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成立国家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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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围绕国家选举委员会的成立存在诸多争议。

6月3日在大会堂的讨论中,许多代表对成立国家选举委员会的问题很感兴趣。

平阳代表团代表范仲仁发表意见:关于国家选举委员会第121条,许多意见认为不应成立该机构,因为该机构活动较少,设备昂贵。

但从原则上讲,选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并让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是一个相反的过程。

范仲仁代表认为,如果按照权力形成机制的原则,国家选举委员会必须在国会之前成立,通过控制人民的直接民主。因此,在第一次选举国会和制定宪法的背景下,成立国家选举委员会是必要的。人民必须首先选举国家选举委员会。

与范仲仁代表的观点不同,巴地头顿代表团代表阮文雪表示,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已就设立国家选举委员会问题作出说明,实质上是在《选举法》中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作用和法律地位进行宪法化规定。


代表Nguyen Van Tuyet(巴地-头顿代表团)发表了他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国民主,确保选举过程的客观性,阮文雪代表建议考虑成立国家选举委员会。理由是,国家选举委员会每五年才成立一次。而且,我们看到,在最近的选举中,中央选举委员会出色地完成了其任务。

选举仍然坚持民主进行,确保选举过程的客观透明。因此,是否有必要设立国家选举委员会需要讨论和考量,因为中央选举委员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以民主和客观的方式指导了所有选举。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做得很好,因此没有必要设立国家选举委员会。

同奈省代表团陈文述代表同意上述观点,并表示:“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论点中提到成立国家选举委员会,其理由是确保选举结果得到承认。但这些论点表达得不够充分,缺乏说服力,因此没有必要成立国家选举委员会。”


据(vov.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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