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以上的人可以发行银行卡。
持卡人必须获得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国家银行发布的《关于银行卡新型业务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较20号决定有扩大用卡主体的规定,以促进银行卡支付。
具体而言,主卡持卡人须为年满18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年满15周岁至未满18周岁,未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足以保证履行用卡义务的个人资产的个人。
附属卡持卡人须符合年满18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满15周岁至18周岁,未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足以保证履行用卡义务的个人资产等条件。
个人无个人财产担保用卡履行义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年满11周岁至15周岁且不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获得主卡持卡人的书面承诺,承诺履行所有使用该卡的义务以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11岁至15岁以下人士发放附属卡的情况,必须经国家银行行长专门审议,并经发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银行卡业务管理通知》还规定,持卡人在银行卡受理单位办理商品和服务支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持卡人收取与银行卡受理相关的费用。
如果发生卡片遗失、泄露或怀疑泄露PIN码、卡片信息给他人,可能导致卡片被盗用的情况,持卡人必须立即通过热线电话或数据短信通知发卡机构。
据越南之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