完善投资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然而,《投资法》中的一些条款在调整范围和适用原则、投资保障政策、禁止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活动规章等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ỉnh Phú Yên Nguyễn Thái Học phát biểu ý kiến. Ảnh: TTXVN
越南国会富安省代表阮泰学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国会经济委员会审议报告一致认为,有必要颁布《投资法》(修正案),继续完善机制和政策,改革投资活动中的行政程序,创造开放、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确保与相关法律相一致,符合一体化要求、国际惯例和越南对市场开放和投资自由化的承诺。

国会经济委员会同意起草《投资法(修正案)》的目标和观点,认为为了使《投资法(修正案)》能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创造吸引力并吸引外资,该法草案需要制定不低于该地区其他国家投资标准的新规定,同时确保改善国家对投资的管理;明确国家优先考虑和鼓励发展的领域以吸引投资......

国会经济委员会认为,该法律草案的布局和结构合理。但该法律草案应尽量减少政府必须具体规定的条款,同时尽可能将现行分法文件中的规定纳入法典,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并继续研究、审查和修改措辞、语句和文本技巧,以完善该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的卷宗已精心准备,并已达到要求。

然而,为了完成提交国会的法律草案卷宗,经济委员会建议增加法律草案修改条款与现行法律的对照表。

加强国家对民航活动的管理

在会议厅讨论修改和补充2006年《越南民用航空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与会代表表示,修改和补充《民用航空法》旨在实现加强国家管理效力、提高民航经营效率、确保乘客权益等目标。

草案补充规定:“交通运输部设立的国家专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国家航空管理职能,协助交通运输部长依法对全国民用航空进行国家管理。”

代表阮越然(海防)和黎文学(林同)表示,法律草案中关于越南航空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不明确。

与会代表建议,有必要明确“航空主管部门”的概念,从而更明确地界定航空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下属的国家专门航空管理机构和越南民航局之间的关系,同时有必要将“航空主管部门”的概念越南化,以便与越南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文件保持一致。

关于专用机场设立、关闭权限的评论,该法项目第49条第6款规定,“交通运输部在获得国防部的书面同意后,决定设立、关闭专用机场”。

与会代表认识到,在国家发展趋势和一体化进程中,专业机场对交通运输活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服务于多种用途和主体。许多代表赞同政府提出的将专业机场的开放和关闭权限授予交通运输部的建议,以满足民航运营需求,并符合国际惯例。

但奠边府代表杜巴娣表示,由于现有专用机场主要服务于国防、安全、搜救飞行活动,因此专用机场的管理与保障国防安全任务有关,需要严格管理。

代表们建议,法律草案应将专用机场的启用和关闭权限赋予国防部,航空管理单位需要在任何地点使用民用机场和开展航空活动时,必须与国防部商定书面协议。

阮仲桑代表(胡志明市)也持相同观点,他指出,目前越南的专用机场都是短而窄的机场。这些机场由国防部在军用机场体系中安排在国防重点城市、安全重点城市、边境地区、岛屿、沿海地区、平台等地,以确保飞行安全。

代表们建议,草案赋予国防部开放和关闭专用机场的权力,航空公司运营专用机场必须向国防部提交书面同意。

在航空安全方面,与会代表基本同意,需要对草案中涉及航空安全保障的多项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确保飞行绝对安全,确保飞行全过程的安全有序。

然而,海防市代表阮越然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在法律中规定免于航空安全检查和安检的情况,以确保严格、公开和透明;明确规定机场、港务局和在机场区域运营的企业的安全保障职能。

阮太学(富安)代表表示,航空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航空安全监管部队也是国家安全部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代表们认为,如果航空安全监管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会存在很多不足。法律草案应该明确规定航空安全监管的哪些部门和环节必须由公安部管理。这样的监管将确保国家安全,包括航空安全……

会议上,代表们还就无人机和超轻型飞机的管理、机场管理、障碍物管理和建筑高度管理、确保飞行运行、运输武器和战争装备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下午,国会在国会大厅听取政府提出与公民权利有关的法律草案:《公民身份法》、《民事地位法》、《修改和补充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和核查报告。

公民身份证件现代化

公民身份证法项目提交的评估认为,长期以来,颁布的法律文件为公民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服务警察业务工作需要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在此基础上,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公民身份管理机构体系,建立了具有海量公民身份档案系统的公民身份数据库,满足了公民身份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和公安业务的需要。

Bộ trưởng Bộ công an Trần Đại Quang trình bày Tờ trình dự án Luật căn cước công dân. Ảnh: TTXVN
越南公安部部长陈大光提交《公民身份识别法》草案。图片来源:越通社

然而,关于公民身份识别的法律文件仍然较为零散,主要以政府法令的形式颁布,执行力较低。而公民在公民身份识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文件,也就是法律来规范。

另一方面,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而言,2013年宪法规定,迁徙自由、交易自由、私人生活、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国家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公民身份与这些权利直接相关。

