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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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自2002年6月24日政府总理颁布第80/2002/QĐ-TTg号决定,鼓励通过合同方式消费农产品以来,义安省农民的农产品消费状况已初步改善。这被认为是农民增收的突破。“四家”(国家、科研、企业和农民)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然而,短期农产品销售效果并不如预期。

义安农业物资公司与农民签订合同,用于购买义安省的大米、玉米和花生等农产品。在连接四家农户的链条中,公司承包了两家农户:“科学家”和“商人”。公司参与合同供应种子、肥料,指导科技,并确保农民100%消费产品。2011年,公司与农民签订了超过600公顷水稻种植合同,主要集中在南丹县、兴原县、义禄县、演州县、琼鎏县和安城县。




农民对如何搭建农民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生产和贸易方式还不熟悉。(图:琼吕县安和乡辣椒出口种植情况)

在南丹、琼鎏、演州等其他许多地方,省内外许多企业已与农民签订多项合同。例如,演州省演盛乡农业竞争力项目下的花生种植模式、琼鎏安和乡出口甜椒种植模式、南丹省南强乡辣椒种植模式、英山市清章乡玉米种植模式……这些地方的农产品生产效率和质量已得到验证。农民接受了生产科技进步培训,并由此增加了收入。对农民来说,这是确保农产品产量、价格稳定并在困难时期获得支持的解决方案。


然而,“四家”联动在短期农业合同执行中的有效性不高。最明显的原因是,农户尚不熟悉作为农户与企业之间桥梁的生产和交易方式,缺乏与加工厂配套的大型集中原料区。缺乏对合作社参与组织社员农产品消费服务的支持和激励政策……导致通过合同消费的商品数量较少。许多消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各家的角色和责任。“四家”中,大多数只有“经营家”和“农户家”两种。


乂安农资公司代表表示,大多数合作社不懂经济合同,看不到商品消费合同的长期效益。因此,当外面价格更高时,农民愿意把产品卖给贸易商,而不是企业。2011年春,在兴原县兴西乡,70多户农户与乂安农资公司签订了在20公顷土地上种植乂香2308水稻品种的合同。据测算,该公司可收购的货物量约为120吨。然而,收割后,农民并没有卖给公司,而是卖给了外面的贸易商。


然而,据该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黎廷娣介绍,公司承诺将按当时的市场价收购,并加价20%。然而,当时在雄西县嘉集市地区,宜香大米的价格为每公斤8000越南盾,而该公司只以每公斤7600越南盾(加价20%)的价格收购。由于收购价低于市场价,农民最终没有将大米卖给该公司。


造成价格差异的原因是企业与农民对接过程中的一个障碍。事实上,并非所有企业签订的合同都对农民有优惠价格。到了收获季节,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签订的收购价格,因此许多农民偷偷地卖给其他代理商或贸易商。如果产量大,价格差异也很大。农民们不解:既然农产品市场价格一直在波动,为什么要设定底价呢?然而,他们并不理解签订合同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范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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