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取消垄断,金条价格涨还是跌?
政府颁布第232/2025/ND-CP号法令,正式废除金条垄断机制。专家希望国内和国际黄金价格差距能够缩小。
政府废除了金条垄断机制。
2025年8月26日,政府颁布了第232/2025/ND-CP号法令,修订了关于黄金交易活动管理的第24/2012/ND-CP号法令。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取消国家对用于生产金条的原金生产、出口和进口的垄断。13年后,市场上将出现许多与SJC竞争的金条品牌。

此前,苏林总书记于5月28日要求消除垄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创造平等的环境,以多元化供应来源,为稳定国内黄金价格做出贡献。
第24号法令对国内黄金市场的影响
2012年之前,越南市场上有很多金条品牌,例如PNJ、SBJ、ACB或Agribank的AAA。然而,人们仍然更倾向于选择SJC黄金。拥有自主品牌的公司仍然需要等待SJC的加工,尤其是在金价波动剧烈的时候。

当时,市场持续上演黄金热潮,导致越南盾兑美元汇率波动。一些银行被允许调动黄金并将其兑换成货币,参与“涨跌”波动,掀起巨浪。因此,为了防止黄金走私并稳定汇率,国家银行在2012年将SJC金条品牌指定为唯一金条品牌,并取消了其他品牌。
金条垄断13年后的弊端
持续近13年的垄断机制带来了诸多“副作用”。国内和国际金价差有时高达每两1800万至2000万越南盾。SJC金条供应有限,尤其是在地缘政治不稳定导致全球金价上涨的情况下,导致国内市场持续供应不足。

2024年,许多人排队数日购买黄金,商家不得不限量销售。SJC公司本身坚称其并未从垄断机制中获益,但也被指控“操纵价格”。珠宝公司也因多年未获得官方进口许可证而缺乏原材料。
越南黄金市场重拾信心
在当前形势下,修改第24号法令是提高透明度、确保黄金市场平稳运行的必要举措。

取消垄断后,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生产和进口受监管的金条。更充足的供应将有助于缩小与国际价格的差距,限制黄金走私,稳定民众心理。
尽管实施仍需时日,但打破瓶颈的决心增强了市场信心。人们将减少对黄金的投入,企业将拥有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有助于国内黄金价格达到与全球相比更合理的水平。
授予生产金条许可证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在第24/2012/ND-CP号法令第11条后增加了第11a条,该条规定了颁发金条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 11a 条。颁发生产金条许可证的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国家银行可考虑颁发金条生产许可证:
a) 拥有买卖金条的营业执照;
b) 公司注册资本达 10,000 亿越盾以上;
c)未因黄金交易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黄金交易活动受到行政处罚,但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主管国家机关检查审查结论中提出的限期实施的建议(如有)完成补救措施;
d) 有金条生产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原材料进口流程;金条生产流程;生产监督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流程等基本内容。
2.当商业银行满足以下条件时,国家银行将考虑向其颁发金条生产许可证:
a) 拥有买卖金条的营业执照;
b) 公司注册资本达 50 万亿越盾以上;
c)未因黄金交易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黄金交易活动受到行政处罚,但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主管国家机关检查审查结论中提出的限期实施的建议(如有)完成补救措施;
d) 有金条生产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原材料进口流程;金条生产流程;生产监督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流程等基本内容。
3.国家银行行长应规定颁发生产金条许可证的文件和程序。
制定上述条件是为了确保生产金条的企业和商业银行是具有丰富经验、具备充足财务能力的机构,并遵守有关黄金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从而生产金条。这也是企业和商业银行在获得金条生产许可证后立即开始生产金条的必要基础,满足了当前有效管理黄金市场的迫切需要,确保了国家仍然管理金条生产的原则。
获得生产、交易、购买和销售金条许可的机构的职责
此外,关于第24/2012/ND-CP号法令第12条中获准生产、交易和买卖金条的机构的职责,第232/2025/ND-CP号法令还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扩大和增加了生产金条的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职责(第3条)以及从事金条交易的企业和信贷机构的职责(第4条)。具体如下:
第十二条 持有生产、经营、买卖金条许可证的机构的职责
1.只允许生产、交易、购买和销售本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类型的金条。
2.遵守有关会计核算、发票和文件的准备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3.除本条第1、2、5款规定外,生产金条的企业和商业银行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 依法公布产品适用的标准、质量和含量,并对按照公布的质量和含量标准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和含量标准依法负责;
b) 对公司生产的金条产品负全部责任,依法向客户提供金条产品保证;完整、准确地保存所生产金条的数据;
c)建立信息系统,处理和存储金条生产数据,其基本内容包括投入材料、生产时间和产出产品的信息;根据国家银行行长的规定,与国家银行连接并提供信息。
4.除本条第1、2和5款的规定外,从事金条买卖业务的企业和信贷机构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a)在交易场所或网站上公开发布金条的买卖价格,并向国家银行提供所列价格信息;
b) 不允许通过授权代理商进行金条交易;
c) 有保障业务运营安全的措施和设备;
d)制定金条买卖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与客户买卖金条的流程;在信贷机构和企业的网站上或在交易场所公开发布有关客户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完整、准确地保存金条买卖交易的数据;
d)建立信息系统,处理和存储金条交易数据,其基本内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企业税号、买卖双方交易量和金额;根据国家银行行长的规定,向国家银行提供信息。
5.遵守本法令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