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越南总理阮春福刚刚签署并颁布了政府第157/2018/ND-CP号法令,规定了劳动合同下雇员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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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 160,000 - 200,000 越南盾提高到 160,000 - 200,000 越南盾。 |
因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地区最低工资将为每月 2,920,000 越南盾至 4,180,000 越南盾;具体如下:
- 对于在第一区域运营的企业工作的员工:每月 4,180,000 越南盾(比第 141/2017/ND-CP 号法令的现行规定增加 200,000 越南盾)。
- 对于在第二区域运营的企业工作的员工:每月 3,710,000 越南盾(比第 141 号法令增加 180,000 越南盾)。
- 对于在第三区域运营的企业工作的员工:每月 3,250,000 越南盾(比第 141 号法令增加 160,000 越南盾)。
- 对于在第四区域运营的企业工作的员工:每月 2,920,000 越南盾(比第 141 号法令增加 160,000 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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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还明确规定,适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按区、镇、省市三级行政单位进行划分。
因此,在某一地区经营的企业应当适用该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该企业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且这些地区规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应当适用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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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施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时,企业不得取消或降低员工加班、夜班、在艰苦或有毒的工作条件下工作的工资制度…… |
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和雇员协商和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
其中,支付给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的员工的工资,应保证每月有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并完成约定的劳动规范或工作,确保:不低于从事最简单工作的员工的地区最低工资;至少比从事需要员工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员工的地区最低工资高出 7%。
在执行本法令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时,企业不得取消或减少员工加班、夜班、艰苦危险工作条件下的工资制度、艰苦危险工作的实物补偿制度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