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正式提高各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越南政府副总理范平明刚刚签署了第38/2022/ND-CP号法令,规定了合同工的最低工资。
本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最低月工资、最低小时工资。
适用主体包括:《劳动法》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按照协议雇用或者聘用劳动者为其工作的机关、团体、合作社、家庭和个人;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工资执行有关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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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地方合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6%。图片:Xuan Hoang |
将地区最低工资提高6%
关于月最低工资,该法令按4个地区规定了月最低工资水平:第一地区为468万越南盾/月,第二地区为416万越南盾/月,第三地区为364万越南盾/月,第四地区为325万越南盾/月。
其中,第一地区的工资增加了26万越南盾,从每月442万越南盾增加到每月468万越南盾;第二地区的工资增加了24万越南盾,从每月392万越南盾增加到每月416万越南盾;第三地区的工资增加了21万越南盾,从每月343万越南盾增加到每月364万越南盾;第四地区的工资增加了18万越南盾,从每月307万越南盾增加到每月325万越南盾。
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加6%(相当于增加18万至26万越南盾)。上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包括:增加5.3%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到2023年底),以及额外增加0.7%以进一步提高工人的工资。
关于最低小时工资,该法令还按4个地区规定了最低小时工资:第一地区为22,500越南盾/小时,第二地区为20,000越南盾/小时,第三地区为17,500越南盾/小时,第四地区为15,600越南盾/小时。
法令明确,区域范围的适用按照用人单位的经营地点确定,具体如下:
在一个地区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该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设有单位或者分支机构的,该单位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执行该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内经营的用人单位,在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
在已更名或已分立的地区经营的雇主应暂时适用更名或分立前地区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政府发布新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新设立的、由一个或多个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在第四区一个或多个地方新设立的省辖城市经营的雇主应适用本法令附录第 3 款中针对其余省辖城市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令还明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与实行月工资支付方式的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劳动者当月完成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并完成约定的劳动或工作规范,按照其岗位或职务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小时工资是企业与实行小时工资支付方式的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劳动者在一小时内按照其岗位或职位完成约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所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
对于按周、日、按产品或按件计酬的员工,这些支付形式的工资若折算为按月或按小时计算,则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或最低小时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折算为按月或按小时计算的工资,由雇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选择,具体如下:
- 折算后的月薪等于周薪乘以52周除以12个月;或日薪乘以当月正常工作天数;或当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履行的产品工资、计件工资。
- 小时工资由周工资或日工资除以每周或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折算而成;或产品工资或合同工资除以生产产品或执行合同任务的正常工作时间折算而成。
上述法令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非常必要。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生活的密切关注和及时关注,尤其是在两年多来遭受新冠疫情严重影响之后。此次调整确保了劳动者的生活得到补偿,并且与最低生活标准相比略有提高。
政府自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满足了劳动者的愿望,特别是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对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