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对电话举报作出规定?

玉清 February 7, 2018 11:11

在讨论检举控告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重大问题时,2月7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仍有一些关于电话检举控告形式的意见。

通过第四次国会代表会议讨论和意见征求表决结果,许多国会代表意见建议扩大检举方式以适应社会发展,同时承认其他法律已经规定的检举方式,例如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进行检举等。

经济委员会主席武鸿成对电话举报的形式表示担忧,他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当地居民经常使用“垃圾SIM卡”拨打有关部门的电话,其中一些号码准确无误,但也有一些信息包含“虚假信息”,例如举报错误地点进行非法采煤。因此,武鸿成建议,有必要“留痕迹”,以便核实和处理。

经济委员会主席武鸿青。

人民请愿委员会主席阮青海表示有必要拓展其他形式的举报,并建议考虑通过电话举报。“从可行性角度来看,机关或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部门,全天候接听电话,记录所有信息,以便日后审查核实。因此,有必要进行更清晰的考量和规范,因为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如果不接电话,就是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意见,法律委员会主席阮克定强调,关于电话举报形式的规定并非新规定,《反腐败法》中已有规定,因此本法仅将其记录下来。本法的创新之处在于,即使通过电话举报,也必须遵循与直接举报相同的程序,然后进行核实,明确身份、问题和违法行为,才能决定受理案件,此时当事人的义务才产生。

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阮克定表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进行检举,本质上只是法律草案规定的两种检举方式——请愿检举和直接检举——的不同表达方式。此外,信息技术的应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请愿的表达形式不应局限于纸质文件,直接检举的表达形式也应仅限于会议和口头陈述。

“无论以何种形式提出检举,在处理检举的初始阶段,主管机关必须明确查明检举人的姓名、地址(个人身份),对检举内容有核实和结论的依据,才有决定是否受理和解决检举的依据”,法律委员会主席阮克定说。

基于上述观点,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起草机关同意将法律草案第十八条关于检举控告的形式修改为:检举控告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书面检举控告包括纸质件、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口头检举控告包括:检举人直接向主管机关、组织或者有管辖权的个人提出口头检举;通过电话向主管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提出检举控告。

此外,草案还对接受检举的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防止滥用新认定的检举方式进行大范围、无端的检举,防止利用检举权侵犯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会副主席黄柱留总结讨论时强调,电话举报方式并非新事物,必须经过核实才能受理。此外,该法对故意进行虚假举报、利用举报进行诽谤和滋事的人的责任和处罚规定得更为明确。因此,同意增设此方式,以方便民众行使举报权。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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