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东公社政府不负责任!
(Baonghean) - 2015年8月5日,黎文秋先生(家住荣市阮太学街39巷2A号)向《义安报》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谴责阮氏红女士(家住荣市雄东乡丁文察街31巷)在其31巷打桩,阻止其家人建房的行为。在请愿书中,黎文秋先生表示,这起事件背后有乡领导的支持……
黎文述先生的诉状很长,内容概括如下:2011年3月,黎文述先生从阮友政先生手中获得了位于雄东乡安平村第21幅地块第433号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毗邻第31巷,阮友政先生确认,这是一条共有巷,巷内居民自筹资金购买砂石、雇佣工人,乡政府提供水泥,用于铺设混凝土路。
然而,当Thu先生建造房屋时,住在31巷尽头的Nguyen Thi Hong女士要求他支付1500万越南盾才能使用31巷。Hung女士给出的理由是她已经花钱修路了。由于Hung女士没有接受Hung女士的要求,Thu先生建造房屋时,Hung女士派人在31巷中间打桩,阻止工人施工。在Thu先生的433号地块旁边,Nguyen Hong Lam先生和Nguyen Thi Viet Ha女士(从Nguyen Huu Chinh先生手中购买了土地)也必须向Hung女士支付1500万越南盾才能使用31巷建造房屋。
黎文秋先生在诉状中还表示,洪女士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她得到了雄东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陈英俊先生的支持。黎文秋先生写道:“陈英俊先生是阮氏红女士的女婿。阮氏红兰先生和阮氏越夏女士的家人向洪女士付款时,曾起草了一份文件,陈英俊先生作为证人签署了文件。2015年8月2日,陈英俊先生在洪女士家中起草了一份“道路建设款收据”,要求黎文秋先生向阮氏红女士支付15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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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丁文察街31号巷。(8月11日上午拍摄) |
为证明诉状中所述,黎文秋先生出示了阮友政先生出具的关于31号巷修建的证明。根据证明,兴同乡为修建该巷提供了水泥;阮友政先生捐赠了额外的土地用于拓宽道路,并支付了所有石料和沙子的费用;浇筑混凝土的人工费用分为三部分,阮友政先生支付一部分,洪女士及其子女支付两部分。关于阮红林先生和阮氏越荷女士向洪女士支付款项的情况,载于《荣市兴同乡丁文察街31号巷道路付款证明》文件中。该文件拟定于2013年7月12日,内容为“根据阮氏红女士家人的要求,我们家必须向阮氏红女士家人支付1500万越南盾用于修建道路。原因,据红女士所述,是红女士购买了土地用于修建31号巷”。
文件中,证人是陈英俊。此外,黎文秋先生还出示了一份题为“道路建设款收据”的手写文件,内容如下:“我是黎文秋。我给荣市雄东乡安平村的阮氏红女士150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洪女士的道路建设款用于修建一条从丁文察街到洪女士家的水泥路……”。据黎文秋先生介绍,这份文件是陈英俊先生亲笔所写。 “我又不是不知道‘远亲买近邻’这句老话,作为后来者,我愿意出一部分路费,但不会出这么多,也不会那么气势汹汹。而且,像陈英俊先生这样的地方政府领导,我也无法接受……”黎文树先生愤愤不平。
2015年8月11日上午,记者在丁文察街31号巷子里看到,巷子中间有一根水泥桩。阮氏红女士确认了桩子的存在,并解释说,她从1969年就定居在安平村,当时这里还是一片稻田,所以她投入了大量心血,购买土地、石头和砖块来修建道路。之前巷子很小,因为运输生意,她投资购买土地拓宽巷子;2010年,她和两个女婿投资修建了水泥路。至于阮友政先生的土地(卖给阮先生等3户人家),他使用的不是31号巷子,而是后巷路。问及是否有任何文件证明购买土地用于修建道路?洪女士表示,没有任何文件。关于阮友政先生向土地买家确认参与投资建设31号巷的说法,洪女士予以否认,并继续坚称阮友政先生的土地紧邻后面的巷子;从阮友政先生手中买地的居民只能使用那条巷子。由于阮友政先生“不知所措”,洪女士便用木桩阻止他使用道路……洪女士说:“这倒是真的。现在,我们还是别说了。别跟报纸说,中央或省里来,也一样……”
事实并非洪女士所说的那样!阮友政先生的地块后面没有道路,只有137号地块,陈氏香女士的房子就坐落在地块上。PTPT女士(陈氏香家隔壁的一家之主)说,她在这里已经住了4年。当她搬来时,陈氏香女士的房子已经在那里了。经查阅相关文件,阮友政先生于2005年1月10日从人民委员会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AB442707,地块位于雄东乡安平村,面积为526.87平方米,地块编号为392。土地使用权证编号AB 442707中,阮友政先生的392号地块与152、137、153号3个地块相邻;剩余边长16.32米,与31巷相邻。阮友政先生随后将土地转让给4户家庭;这4户家庭均由荣市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并且还显示唯一的入口是31巷!
8月11日,我们还见到了兴东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陈英俊先生。陈先生说,以前31巷只有1.8米宽;阮氏红女士从两户人家买下了土地(一边0.5米,另一边0.7米),并投资修建了这条路,所以后来的人家需要承担责任。关于证人的作用,陈先生解释说,由于双方都不擅长起草文件,所以当他们寻求帮助时,他会提供帮助。陈先生说:“我是洪女士的女婿,但我对这件事没有发言权。我只是个路人,有人有困难,求助,我就帮。至于陈先生,一开始跟洪女士说好了钱的事。他叫我去作证好几次。我下来后,他给我看了一个笔记本,让我写个记录。写完后,他收了下来,说要举报我……”31巷是一条共有巷,有编号,有名字,公社为什么让洪女士用木桩堵住巷子,阻碍交通?公社政府为什么不处理陈先生的上访?陈英俊先生回复道:“我刚刚才知道洪女士用木桩堵住了小路。这不对,我们会派人下去处理。至于阿秋先生的诉求,公社还没有收到。兴东公社也有很多事情要处理,所以关于洪女士家人和阿秋先生之间的事,我们会查看一下诉求的回执,然后再考虑……”
8月14日上午,我们回到丁文察街31号巷,发现巷道护栏已拆除,但黎文树先生家的房屋施工仍未继续。黎文树先生说:“我8月5日就提交了诉状,但至今兴同乡政府仍未采取行动。如果我们叫工人来施工,可能会出事。”因此,他“已向荣市人民委员会提交诉状,请求解决……”。8月25日下午,兴同乡政府组织了两家人的调解,但调解未果。
结合所听到的、看到的,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土地记录、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可以看出31巷是夫妻共有的,从阮友政先生手中买下土地的各家户拥有完全的使用权。阮氏红女士在31巷插桩阻碍交通、阻止黎文恕先生使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虽然雄同乡政府已经督促红女士拆除桩子,但在解决31巷各家户之间的问题上却进展缓慢。舆论质疑,这起事件背后是否有雄同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陈英俊的支持?
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