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个人所得税豁免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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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总理阮晋勇刚刚签署并颁发了第60号法令,其中详细说明了根据国会第三届会议(2012年6月)通过的第29号决议,对下半年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免税和减税的措施。




经测算,至2012年底,7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第一级)可享受免税待遇。

对于个人,该法令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凡取得工资、薪金及经营所得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法》第22条规定的累进税率表第一级个人所得税。确定免税额的应税收入以个人2012年实际取得的月平均应税收入为准。

在商业领域,中小企业(不包括彩票、房地产、证券、金融、银行、保险、生产和享受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和服务的企业)排名第一的企业、属于经济集团和公司的特类企业,2012年将享受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减税优惠的企业为符合第56/2009号法令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资金或劳动力标准的单位(含合作社,不包括事业单位)。

享受减税的主体包括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纺织、鞋类、电子元件等生产、加工和制造领域雇用大量工人的企业;在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雇用大量工人的企业。上述享受减税的大量雇用企业是指2012年平均正式员工总数超过300人的企业,不包括签订了3个月以下短期合同的员工。对于母子公司模式的企业,用于确定享受减税的母公司员工人数的依据不包括子公司的员工人数。

第60号令自2012年9月20日起生效。


根据(dantri)- 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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