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有条件地在人行道上停车

September 9, 2013 22:02

街道必须足够宽,可容纳 4 条机动车道、2 条非机动车道,停车后的行人道宽度必须为 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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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补充了多项关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允许临时使用部分道路和人行道(称为人行道)进行停车,并允许收费停车。

因此,车辆停车场的选址不得位于穿过城区的国道上;剩余的道路宽度应足以容纳单向 2 条机动车道和 1 条非机动车道;剩余的人行道宽度至少为 1.5 米。

此外,该法令还对临时占用部分人行道用于非交通用途的时间规定了若干条款。具体而言,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婚礼、葬礼以及用作家庭婚礼或葬礼的停车场,必须向当地公社人民委员会报备,且占用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下,如为葬礼,占用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该法令还规定,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但经交通运输部(针对国道)或省人民委员会(针对地方道路)批准的情况除外……

本法令自2013年10月20日起生效。对于已颁发临时人行道使用许可证但截至10月20日仍未满足条件的情况,可继续使用最多30天,之后必须将人行道恢复原状。


根据vov.vn - LT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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