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执业证书仅颁发一次。
自2012年12月10日起,每人只能获得一份药学执业证书,并且只能在一个药品经营场所专业管理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这是政府第89/2012/ND-CP号法令关于修改和补充政府2006年8月9日第79/2006/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规定,该法令详细规定了《药房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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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法令还规定,《药店执业证书》一次性颁发,全国有效。同时,根据该法令,退回《药店执业证书》的情形有4种,包括:药品经营机构更换药品专业经理人;药品经营机构停止经营活动;机构提出《药品经营资格证书》申请,收到受理机构的书面不予受理答复;个人要求补发《药店执业证书》(已颁发的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据Suckhoedoisong-M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