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缴纳保释金以保留违规车辆
个人和组织可以支付保释金来保管车辆,而不是按照规定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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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
总理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规范根据行政程序暂时扣押或没收的行政违法行为证物和手段的管理和保存,该法令自2013年11月18日起生效。
该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将违反行政法规的车辆交由违法组织或者个人保管、保管。
因此,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车辆,依法予以暂扣,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有经济能力缴纳保释金的,可以依法扣留、保管违法车辆。
此外,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出示户口簿、暂住证或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违反规定的单位应当有经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确认的具体、明确的经营地址,并有车辆停放、保管场所。
将车辆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保管的,应当制作记录。记录应当载明车辆名称、数量、重量、特性、车型、品牌、来源、保管地点、保管情况、车辆状况(如有),并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及暂扣人员签字。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违法车辆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保管期间,不得行驶,并暂扣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保证处罚决定的执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已交纳保证金的除外)。
自处罚决定执行期满之日起10日内,该组织或者个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将保证金金额折算为罚款金额;保证金金额高于罚款金额的,应当将保证金扣除罚款金额后的余额退还给缴纳保证金的组织或者个人。
据VOV-LH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