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同时领取两份责任津贴吗?

baochinhphu.vn May 9, 2019 07:53

阮潘魁先生(义安省)是县人民委员会公务员,兼任该机关党委委员、军区副政委。他问,他是否同时享受党委委员津贴和军区副政委津贴?

针对此问题,河内律师协会庆雄律师事务所陈文全律师回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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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津贴制度

根据越共中央书记处2008年6月24日(第十届)第169-QD/TW号关于各级党委委员责任津贴制度的规定(现行有效)第二条规定,县、镇、市级及同等级别的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享受基本工资的0.4倍系数;公社级及同等级别的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享受基本工资的0.3倍系数。

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一个同志担任多层党委委员的,只享受其所在最高党委的一个责任级别津贴。

支付党委委员津贴的费用已列入党组织工作经费中,该费用已列入第九届中央执行委员会2003年10月1日第84-QD/TW号决议所附的《各级党组织党务活动经费制度条例》,现由第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2012年5月30日第99-QD/TW号决议取代。

机关军区副政委责任津贴

根据政府2016年1月5日第03/2016/ND-CP号关于具体实施《民兵自卫队法》若干条款的规定,军区基层机关、组织副政委责任津贴按月计算发放,相当于基本工资乘以系数0.22。

责任津贴领取时间自决定任职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决定不再担任该职务时止;每月任职满15天的,按当月工作时间领取责任津贴;每月任职不满15天的,按当月工作时间的50%领取责任津贴。

根据该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兵自卫队活动经费(包括负责民兵自卫队管理和指挥的津贴)由国家预算保障,并根据现行国家预算权力下放情况,纳入各部委、行业和地方年度国家预算支出预算。

对于阮潘魁先生,他既是县人民委员会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又是县人民委员会军事指挥部副政治委员,但没有当选多层级党委委员,因此他不符合第 169-QD/TW 号条例第三条规定仅享受最高党委一级责任津贴的规定。

根据中央书记处第169-QD/TW号条例,党委委员的责任津贴由党组织预算支付。根据第03/2016/ND-CP号法令,各机关政委和副军区司令员的责任津贴由国家预算保障。这两项责任津贴分别适用于两个不同的工作岗位(党的工作和民兵自卫队管理指挥工作),每个岗位都要求高度负责。因此,律师认为,高先生同时享受这两项责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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