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公布
政府总理阮春福刚刚签署并颁布了第157/2018/ND-CP号政府令,规定了劳动合同员工的区域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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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16万越南盾增加到20万越南盾。 |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劳动合同制员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920,000越南盾至4,180,000越南盾;具体如下:
- 对于在第一地区运营的企业工作的员工:每月 4,180,000 越南盾(与第 141/2017/ND-CP 号法令的现行规定相比增加 200,000 越南盾)。
- 对于在第二地区经营的企业工作的员工:3,710,000 越南盾/月(与第 141 号法令相比增加 180,000 越南盾)。
- 对于在第三区企业工作的员工:3,250,000 越南盾/月(与第 141 号法令相比增加 160,000 越南盾)。
- 对于在 IV 区企业工作的员工:2,920,000 越南盾/月(与第 141 号法令相比增加 160,000 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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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还明确,实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按照区、镇、省辖市三级行政单位进行规定。
因此,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的,应当执行该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如果各分支机构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则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该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并且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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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得取消或者降低劳动者加班、上夜班、在艰苦或者有毒工作条件下工作的工资制度…… |
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
其中,对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保证每月有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并完成约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当保证:从事最简单工作的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事按规定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
企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得取消或者降低劳动者加班工资、夜班工资、艰苦、危险劳动条件工资、艰苦、危险工种工资补偿制度以及劳动法律规定的其他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