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化面临诸多挑战
11月14日,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剥离,政府发布了第15号决议(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剥离、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改组创新等若干措施),并在第51号决议中体现了一系列突破性举措。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指导。
实施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剥离对“敏感”行业的非核心投资。据越南财政部日前在河内举行的关于剥离、出售股份、注册交易和股票市场上市等新政策宣传会上透露,截至2013年底,企业和一般公司在“敏感”行业的投资总额为21.417万亿越南盾,其中金融和银行业投资额达15.242万亿越南盾。2014年,这些企业需剥离3.568万亿越南盾(其中金融和银行业投资额为2.863万亿越南盾)。2015年计划剥离的剩余金额为16.367万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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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N 在从安平银行剥离非核心投资时遇到了许多困难。 |
然而,非核心投资的实际撤资速度与计划目标相比非常缓慢。在最近举行的2014年秋季经济论坛上,中央经济管理学院(CIEM)院长阮廷宫博士表示:“截至2014年7月底,已撤资7.139万亿越南盾,仅占待撤资总投资资本的28.8%。鉴于大部分资本是在国有部门和国有企业内部转移,此次撤资是否真实存在也引发了人们的质疑。”
推动VINALINES股份化进程 11月13日,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主席武榜在越南国家航运公司(VINALINES)与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合作谅解备忘录签字仪式上表示,VINALINES与HNX的合作对推动交通运输部股份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股份化,VINALINES将吸引资本,重组企业,提高经营质量,从而更积极地参与股票市场活动。
关于股份制改革实施情况,武榜表示,政府总理关于国有企业撤资、出售股份及在股票市场登记上市交易的第51/2014/QD-TTg号决定(自11月1日起生效)在化解困难、推进股份制改革和撤资进程方面取得了诸多改革突破。近期,在财政部的强力指导下,国家证券委员会各单位配合管理机构加强宣传,指导企业切实贯彻落实上述决定。
国家资本投资公司(SCIC)副总经理黎松来表示,银行业国有资本的剥离主要由国家银行主导,因此SCIC参与回购企业和一般公司在该领域投资的机会非常有限。因此,SCIC获得的资金大多是经营效率低下、对市场吸引力不大的投资。因此,SCIC代表建议国家银行给予引导,并为SCIC参与回购企业和一般公司在商业银行的投资提供便利条件,“与其等到国家银行不接受资本持有,国有商业银行也拒绝购买,那就轮到SCIC了”。
西贡-河内证券公司总经理武德进先生对第51号决定在撤资方面取得突破表示赞赏(例如允许以低于票面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方式出售股份,而这目前是一个瓶颈……)。他表示,第51号决定仍有许多方面尚未提及或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根据第51号决定,国家控股(持股比例51%或以上)的公司可适用第51号决定进行投资撤资。因此,这些企业可以以低于票面价值、累计亏损的方式撤资……而以低于票面价值、账面价值的方式撤资必须确保企业根据现行规定为投资计提足够准备金。
然而,现实中,长期金融投资必须按照权益法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计提。因此,一些上市或注册的股份公司,扣除金融投资损失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仍然高于市场价格。企业能否按照转让日的交易价格出售股票?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出售的股票未售出,则降低10%的价格的规定很低。“而且在我们遇到的很多情况下,一次性降低10%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仍然存在障碍,”田先生说。
石油证券公司总经理范光辉先生表示,企业非100%国有企业可以适用第51号决定进行资本剥离。然而,对于咨询机构或国有企业来说,“在这里适用”这个词非常困难,因为“如果适用得当,还可以;如果适用不当,后果不堪设想,这也是我们非常担心的”。“或者,如果一家公司最近一年亏损或累计亏损,不允许公开拍卖;最近的财务报告出现异常,或者其审计公司不在国家证券委员会的名单上;公司被暂时停业……那么,这些资本的出售将如何处理?”辉先生疑惑道。
越南经济研究院院长陈廷善表示,为了推动非核心投资的撤资,国有企业需要制定清晰详细的撤资路线图。财政部或负责监测和汇总撤资进展的机构应设立网站,公开发布国有企业的撤资计划。这将成为公众和投资者进行监督和监管的依据,并有助于他们积极规划参与资本回购。
据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