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教授的外国培训课程必须获得质量认证。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73/2012/ND-CP 号法令,规范教育领域的外国合作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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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两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教育机构:外商独资;国内外投资者合资设立教育机构。允许开展的培训合作形式包括:直接按照国外项目或双方共同制定的项目开展培训;在越南实施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在越南实施,部分项目在国外实施;授予越南和外国学位和证书,或双方根据各自规定分别授予学位和证书。
普通教育机构可以招收越南学生,但小学和初中越南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10%,高中越南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20%。
授予外国学位的联合培养项目专业课教学语言为外国语,不得使用越南语或通过翻译授课;授予越南学位和证书的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用翻译授课。在越南实施的外国培养项目必须是已在国外获得质量认证的项目,或是由获得国外质量认证机构或主管部门质量认可的教育机构开展的项目;实施联合培养的教育机构必须提供完整的教材和学习资料,以满足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学习和研究的需求。
(据 Hanoimoi.com.vn 报道)- 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