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主席败诉了一名公民

光清 March 13, 2018 06:23

广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因发布了不恰当的解决投诉的决定,刚刚在上诉法院败诉。

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土地管理领域行政行为投诉”上诉案件。

原告是范氏德女士(居住于广平省黎水县禄水乡绥禄村第5小组);被告是广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友怀先生。

岘港高等法院上诉判决

黎水县人民委员会、阮友黄先生(居住于洞海市)和黎水县禄水乡绥禄村阮友氏代表被确定为相关权利义务人。

上诉听证会基于广平省人民法院 2017 年 8 月 18 日审理的第 15/2017 号一审行政判决的上诉,上诉人为范氏德女士。

争议

德女士的诉状中称,1991年,她家获得了226号地块(200平方米)和228号地块(95平方米)两块土地使用权证。

这是德太太一家从1976年起居住的两块地。德太太两块地之间是阮友家的227号地块,面积120平方米。

2006年,实施农村多元化项目,德女士家获得607号地块(面积146平方米)和609号地块(面积240平方米)的新土地使用权证。阮友家庙获得608号地块,面积74平方米。

由于教堂需要修缮扩建,2013年,德夫人家与阮友氏家族达成协议,允许阮友氏家族在实际面积的基础上再扩大2米,使土地面积达到8米宽。

但建造时,阮友家将房屋宽度扩大了1米,超出了约定的宽度,德夫人家不同意。

随后,阮友黄家族代表阮友黄先生向黎水县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决该家族在1991年地图上拥有足够120平方米土地的问题。

2015年4月,黎水县人民委员会视察组与宗族代表和德夫人的家人根据土地转让协议确定了边界,确定阮黄家教堂目前的土地面积为124.8平方米,大于黄先生抱怨归还的120平方米的面积。

2015年9月,黎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第6268号决定,承认该家庭在目前正在建造教堂的地点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0平方米。

然而,黄先生并不同意区人民委员会解决投诉的决定,因此他继续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投诉,要求承认该家庭拥有足够的9米宽土地来建造教堂。

根据黄先生的投诉,2016年7月7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了第2046号决定,“责成黎水县人民委员会撤销德女士家2006年颁发的607号和609号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对2006年地籍图和1991年地块分割图之间45平方米的额外面积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稳定使用和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颁发607号、608号、609号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撤销省主席的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上述决定引起了德女士及其家人的强烈反应。在诉讼中,德女士除了指出确认607号和609号两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外,还表示,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203条第1款的规定,广平省人民委员会未经授权发布了第2046号决定。

因此,德女士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省人民委员会2016年7月7日第2046号决定。

2017年8月18日,广平省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

2018年1月17日,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庭审中裁定,一审法院驳回范氏德女士的上诉请求的决定是错误的,范氏德女士的上诉理由充分。

据此,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接受范氏德女士的上诉,全部变更一审判决;撤销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解决阮友黄先生(第二次)申诉”的第2046号决定。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要求广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支付30万越南盾的一审行政诉讼费用。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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