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公务住房将被处以罚款,并没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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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出借或授权管理公共住房的公共住房住户将被处以 5000 万至 6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并被吊销其公共住房资格。

这是建设部在《关于规范建筑投资活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建筑材料矿产的开采、加工和贸易,建筑材料的生产和贸易;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房地产业务、住房开发以及房屋和办公室使用管理》法令草案中提出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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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建、修缮、拆除公有住房的行为,也将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并强制要求违法者恢复原状,或者拆除违法建筑或部分建筑。草案明确规定,对以下行为,还将处以5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在租赁期间未将住房用于居住目的,未满足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需要;未按规定不再有资格出租住房时将公务住房归还给国家。这些行为也会导致公务住房被吊销。

重新出租已收回的社会住房

草案还规定,社会住房承租人或分期付款购买人在租赁期间出售、转租、出借房屋,分期付款购买或转售房屋,违反规定将被处以 5000 万至 6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并被吊销社会住房资格。

同样,租用国有房屋或租购房屋的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而改建、转租或出借房屋,也将被处以 5000 万至 6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建设部正在该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对该草案的意见。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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