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同时领取两份责任津贴吗?
阮潘魁先生(义安省)是县人民委员会公务员,兼任该机关党委委员和军事指挥部副政委。他问,他是否同时享有党委委员津贴和军事指挥部副政委津贴?
针对这一问题,河内律师协会庆雄律师事务所Tran Van Toan律师回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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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的津贴制度
根据越共中央书记处2008年6月24日(第十届)第169-QD/TW号关于各级党委委员责任津贴制度的规定(现行有效)第二条规定,区、镇及同等级别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享受基本工资的0.4倍系数;公社及同等级别党委执行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享受基本工资的0.3倍系数。
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一个同志担任多层党委委员的,只享受其所参加的最高一级党委的职责津贴。
党委委员津贴预算已列入各级党组织党务活动经费管理条例,该条例与第九届中央执行委员会2003年10月1日第84-QD/TW号决议同时发布,现已被第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2012年5月30日第99-QD/TW号决议取代。
机关军区副政委责任津贴
根据政府2016年1月5日第03/2016/ND-CP号议定第十六条第六款关于具体实施民兵自卫队法若干条款的规定,基层机关、组织军分区副政委责任津贴按月计算发放,相当于基本工资乘以系数0.22。
责任津贴领取时间从决定任职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决定不再担任该职务时止;当月担任该职务满15天的,按当月责任津贴的50%领取津贴;当月担任该职务不满15天的,按当月责任津贴的50%领取津贴。
根据该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兵自卫队活动经费(包括负责管理和指挥民兵自卫队的津贴)由国家预算保障,并根据当前国家预算权力下放情况,纳入各部委、行业和地方年度国家预算支出预算。
就阮潘魁先生的情况而言,他既是县人民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又是县人民委员会军事指挥部副政治委员,但没有当选多层级党委委员,因此他不能根据第169-QD/TW号条例第3条的规定,只享受最高党委一级责任津贴。
根据中央书记处第169-QD/TW号规定,党委委员的责任津贴由党组织预算支付。根据第03/2016/ND-CP号法令,各机关政委和副军长的责任津贴由国家预算保障。这两项责任津贴分别适用于两个不同的工作岗位(党的工作和民兵自卫队管理指挥),每个岗位都要求高度负责。因此,律师认为,高先生有权同时享受这两项责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