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ODA贷款、外国优惠贷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97/2018/ND-CP号法令,关于重新发放政府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外国优惠贷款。
因此,省级人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再借款条件按照《公共债务管理法》第36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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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再贷款利率规定如下:中央预算平衡补充率占地方预算平衡支出总额70%以上的地方,再贷款利率为ODA贷款和优惠贷款的30%。
地方中央预算补充余额占地方预算余额支出的50%至70%以内,再贷款比例为40%。
中央预算附加余额占地方预算余额支出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地方,再贷款比例为50%。
受中央预算调控的地方(河内和胡志明市除外),再贷款利率为 70%。d) 河内和胡志明市,再贷款利率为 100%。
财政部长应在预算稳定期第一年 1 月 1 日之前公布适用于每个预算稳定期的各道和直辖市的 ODA 贷款和优惠贷款的再贷款利率。
关于事业单位再贷款利率,法令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自行担保全部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再贷款利率为ODA贷款、用于投资项目的优惠贷款的100%。事业单位自行担保全部经常性支出和部分投资性支出,再贷款利率为50%。
对于企业而言,该法令规定:企业有资格转借所有用于投资项目的ODA贷款和优惠贷款,但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总投资的70%。
《公共债务管理法》第34条第5款规定的再贷款利率包括政府对外贷款利率、对外贷款协议规定的费用、再贷款管理费和再贷款风险准备金。
再借款人有责任按照投资政策审批决定、主管部门的投资决定、项目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将再贷款资金用于正确、有效的用途。
转借人应按转借合同规定,向财政部(转借给省人民委员会的,)或经授权的转借机构足额偿还债务,以便这些机构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追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