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家庭贷款
总理 _________ 数字:32/2007/QD-TTg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内,2007年3月5日 |
决定
论生产发展贷款
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家庭
______
总理
根据2001年12月25日《政府组织法》;
考虑到民族委员会主席部长的提议,
决定 :
第一条对少数民族特殊困难户发放贷款,帮助其发展生产,稳定生活,早日脱贫。
1. 贷款人
居住在政府总理2007年3月5日颁布的关于公布贫困地区行政单位名单的第30/2007/QD-TTg号决定所列贫困地区乡(镇、坊、市)的少数民族家庭(包括有少数民族配偶的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
a) 人均月收入低于 60,000 越南盾;
b) 家庭资产总值不超过 300 万越南盾(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田间营地价值、国家及机关扶持的房屋价值);
c) 有生产方向,但缺乏或没有生产资金。
2. 资金贷出原则
a) 对少数民族特殊困难户的认定,在基层通过公开、民主、有针对性的评估方式进行,并在每个公社建立名单,每年对名单进行审查,补充和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户;
b)贷款必须以每个农户或农户组的具体生产计划和承诺为基础,并与各级政府和社会政治组织的业务指导相结合;优先考虑困难农户的贷款;
c)社会政策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并可委托基层社会政治组织进行部分贷款和追债。
3、第一阶段实施期为2007年至2010年。2010年将对实施成果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后续阶段的具体情况调整补充相关政策。
第二条. 贷款政策内容
1. 借入资金的条件
a) 符合本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合法住所,并列入乡人民委员会编制名单,经区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
b) 有经村(镇)政府、社会政治组织确认或支持的或家庭自行制定的使用借贷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的计划。
2. 贷款形式及金额
a) 可以借用一次或多次;
b) 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越南盾/户;无需抵押,免收借款行政费用。
如果家庭需要借入超过上述规定数额的资金,则应适用2002年10月4日政府第78/2002/ND-CP号关于贫困户信贷和其他政策主体的议定中规定的贫困户贷款政策。
3.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由社保银行统一管理。如借款人已达到还款期限,但情况仍特别困难,需要继续使用贷款的,社保银行将考虑延长贷款期限。
4.贷款利率为0%。
5.风险管理
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困难而面临风险,无力偿还债务的家庭,由乡人民委员会制作确认记录,送县社会政策银行汇总报告,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并送省社会政策银行汇总,报省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免除债务。
第三条关于资本
1.对于无法平衡预算的地方:中央预算应向社会政策银行提供资金,以根据本决定开展贷款。
2. 对于能够平衡自身预算的地方:实施费用纳入地方预算。每年,各级人民委员会将此金额列入地方预算概算,报人民议会批准后,转入社会政策银行实施贷款。
第四条实施机构
1.民族委员会的职责是:
a) 主持并配合有关部委、行业、机关发布指导实施本决定的通知;
b)负责每年审查、补充、制定资金需求计划,提交计划投资部和财政部,纳入年度国家预算;仅2007年,就责成计划投资部和财政部寻找资金来源,并提请政府总理审议决定;
c)主持、配合有关部委、行业检查、监督贷款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政府总理汇报年度工作。
2.社会政策银行:
a) 职责:
- 指导贷款流程和程序,确保其简单、清晰、易于执行;提供贷款、收取债务,并向各级人民委员会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 编制支付进度计划并报财政部(同时报计划投资部、民族委员会协调);
- 每6个月向总理报告实施结果(发送给民族委员会、计划投资部、财政部)。
b) 福利:补偿相当于年平均未偿债务0.3%的管理费用。
3.计划投资部负责:主持并协调财政部、民族委员会制定资本项目计划,报送政府总理。
4.财政部负责:根据实施进度为社会政策银行提供资金和管理费用。
5.省人民委员会直接全面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地方贷款、债务催收工作,具体如下:
a) 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指导文件(如有必要);
b)引导整合资金来源,落实该地区的其他政策(134计划、135计划、价格和运费补贴政策、农业和林业促进……),提高贷款使用效率,降低风险;
c)负责指导本省各机关、单位(厅、部门、群众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有效利用贷款、偿还社会政策银行债务等工作;地方民族事务部门是常设机构,指导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此项贷款政策;
d)根据省社会政策银行分行向县人民委员会提出的要求,签发取消债务的决定;
d) 检查、评估本地区贷款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规定向民族委员会报告。
6.区人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a)指导乡人民委员会,支持社会政策银行组织实施贷款和债务催收工作;
b)批准各乡镇受益人及年度贷款对象名单,并报省人民委员会;
c)评估乡镇贷款资金使用风险状况报告,并送交省社会政策银行分行汇总,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处理;
d) 每六个月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执行结果。
7. 乡人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a)向全民广泛宣传规范和指导少数民族特殊困难户资金贷款实施情况的文件;组织社会评估,确定优先次序,制定年度受助人名单,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指派组织和个人直接帮助和指导少数民族特殊困难户谋生、消除饥饿、减少贫困,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b)支持社会政策银行发放贷款;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和支持农户使用资金和偿还贷款;
c)指导乡级消除饥饿和减贫项目指导委员会配合社会政治组织监督对少数民族特困户贷款评估进行民主公开,确定贷款户名单;配合贷款机构和储蓄贷款小组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督促催收贷款;
d) 每6个月向县人民委员会报告实施结果。
第五条本决定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5天后生效。废除2001年9月5日部长兼少数民族和山区委员会主席第166/2001/QD-UBDT号决定,关于颁布《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家庭标准规定》以及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少数民族和山区联合委员会第912/2001/TTLT/UBDTMN/BTC/BKHĐT号联合通知,关于指导实施《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家庭扶持政策》。
第六条各部长、部级机关领导、政府各部门领导、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社会政策银行董事长、行长负责实施本决定。
总理
(签名)
阮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