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原县警察局处理报纸上提出的问题

October 16, 2013 15:03

(Baonghean)-《乂安报》2013年7月11日刊登了一篇题为《身份证涂改指控内容属实》的文章,其中反映:根据兴原县兴安南社居民的举报,存在为领取老年人社会福利金而虚报和涂改身份证的情况。兴原县公安局组织核实后,于2013年8月16日向《乂安报》发出了第655/BC-CHA号公文,内容如下:

在核实乡镇级区警察局制作身份证的过程、查阅乂安省警察局 PC 64 PV27 室档案室保存的各种记录、查阅兴原区警察局、兴安南公社的档案以及与相关人员合作的结果后,陈文留先生(自 2006 年起担任公社警察)、窦青雄先生(副公社警察)、梅氏水女士、阮氏果女士、武氏怀女士和阮仲平先生(原兴原区警察)评论道:根据《户籍法》,公社公民的确认、划拨、人口录入、建立户籍等工作均属于公社公安局长的职责。

因此,每个居民户口簿信息的建立和确认都属于乡镇公安局长。身份证的制作(简单来说)是基于家庭户口簿上的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兴安南乡于2009年5月从兴安乡分离,户口簿和居民信息的交接和保管不严格,导致部分信息丢失,加之县公安局的检查指导不规范,导致一些人有机可乘,违规制作身份证。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

1. 文章中所述梅氏水女士制作了两张名为“水”和“水”的身份证,出生年份分别为1938年和1930年;阮氏心女士制作了两张名为“阮氏心”和“阮氏果”的身份证,出生年份分别为1932年和1925年,这些事实均属实。

2.谭女士更换身份证领取老年津贴,领取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8月,金额为576万越南盾;Thuy女士领取老年津贴,领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金额为558万越南盾,如文章所述。

3. 2009年6月19日和2010年5月15日,负责制作兴原县公安局身份证的警员,没有认真审核,主观上轻信了乡公安局。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错误,但目前怀同志和平同志已经退休。

4. 陈文廖同志与窦青雄同志未遵守身份证制作规定,在核对个人资料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梅氏水女士与阮氏心女士制作错误的身份证。

推荐:

1.要求乡人民委员会对乡警察局长陈文留同志和副乡警察局长窦青雄同志进行严肃审查,并根据规定提出纪律处分。

2.要求乡警察局长吊销2010年5月15日向阮氏果女士签发的身份证号码186562824和2009年6月19日向梅氏水女士签发的身份证号码187133412,并提交县警察局处理,同时对上述案件因在制作身份证时申报不实而开具行政罚款记录。

3.建议兴安南乡公安局配合县公安局补充梅氏水女士和阮氏心女士的姓名、原出生日期等资料,修改补充户口簿,为二人发放身份证,方便管理和办理。

4.要求兴安南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采取措施,追回Thuy女士和Tam女士违规收受的钱款,并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

5. 武氏怀同志和阮仲平同志在核对和比较时不负责任,导致了错误。然而,这两位同志由于这两位同志已经退休,区警察局没有考虑采取行政措施。

6.区警方组织开展认真的经验交流全单位特别是直接制作身份证、管理户籍的队伍,都出现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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