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匹化面临诸多挑战
11月14日,为加快撤资进程,政府发布了第15号决议(关于促进、加快撤资、推进股份制改革、重组和创新国有企业的若干解决方案),并在第51号决定中提出了一系列突破性措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指导。
推进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剥离在“敏感”行业的非核心投资。根据近期在河内举行的关于撤资、股份出售、交易登记和上市等新政策的研讨会上的信息,财政部表示,截至2013年底,企业和一般公司在“敏感”行业的投资总额为214170亿越南盾,其中金融和银行业就高达152420亿越南盾。2014年,这些企业需要剥离35680亿越南盾的投资(其中金融和银行业占28630亿越南盾)。根据计划,2015年剩余的待剥离投资额为163670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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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N在从安平银行剥离非核心投资时遇到了很多困难。 |
然而,与计划目标相比,非核心投资的实际撤资速度非常缓慢。在最近举行的2014年秋季经济论坛上,中央经济管理研究院(CIEM)院长阮廷恭博士表示:“截至2014年7月底,已撤资71390亿越南盾,仅占所需撤资总额的28.8%。阮廷恭博士承认,由于大部分资金都在国有部门和国有企业内部转移,因此撤资的真实性也令人质疑。”
11月13日,在越南国家航运公司(VINALINES)与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仪式上,国家证券委员会主席武邦先生表示,VINALINES与HNX的合作对于推进交通运输部股份制改革进程至关重要。通过股份制改革,VINALINES将吸引更多资本,重组企业结构,提升运营质量,从而更积极地参与股票市场活动。
关于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据武邦先生介绍,总理关于国有企业股份出售、股权出售及上市交易登记的第51/2014/QD-TTg号决定(自11月1日起生效)在扫清股份制改革和股份出售障碍、推进改革进程方面取得了诸多突破。在财政部的强力指导下,近期国家证券委员会各单位与管理机构协调,加强宣传引导,切实落实上述决定。
据国家资本投资公司(SCIC)副总经理黎松来先生介绍,由于国有资本在银行业撤资主要由国家银行主导,SCIC参与回购该行业企业和一般公司投资的机会非常有限。因此,SCIC获得的资金大多是经营效率低下、市场吸引力不强的投资。为此,SCIC代表建议国家银行应为SCIC参与回购商业银行企业和一般公司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而不是等到国家银行不接受回购,国有商业银行拒绝回购,才轮到SCIC”。
西贡-河内证券公司总经理武德进先生对第51号决定在撤资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例如允许以低于面值或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股票,这曾是目前的一个瓶颈)表示赞赏,但他同时指出,第51号决定仍有许多方面尚未提及或需要进一步澄清。例如,根据第51号决定,国家持股比例达到51%或以上的公司适用该决定进行撤资。因此,这些企业可以以低于面值的价格撤资,即使存在累计亏损……但以低于面值或账面价值的价格撤资必须确保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为投资预留充足的准备金。
然而,实际上,对于长期金融投资,拨备必须按照权益法而非市场价格计提。因此,对于一些上市或注册的股份公司而言,扣除金融投资损失拨备后的企业账面价值仍然高于市场股价。企业能否在转让日以交易价格出售股票?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出售的股票未能售出,则降价10%的规定力度不足。“而且在我们遇到的许多情况下,一次性降价10%并不能解决问题,仍然存在阻碍,”田先生说道。
据石油证券公司总经理范光辉先生介绍,对于非100%国有企业,可以适用第51号决定进行股权出售。然而,对于咨询单位或国有企业而言,使用“适用”一词却非常棘手,因为“如果运用得当,当然没问题;但如果运用不当,后果不堪设想,这也是我们非常担心的”。范光辉先生疑惑地问道:“如果一家公司最近一年出现亏损或累计亏损,无法公开拍卖;最近的财务报告存在例外情况;审计公司不在国家证券委员会的名单上;公司被暂时停业……那么,该如何处理股权出售问题呢?”
越南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廷天表示,为促进国有企业撤出非核心投资,需要制定清晰详细的撤资路线图。财政部或负责监督和汇总撤资进展的机构应建立网站,公开公布国有企业的撤资计划。这将成为民众和投资者监督、参与回购资本的依据。
据廷图克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