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预防牲畜疾病
(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1月3日第01/2013号关于2013年兽医工作指示)
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全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作出贡献,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各厅局长、省级各厅局、各部门负责人严格落实以下内容:
1.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a) 配合农业农村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兽医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管理区内畜禽疾病防治工作;b) 加强兽医工作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对畜禽和水产疾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责任;
c)指导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兽医站和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有效落实以下内容:制定2013年畜禽、水产疾病防控计划和方案;
——落实地方政府对畜禽水产品疫情的监测和报告责任。发生畜禽水产品疫情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听取指导,并主动部署应急防疫措施,控制、遏制和抑制小范围疫情;
-按照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对牲畜、家禽进行疫苗接种;对养殖环境进行消毒、杀菌;
d)配合省兽医局加强全省疫病管理,特别是县内畜禽养殖场、畜禽水产品供应企业的疫病管理。加强管理区内的检疫、屠宰管理和兽医卫生监督,确保动物疫病安全和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划,部署建设畜禽集中屠宰场。规划畜禽集中养殖区。
2.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a)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指导地方认真、有效开展全省兽医工作,确保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疾病安全;
b)主持并配合县级人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指导禽流感、牲畜口蹄疫、蓝耳病、猪瘟、狂犬病、白斑病、养殖虾肝胰腺坏死综合症等危险疫病的防控工作,控制全省疫情的发生;
c) 指导兽医部门:
- 制定全省畜禽、水产疫病防控规划和措施;
-配合县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有效落实以下内容:密切监测牲畜群的疾病情况;对必须接种疫苗的牲畜、家禽、狗和猫进行100%的免疫,特别是在2011-2015年国家口蹄疫防治项目中的8个县和奶牛带;组织3-4次养殖环境消毒活动;加强对牲畜、家禽和水产品疾病预防控制的检查和考核;管理全省兽医和兽医诊所的兽药和疫苗;纠正和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密切监测和监督疫情发展,及时制定防控畜禽和水产疫病的预案和方案,有效控制疫情爆发;
- 加强源头检疫工作;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指示,在出发和到达点按规定控制省内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水产品)的运输,特别是U市场-杜良县和奇山县边境地区的牛;指导牲畜和家禽屠宰管理,检查全省鲜食动物兽医卫生情况。
3-财务部:
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及时安排拨付2013年兽医工作经费,特别是用于牲畜、家禽、水产疫病发生时的防控经费。
4.卫生部:
配合农业农村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卫生监督,防止危险疾病由牲畜传染给人。牵头并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人感染甲型H5N1流感和被疯狗咬伤人员的预防工作。
5. 省警察局、省边防司令部、乂安海关厅:
密切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地方和相关部门,参与防控畜禽水产疫病工作;同时,严格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口,特别是从邻国走私水牛、奶牛、狗、家禽等进入义安省。指示省交通警察局配合兽医局,严格检查未经检疫的外省畜禽运入义安省、省内各县之间运输的情况。
6.工业和贸易部:
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通过兽医局)加强动物及畜禽、水产品流通管理。
7. 信息通信部、省广播电视台、乂安报社:
配合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加强畜禽、水产品疫病防控措施的信息宣传工作。
8. 从事兽医领域的组织和个人:
a) 严格遵守下列法律规定:畜牧养殖,牲畜、家禽、犬、猫的强制免疫;动物屠宰、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畜禽品种生产和交易;兽药、生物制品、疫苗、兽用化学品生产和交易;
b) 饲养牲畜、家禽、水产的农场、牧场主依法接受兽医领域的行政管理,饲养牲畜时必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持有兽医卫生合格证书,依法向兽医机构申报牲畜状况、报告疫苗接种计划、报告疫病情况及兽医领域相关活动,以便兽医机构进行监测、检查,并指导其采取疫病防治措施;
c) 咸水虾养殖场购买的虾苗必须在销售地进行检疫。虾苗必须来源明确。必须符合养殖技术流程。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2月4日第09/2012/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2012-2015年乂安省农业农村发展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决定》,如果虾苗购买者不遵守国家规定,导致疾病发生,将不予支持。
对不遵守兽医领域规定、传播疾病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不再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国家支持。
省人民委员会要求省有关部门主任、省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落实本指示。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向农业与农村发展厅汇报,以便汇总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解决。
TM人民委员会
KT. 董事长
副总裁
丁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