草案还规定,公民身份证应当采用先进技术,确保耐用、美观、防伪,同时能够整合大量必要信息,有助于简化公民的办事手续,逐步实现电子政务……

《公民身份法》项目共5章36条。

国防安全委员会在审议该法草案时一致认为,颁布该法具有必要性。委员会认为,新的公民身份管理活动受政府法令规范,法律效力不高,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缺陷,给民众带来不便。

制定公民身份法项目对于整理已经稳定有效实施的法律规范、将宪法关于公民人权、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规定制度化、为国家管理机构在该领域的组织和运作带来根本性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稳定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法律基础

政府在关于《民事身份法》草案的意见书中指出,颁布《民事身份法》对于民事身份登记和管理建立长期、稳定和统一的法律基础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实施2013年宪法的背景下,宪法中有许多新条款促进公民的人权、基本权利和义务。

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户籍登记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不少局限性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户籍登记质量不高,错误现象较多,特别是利用户籍为个人谋取利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情况有增无减;户籍管理的有效性还未达到要求,很多情况下,管理登记机构对个人户籍数据掌握不够充分;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户籍手续的工作虽然有所进展,但并未真正为群众解决户籍问题创造便利条件;户籍登记方式仍以手工为主……

这些缺陷、局限和弱点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落实,降低人口管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在国际上,民事登记证件在许多情况下不受外国当局高度信任;一些国家不信任越南民事登记证件,影响越南在国际舞台上的声誉和地位。

民事身份法草案规定了民事身份、登记公民民事身份事项的权限、顺序和程序等问题(如民事身份登记的原则;民事身份登记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身份登记的权限和程序;国家对民事身份的管理责任……)。

《民事身份法》并未重新规定其他法律已规定的与民事身份相关的个人人身权利内容(例如出生登记权、国籍权、民族重新认定权、结婚权、收养权等)。同时,该法草案也未规定国籍和国际收养相关事项的解决权限和程序,这些事项属于民事身份问题,但需要更为特殊的解决程序,并已由国籍法和收养法予以规定。《民事身份法》草案共7章76条。

法律委员会在审查该法草案时,同意颁布该法的必要性,并同意《民事地位法》草案的多项内容,将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人权的新规定制度化,符合宪法实施的路线图。

此外,委员会建议政府继续指导审查《公民身份法》草案与《公民身份法》草案的规定,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同时,坚决指导有效实施896项目,为确保实现《公民身份法》颁布所确定的目标和路线图做出贡献。

法律委员会还就以下内容发表了意见:维持出生证明、结婚证的签发以及出生证明和公民身份证签发之间的关系(根据《公民身份法》草案的规定);登记民事状况的权力;民事状况费用;民事状况簿;电子民事状况数据库;签发民事状况摘录;司法民事状况官员。

修改国籍法势在必行

政府在提交修改和补充《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强调,颁布修改和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十分必要且紧迫。

到目前为止,许多旅居海外的越南人已经取得了驻在国国籍,在国外的生活、工作和居住都已稳定下来,因此,除了驻在国国籍之外,选择保留越南国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因为担心会影响他们的权利、工作、居住……

另一方面,关于落实该法的具体规定和指导意见,特别是相关通知和联合通知尚未及时出台,导致保留越南国籍登记在实践中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落实。指导落实该法的文件和政府命令没有具体规定将保留越南国籍登记程序与签发越南护照程序相衔接,无法确保登记保留越南国籍人员获得切实利益。

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保留越南国籍登记工作的协调方面仍存在不足;向海外越南人宣传和普及保留越南国籍登记法律法规的工作还不够有效。

同时,登记保留越南国籍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日。根据2008年《越南国籍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未登记保留越南国籍者,将自动丧失越南国籍。此后,如有意恢复越南国籍,须依照该法规定办理手续。

其内容包括修改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第13条,取消该条第2款规定的保留越南国籍登记的期限,同时增加第2a条,规范保留越南国籍登记的顺序和程序(在政府第78/2009/ND-CP号议定将保留国籍登记的若干规定合法化的基础上)。

废除2008年《越南国籍法》第26条第3款,因为《越南国籍法》第13条第2款已修改为不规定登记保留国籍的期限。

在审议该法草案时,法律委员会同意需要研究修改《越南国籍法》第13条第2款关于保留越南国籍登记的规定以及第26条第3款关于丧失国籍的情况的规定。

对于近期越南国籍登记保留条例实施受到限制的原因,法律委员会一些委员认为,政府报告没有进行全面评估,缺乏关于旅居海外越南人国籍状况的具体数据,并预测了继续实施越南国籍登记保留条例可能带来的后果。

因此,没有为国会审议和选择下一阶段处理方向提供充分的依据。

法律委员会评估,由于这些规定将直接影响到2014年7月1日(《越南国籍法》生效5年后)相当一部分同胞的国籍状况,根据《颁布法律文件法》第78条的规定,建议国会允许规定该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确保在上述期限前实施。

下午剩余时间,国会代表听取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人民军军官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人民公安法》(修正案)草案和审查报告的介绍。

明天,按照计划,国会将在议会大厅举行会议,讨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修正案)》。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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