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国民议会提交公民法草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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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第十三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工作计划,6月4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大厅听取了关于《投资法》(修正案)草案的介绍和审查报告;并对《关于修改和补充2006年《越南民用航空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营造公开、透明、开放的投资环境

《投资法》于2005年由国会在合并《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促进法》的基础上通过。该法的颁布是越南建立和完善投资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然而,《投资法》中的一些条款在规制范围和适用原则、投资保障政策、禁止投资领域、海外投资活动规章等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ỉnh Phú Yên Nguyễn Thái Học phát biểu ý kiến. Ảnh: TTXVN
富安省国会代表阮泰学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国会经济委员会审议报告一致认为,有必要颁布投资法(修正案),继续完善机制、政策,改革投资活动中的行政程序,创造开放、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确保与相关法律相一致,符合一体化要求、国际惯例和越南对市场开放和投资自由化的承诺。

国会经济委员会同意《投资法》(修正案)的目标和观点,认为为了使《投资法》(修正案)能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创造吸引力并吸引外资,法律草案需要制定不低于该地区其他国家投资标准的新规定,同时确保改善国家对投资的管理;明确国家优先考虑和鼓励发展的领域以吸引投资......

国会经济委员会认为,该法律草案的布局和结构合理。但该法律草案需尽量减少政府必须具体规定的条款,同时尽可能将现行细则中的条款编纂成法,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在实践中的有效性。此外,还需继续研究、审查和修改法律草案的措辞、语句和文本技巧,以完善该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的卷宗已精心准备,并已达到要求。

不过,为了完善提交国会的法律草案卷宗,经济委员会建议增加法律草案修改条款与现行法律的对照表。

加强国家对民航活动的管理

在会议厅讨论修改和补充2006年《越南民用航空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与会代表表示,修改和补充《民用航空法》旨在实现加强国家管理效力、提高民航经营效率、确保乘客权益等目标。

草案补充规定:“交通运输部设立的专门的国家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是国家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协助交通运输部长对全国民用航空进行国家管理。”

代表阮越年(海防)和黎文学(林同)表示,法律草案中关于越南航空主管部门的主体认定并不明确。

与会代表建议,有必要明确“航空主管部门”的概念,从而更明确地界定航空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下属的国家专门航空管理机构和越南民航局之间的关系,同时有必要将“航空主管部门”的概念越南化,以便与越南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文件保持一致。

关于专用机场的设立、关闭权限的意见,草案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交通运输部经国防部书面同意后决定设立、关闭专用机场”。

与会代表认识到,在国家发展趋势和一体化进程中,专业机场正日益为交通运输活动做出重要贡献,服务于多种用途和主体。许多代表赞同政府提出的将专业机场的开放和关闭权限授予交通运输部的建议,以满足民航运营需求,并符合国际惯例。

但奠边府代表杜巴娣表示,由于现有专用机场主要服务于国防、安全、搜救飞行活动,因此专用机场的管理涉及确保国防安全的任务,需严格管理。

代表们建议,法律草案应将专用机场的启用和关闭权限赋予国防部,航空管理单位需要在任何地点使用民用机场和开展航空活动时,必须与国防部商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阮仲桑代表(胡志明市)也持相同观点,他指出,目前越南的专用机场都是短而窄的机场。这些机场由国防部在军用机场体系中安排,分布在国防、安全、边境地区、岛屿、沿海地区、平台等重点城市……以确保飞行安全。

代表们建议,草案赋予国防部开放和关闭专用机场的权力,航空公司运营专用机场必须向国防部提交书面同意。

与会代表就航空安全问题发表意见,基本同意对法律草案中有关保障航空安全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确保飞行绝对安全,保障飞行全过程的安全秩序。

然而,代表阮越然(海防)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在法律中规定免于航空安全检查和安检的情况,以确保严格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明确规定机场、机场当局和在机场区域运营的企业的安全保障职能。

阮太学(富安)代表表示,航空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航空安全监管部队也是国家安全部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代表们认为,如果航空安全法规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会存在很多缺陷。法律草案应该规定航空安全监管的哪些部门和环节必须由公安部管理。这样的法规将确保国家安全,包括航空安全……

会议上,代表们还就无人机和超轻型飞机的管理、机场管理、障碍物管理和建筑高度管理、确保飞行运行、武器和战争装备运输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下午,国会在国会大厅听取政府介绍与公民权利有关的法律草案:《公民身份法》、《民事地位法》、《修改和补充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和核查报告。

公民身份证件现代化

公民身份证法项目提交情况评估认为,长期以来,颁布的法律文件为公民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服务公安业务需要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在此基础上,全国建立了公民身份管理机构体系,建立了公民身份数据库,建立了庞大的公民身份档案系统,满足了公民身份证件的发放、换发、补发和公安业务的需要。

Bộ trưởng Bộ công an Trần Đại Quang trình bày Tờ trình dự án Luật căn cước công dân. Ảnh: TTXVN
越南公安部部长陈大光提交《公民身份识别法》草案。图片来源:越通社

然而,关于公民身份识别的法律文件仍然较为零散,主要以政府法令的形式颁布,执行力较低。而公民在身份识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律——来规定。

