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7 月 1 日起,警方可以在哪些情况下逮捕人?

May 24, 2016 10:28

2015年《刑法》规定,夜间不得进行逮捕,除非是现行犯或逮捕通缉犯。

2015年《刑法》第七章于7月1日起生效,专门规定了预防和执行犯罪以及警察逮捕和拘留案件的措施。

根据第109条规定,为迅速预防犯罪,或者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将给侦查、追诉、审判带来困难,或者有继续犯罪的迹象,或者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主管机关或者承办人员依据职权,可以采取紧急羁押、逮捕、暂予收容、拘禁、取保候审、缴存保证金、限制离开居住地或者暂停出境等措施。

逮捕情形包括:紧急拘留人员逮捕、被抓获人员逮捕、通缉人员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临时羁押逮捕;引渡请求人员逮捕。

紧急情况下抱住人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下列紧急情况下,警察机关可以拘留:一是,有充分理由认定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非常严重的犯罪或者特别严重的犯罪的;二是,共同犯罪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员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需要立即阻止其逃跑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者其住处、工作场所、交通工具上留有犯罪痕迹,需要立即阻止其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的。

侦查机关或者被指定进行侦查的机关在紧急拘留或者接收被紧急拘留人后12小时内,应当立即录取笔录,并作出暂予拘留、逮捕或者立即释放的决定。对被紧急拘留人,应当立即将逮捕令连同拘留相关文件报同级或者主管人民检察院批准。

紧急拘留人的逮捕证,必须载明被拘留人的姓名、住址、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抓获犯罪分子

根据第111条的规定,任何人在犯罪时或犯罪后立即被发现或被追捕,均有权逮捕并立即将被逮捕的人送交就近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委员会。上述机关必须作出接收记录,并立即将被捕的人带走或立即向主管侦查机关报告。

当抓获一个人时,任何人都有权解除被捕者的武装。

公社、街、镇公安机关发现、逮捕或者接收犯罪当场抓获的人员时,应当收缴、暂扣武器、危险武器,保存有关证件和物品,制作逮捕笔录,记录初步情况,依法保护现场,立即释放被逮捕的人员或者立即向主管侦查机关报告。

逮捕一名通缉犯

第112条规定了逮捕通缉犯的程序。具体而言,任何人都有权逮捕并立即将被捕者送至最近的警察局、检察院或人民委员会。上述机构必须做好接收记录,并立即将被捕者带走或立即通知主管侦查机关。

就像当场逮捕罪犯一样,在逮捕通缉犯时,任何人都有权夺走被捕者的武器或凶器。

公社、街、镇公安机关发现、逮捕或者接收通缉人员时,应当收缴、暂扣武器、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证件和物品,制作逮捕笔录,记录初步情况,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员或者立即向主管侦查机关报告。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暂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捕、逮捕的人员包括:各级侦查机关的正、副厅长,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厅长,各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军事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合议庭。

逮捕令、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应当载明被逮捕人的姓名、住址、逮捕事由等内容。执行逮捕令、决定书的人应当宣读逮捕令、决定书,解释逮捕令、决定书的内容、被逮捕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做好逮捕记录,将逮捕令、决定书送达被逮捕人。

在被执行人居住地逮捕时,必须有乡、坊、镇政府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出席。在被执行人工作、学习单位逮捕时,必须有被执行人所在机关、团体代表出席。在其他地点逮捕时,必须有被执行人所在乡、坊、镇政府代表出席见证。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除现行犯或逮捕通缉犯外,夜间不得逮捕任何人。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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