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行乡政府(新峪)“辜负了人民的信任”?
(Baonghean)——自2014年至今,新岐县义行乡8村村民黎友吴先生一直在撰写请愿书,请求乡政府归还其家族于2001年借用用于建造幼儿园的土地……
破碎的信仰
2020年4月底,黎友吴先生向《义安报》投诉称,1991年,他向义行乡人民委员会和统一合作社提交申请,要求购买一块面积约2000平方米、沿村道长约100米的土地,该地块当时由合作社管理。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义行乡人民委员会随后同意并确认了申请,并将土地分配给了他的家人。
吴先生一家一直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直到2001年。义行乡人民委员会请求吴先生借用土地开办幼儿园。吴先生一方面觉得这块地很大,一方面又同情附近不得不去很远地方上学的孩子们,于是同意了。然而,由于他信任政府,这次借地并没有书面记录,只是与乡里的负责人(包括乡长、幼儿园园长和土地官员)口头约定:“等幼儿园不再需要这块地的时候,就归还给吴先生家。”
幼儿园建成后,孩子们有了一个方便的学习场所。2013年,乡人民委员会将幼儿园迁至一个更合适的新址,吴先生为此写信要求归还土地。然而,当时的乡政府表示他的土地归还请求毫无根据。甚至有消息称,省人民委员会已经为这块土地向幼儿园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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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友吴先生向《义安报》记者讲述了这起事件。 |
在义行乡第八村,曾经的幼儿园旧址如今已废弃。土地上只有杂草丛生的灌木和破败的教室。黎友吴先生在此出示了之前的土地购买文件,包括他于1991年4月29日撰写的《义行合作社商店用地(住宅用地)购买申请书》;该申请书于1991年4月30日经合作社主席确认;并于1991年5月5日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加盖红印。
关于向乡人民委员会借地建幼儿园一事,黎友吴先生证实并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然而,一些在世的证人,包括义行乡土地官员武仲芳先生、义行乡人民委员会前主席阮越和先生、乡幼儿园前园长平女士等,以及许多了解此事的当地居民,都证实了此事。
黎友吴先生愤慨地说:“事情很清楚,但多年来,公社政府一直故意否认责任。他们甚至声称那是一块公社管辖下的荒地,以此驳回我的请愿……”
有理有据的建议
根据调查,黎友吴先生及其妻子原籍都良县,曾在新奇县香山乡义安机械部下属的生产营地工作。1991年,黎友吴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购地手续,并申请迁居义行乡。因此,在“申请购买住宅用地用于商业服务,以及义行合作社商店用地”的申请书中,也表达了在义行乡登记户籍的意愿。在申请书中,黎友吴先生详细描述了地块的面积、长度以及位置。具体而言:“……”
据悉,合作社已出售店铺用地,双方就以下条件达成一致:住宅用地位于北侧柜台以北5米处,沿村道延伸,南至市场,根据店铺规划,山坡尽头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独立用地);“土地沿村道延伸,靠近道路的山坡上,北侧靠近道路约100米”。申请书中,吴先生还承诺,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他将在“搬到义行乡居住前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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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地上有一组破旧的教室。 |
吴先生的申请得到了合作社主席陶清春先生的批准,他签字确认内容:“同意所提交的内容。根据这份同步文件,我们恳请乡人民委员会予以批准。”义行乡人民委员会的代表、副主席吴春严先生在申请上批注:“经审议,乡人民委员会同意吴黎友先生(宋昆生产农场)在九房市场区域购买统一合作社的一个摊位,并为其提供服务,同时同意其在统一管理单位办理户籍登记。”并同时在批注上加盖了乡人民委员会的印章。
1991年,根据申请书中的信息,黎友吴先生的土地购买具有法律依据。黎友吴先生的土地和房屋现状与之前建有幼儿园的空地位于同一条公社道路上。根据申请书中描述的土地信息,将其与黎友吴先生房屋至幼儿园尽头的土地现状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在面积、长度和位置上均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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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行乡委书记武仲芳先生接受了《义安报》记者的采访。 |
在与义行乡地籍官武仲芳先生(黎友吴先生在请愿书中提到的三位证人之一)会面后,他证实了黎友吴先生的请求属实。武仲芳先生目前是义行乡的党委书记,他表示,2001年,他作为地籍官代表乡政府,曾劝说黎友吴先生借给他土地用于建造幼儿园。
方先生回忆道:“起初,吴先生并不同意。但仔细考虑后,吴先生同意了,并说:‘如果学校继续使用这块地,那就没问题;但如果不再需要,公社就把地还给我。’我把这件事报告给了公社领导。之后,幼儿园就建在了吴先生借给公社的土地上。我来告诉你事情的经过。2014年,吴先生写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公社归还土地,因为我是直接为公社借地的官员,所以我帮他在请愿书上做了确认……”
那么义行乡为何驳回了他的请愿呢?据方先生说,因为他转而从事党务工作,所以没有密切参与处理市民请愿。此外,该乡多年前借地建校,当时的干部有的已经退休,有的已经换了工作,因此对请愿的核实和处理并不合理……
“逆向”社会
相关文件显示,自2005年起,省人民委员会已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将黎友吴先生投诉的地块的管理和使用权授予义行一号幼儿园。关于黎友吴先生的申诉,2016年义行乡人民委员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作出裁决,认为申诉缺乏依据;2017年,新奇县人民委员会和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也对黎友吴先生的申诉作出了裁决,与义行乡人民委员会的裁决一致。
关于义行乡人民委员会2016年10月10日第104/BC-UBND号报告《公民请愿和投诉内容核查结果》(由义行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陶公南先生签署)中所述的结论,结论如下:“根据地籍记录、文件和已核实的土地使用权信息,义行乡人民委员会认定黎友吴先生要求为2001年借给义行乡人民委员会的土地准备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请求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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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20年5月12日,《义安报》记者采访了义行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光俊先生,阮光俊先生驳斥了这一结论。他表示,这份报告是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指派的核实市民请愿的工作组撰写的。工作组的职责是核实后汇报结果,而不是得出结论。阮光俊先生还表示,黎友吴先生的请愿是合理的。因为土地买卖双方均已签署相关文件,并由义行乡相关负责人同时确认,申请表上也已注明,并由乡人民委员会盖章。经实地考察,从黎友吴先生的住所到投诉地块的尽头,总长度为97米,与黎友吴先生购地申请中描述的约100米的地块长度相符。
此外,阮光俊先生表示,他曾从前任负责人,如前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和、乡党委书记武仲芳处获悉,该乡过去曾借地修建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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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行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国俊先生接受了《义安报》记者的采访。 |
义行乡人民委员会今后将如何应对?义行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表示担忧,因为省人民委员会已向乡幼儿园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允许其管理和使用该地块,因此乡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处理黎友吴先生的请愿。
与阮国俊先生交谈后,我了解到他的担忧不无道理。但要以合理且体谅的方式解决黎友吴先生的诉求,必须从地方政府着手。鉴于此,义行乡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并向新奇县人民委员会提交一份说明报告,以便该县能够向省人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汇报,供其审议和解决。
义行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国俊先生表示:“关于黎友吴先生之前购买土地一事,基本已经清楚。至于向乡政府借地建幼儿园,我们会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讨论。之后,我们会向区人民委员会提交一份说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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