另一方面,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而言,2013年宪法规定,迁徙自由权、交易自由权、私人生活、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国家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公民身份与这些权利直接相关。

草案还规定,公民身份证采用先进技术,确保耐用、美观、防伪,同时能够整合大量必要信息,有助于简化公民的文书工作,逐步实现电子政务……

《公民身份法》项目共5章36条。

国防安全委员会在审议该法草案时,一致认为有必要颁布该法。委员会认为,新的公民身份管理活动受政府法令管辖,法律效力不高,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缺陷,给民众带来诸多不便。

制定公民身份法项目对于整理已经稳定有效实施的法律规范、将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权、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规定制度化、对国家管理机构在该领域的组织和运作进行根本性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稳定统一的户籍登记和管理法律基础。

政府在关于民事身份法草案的意见书中指出,民事身份法的颁布对于民事身份登记和管理建立长期、稳定和统一的法律基础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实施2013年宪法的背景下,宪法中有许多新条款促进公民的人权、基本权利和义务。

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户籍登记质量仍然不高,存在不少错误,特别是利用户籍为个人谋取利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情况有增无减;户籍管理的有效性还未达到要求,很多情况下,管理和户籍机构对个人户籍数据掌握不够充分;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户籍材料等工作虽然有所进展,但并没有真正为群众解决户籍问题创造便利条件;户籍登记方式仍然以手工为主……

这些缺陷、局限和弱点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落实,降低人口管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在国际上,民事登记证件在许多情况下不受外国当局高度信任;一些国家不信任越南民事登记证件,影响越南在国际舞台上的声誉和地位。

《民事登记法》草案规定了民事登记的权限、登记民事登记的顺序和程序等与人民有关的民事事项(例如民事登记的原则、登记民事登记的权利和义务、民事登记的权限和程序、国家管理民事登记的责任等)。

《民事身份法》并未重新规定其他法律已规定的与民事身份相关的个人人身权利内容(例如出生登记权、国籍权、民族再认定权、婚姻权、收养权等)。同时,该法草案也未规定国籍和国际收养相关事项的解决权限和程序。这些事项属于民事身份问题,但需要更为特殊的解决程序,并已由《国籍法》和《收养法》予以规定。《民事身份法》草案共7章76条。

法律委员会在审查该法草案时,同意颁布该法的必要性,并同意《民事地位法》草案中的多项内容,将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人权的新规定制度化,符合宪法实施的路线图。

此外,委员会建议政府继续指导审查《公民身份法》草案与《公民身份法》草案的条款,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同时,坚决指导有效实施896项目,为确保实现《公民身份法》颁布时确定的目标和路线图做出贡献。

法律委员会还就以下内容表达了意见:维持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的签发以及出生证明和公民身份证签发之间的关系(根据《公民身份法》草案的规定);登记民事状况的权力;民事状况费用;民事状况书籍;电子民事状况数据库;签发民事状况摘录;司法民事状况官员。

国籍法修改势在必行

政府在提交修改和补充《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强调,颁布修改和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十分必要且紧迫。

到目前为止,许多旅居海外的越南人已经取得了驻在国国籍,并在国外安顿下来、工作和居住,因此,除了驻在国国籍之外,选择保留越南国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因为担心会影响他们的权利、工作、居住……

另一方面,关于该法实施细则和指导性文件,特别是相关通知和联合通知的发布不够及时,导致保留越南国籍登记在实践中无法保证按时完成法律规定。指导性文件和政府法令缺乏将保留越南国籍登记程序与签发越南护照程序衔接的具体规定,无法确保登记保留越南国籍的人员获得切实利益。

各有关部委在组织实施保留越南国籍登记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仍不够;向海外越南人宣传和普及保留越南国籍登记法律法规的工作还不够有效。

同时,登记保留越南国籍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日。根据2008年《越南国籍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未登记保留越南国籍者将自动丧失越南国籍。此后,如果他们希望恢复越南国籍,必须根据该法规定申请恢复越南国籍。

其内容包括修改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第13条,取消该条第2款规定的保留越南国籍登记的期限,同时增加第2a条,规范保留越南国籍登记的顺序和程序(在政府第78/2009/ND-CP号法令中关于保留国籍登记的若干规定合法化的基础上)。

废除2008年《越南国籍法》第26条第3款,因为《越南国籍法》第13条第2款已修改,其中未明确规定保留国籍的登记期限。

法律委员会在审议该法草案时表示,有必要研究修改《越南国籍法》第13条第2款关于登记保留越南国籍的规定和第26条第3款关于丧失国籍的情况的规定。

关于近期越南国籍登记保留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限制的原因,法律委员会部分委员认为,政府提案没有进行全面评估,缺少关于旅居海外越南人国籍状况的具体数据,并预测了继续实施越南国籍登记保留条例可能造成的后果。

因此,没有为国会审议和选择下一阶段处理方向提供充分依据。

法律委员会评估,由于这些规定将直接影响到2014年7月1日(《越南国籍法》生效5年后)相当一部分同胞的国籍状况,根据《颁布法律文件法》第78条规定,建议国会允许该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确保该法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得到实施。

下午剩余时间,国会代表听取了关于《越南人民军军官法》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人民公安法》(修正案)草案和审查报告的报告。

明天,按照计划,国会将在会议大厅讨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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