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及15名同伙因违反土地补偿规定被判入狱

清俊 DNUM_BCZBBZCABJ 20:34

被告人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

11月12日下午,富安省人民法院经过一周多的庭审评议,对富安省东和县和心乡永禄炼油厂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案16名被告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1999年《刑法》(2009年修正)第165条,被告人被判定犯有“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并根据2015年《刑法》对被告人适用了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听取了法庭的宣判。

具体而言,被告人阮泰(同和区人民委员会原主席)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阮吉(同和区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原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黄玉胜(同和区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原副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黄玉松(同和区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被告人阮奇同(同和区自然资源环境厅原厅长)、黎文黄(和心乡人民委员会原主席)、裴春光(同和区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原职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1至2年不等的缓刑。

审判小组还裁定,被告人应共同赔偿国家预算逾92亿越南盾的损失。此前,富安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在实施永禄炼油厂项目场地清理补偿和安置支持过程中,这些官员故意不遵守国家关于补偿和场地清理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密度不够的土地、侵占土地、违章建筑房屋等给予补偿和扶持;对在职、退休、外省、不直接参加生产、没有本地户籍的干部给予转业扶持……

此外,这些官员还伪造、合法化了养殖过剩区域的补偿扶持文件,利用他人名义收取高于规定的金额。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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