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预防牲畜疾病
(省人民委员会 2013 年 1 月 3 日第 01/2013 号关于 2013 年兽医工作的指示)
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全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作出贡献,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各厅局长、省级各厅级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严格落实以下内容:
1.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a)配合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和有关部门,按照兽医法的规定,认真落实管理区内畜禽疾病防控工作;b)加强兽医工作政策、法规和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参与畜禽和水产疾病防控工作的意识和责任感;
c)指导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兽医站和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有效落实下列内容:制定2013年畜禽、水产疾病防控计划及解决方案;
- 畜牧业和水产业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发生畜牧业和水产业疫情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获取信息和指导,同时主动部署紧急防疫措施,控制、遏制和抑制小范围疫情;
-按照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对牲畜、家禽进行疫苗接种;对牲畜饲养环境进行消毒、杀菌;
d)配合省兽医局加强全省疫病管理,特别是县内畜禽养殖场、畜禽水产养殖企业的疫病管理。加强管理区内的检疫、屠宰管理和兽医卫生监督,确保动物疫病安全和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划,部署畜禽集中屠宰场建设工作。规划畜禽集中养殖区。
2.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a)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指导地方认真、有效地部署和开展全省兽医工作,确保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疾病安全;
b)主持并配合县级人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指导防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蓝耳病、猪瘟、狂犬病、白斑病、养殖虾肝胰腺坏死综合症等危险疫病,防止全省疫情发生;
c) 指导兽医部门:
- 制定全省畜禽、水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措施;
-配合各县人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有效落实下列内容:密切监测牲畜群疫病情况;对必须接种疫苗的牲畜、家禽、狗和猫进行100%免疫,特别是在2011-2015年期间国家口蹄疫防治项目中的8个县、奶牛养殖带;组织3-4次养殖环境消毒活动;加强对牲畜、家禽和水产品疫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检验;管理全省兽医和兽医诊所的兽药和疫苗;纠正和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 密切监测和监督疫情发展,及时制定防控畜禽和水产疾病的预案和方案,有效控制疫情爆发;
-加强源头检疫工作;按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指示,在出发和到达点按规定控制省内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水产品)的运输,特别是U市场-杜良县和奇山县边境地区的牛;指导牲畜和家禽屠宰管理,检查全省鲜食动物兽医卫生情况。
3-财务部:
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及时安排拨付2013年兽医工作资金,特别是用于牲畜、家禽、水产疾病发生时的防疫资金。
4.卫生部:
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卫生监督,防止动物传染给人的危险疾病。牵头并密切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做好人感染甲型H5N1流感和被疯狗咬伤人员的预防工作。
5. 省警察局、省边防司令部、乂安海关厅:
密切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地方及相关部门参与畜禽水产疫病防控工作;同时,严格控制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特别是从邻国走私水牛、奶牛、犬、家禽等进入义安省。指示省交通警察局配合兽医局,严格检查未经检疫的外省畜禽运入义安省、省内各县之间运输的情况。
6.工业贸易部:
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通过兽医局)加强动物和畜禽、水产品流通管理。
7.信息传媒部、省广播电视台、乂安报社:
配合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加强畜禽、水产疾病防控措施的信息宣传工作。
8. 从事兽医领域的组织和个人:
a)严格遵守有关畜牧业、牲畜、家禽、狗、猫强制免疫;动物屠宰、运输、动物、动物产品交易;牲畜品种生产和交易;兽药、生物制品、疫苗、兽用化学品生产和交易的法律规定;
b) 畜禽、水产养殖场场主依法接受兽医领域的行政管理,饲养牲畜时必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持有兽医卫生合格证书,依法向兽医机构申报牲畜状况、报告疫苗接种计划、报告疫病情况及兽医领域相关活动,以便兽医机构进行监测、检查和指导疫病防治措施;
c) 养殖咸淡虾和购买虾苗的单位必须在销售地进行检疫。虾苗必须来源明确。必须符合养殖技术流程。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2月4日第09/2012/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2012-2015年乂安省农业和农村发展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决定》,对不遵守国家规定、造成疫情的虾苗购买户不予支持。
对不遵守兽医领域规定、传播疾病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按照现行规定,不再享受国家支持。
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省有关部门主任、各省有关部门、各部门分局领导、各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指示。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汇报,以便汇总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解决。
人民委员会
KT. 董事长
副总裁
丁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