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及15名同伙因违反土地补偿规定被判入狱

清俊 November 12, 2019 20:34

被告人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

11月12日下午,富安省人民法院经过一周多的审理和评议,对富安省东和县和心乡永禄炼油厂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案16名被告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1999年《刑法典》(2009年修正)第165条,被告人被判定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并根据2015年《刑法典》对被告人适用了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听取了法庭的判决。

其中,被告人阮泰(原同和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阮吉(原同和县土地基金发展中心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黄玉胜(原同和县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副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黄玉松(原同和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被判处3年缓刑。被告人阮奇同(原同和县自然资源环境厅厅长)、黎文黄(原和心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和裴春光(原同和县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1至2年缓刑。

审判小组还宣布,被告人应共同承担赔偿国家预算逾92亿越南盾的损失。此前,富安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在实施永禄炼油厂项目场地清理补偿和安置支持过程中,这些官员故意未遵守国家关于补偿和场地清理的规定。

具体来说,对密度不够的土地、侵占土地、违章建筑房屋等给予补偿和扶持;对在职干部、退休干部、外省人员、不直接参加生产经营人员、无本市户籍人员转业给予扶持……

此外,这些官员还伪造并合法化了养殖过剩区域的补偿和扶持文件,利用他人名义收取了高于规定的金额。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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