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原郡警方正在处理报纸上提出的问题。
(宝恒)《义安报》2013年7月11日刊登了一篇题为《身份证篡改指控属实》的文章,内容如下:据兴原县兴安南乡居民投诉,有人通过虚假申报和篡改身份证的方式骗取老年人社会福利。经核实,兴原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16日向《义安报》发出第655/BC-CHA号公函,内容如下:
在核实了乡镇级区公安机关身份证的制作流程;查阅了义安省警察局64号楼PV27室档案室保存的各种记录;查阅了雄原县公安机关、雄安南乡公安机关以及与相关人员合作的结果后,陈文辽先生(自2006年起担任乡公安机关警官)、陶清雄先生(乡公安机关副警官)、梅氏翠女士、阮氏桂女士、武氏怀女士和阮仲平先生(雄原县前警官)评论道:根据《居住法》,与确认、核查、登记人口、建立乡镇居民户籍相关的内容均属于乡镇警察局长的职权范围。
因此,户籍簿信息的建立和确认属于乡派出所所长职责。身份证的制作(简单来说)就是依据户籍簿上的信息。另一方面,兴安南乡于2009年5月从兴安乡分离出来,导致户籍簿和公民信息的交接和保管不够严格,部分信息遗失,此外,区派出所的检查指导也不规范。因此,一些人钻了空子,违反规定制作身份证。综上所述,结论如下:
1. 文章中所述,Mai Thi Thuy 女士制作了两张名为 Thuy 和 Thuy 的身份证,出生年份分别为 1938 年和 1930 年;Nguyen Thi Tam 女士制作了两张名为 Nguyen Thi Tam 和 Nguyen Thi Qua 的身份证,出生年份分别为 1932 年和 1925 年,这一事实是正确的。
2. 谭女士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期间更换了身份证,领取了 5,760,000 越南盾的老年人福利金;翠女士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期间领取了 5,580,000 越南盾的老年人福利金,如文章所述。
3. 2009年6月19日和2010年5月15日,负责制作雄原县公安局身份证的警员没有仔细核查,而是主观地信任了乡公安局。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错误,但现在怀同志和秉同志已经退休了。
4. Tran Van Lieu同志和Dau Thanh Hung同志没有遵守身份证制作规定,在核对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Mai Thi Thuy女士和Nguyen Thi Tam女士的身份证制作错误。
推荐:
1. 请乡人民委员会认真审查乡公安局长陈文柳同志和乡公安局副局长斗清雄同志,并根据规定提出处分建议。
2. 请乡派出所所长撤销于2010年5月15日签发给阮氏桂女士的第186562824号身份证和于2009年6月19日签发给梅氏翠女士的第187133412号身份证,并将它们移交区派出所处理,同时就上述案件中在办理身份证时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准备一份行政罚款记录。
3. 建议兴安南乡派出所与区派出所协调,补充梅氏翠女士和阮氏谭女士的全名、出生日期等文件,以修改和补充户籍,并向这两位女士发放身份证,以便于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
4. 请兴安南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采取措施,追回翠女士和谭女士违反规定收取的款项,并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国家预算。
5. 武氏怀同志和阮仲平同志在核对和比对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了错误。然而,这两位同志由于这两名同志已经退休,区警察局没有考虑对他们采取行政处分。
6. 区警组织严肃的经验分享会整个单位,特别是直接制作身份证和管理户籍的部队,都出现了错误。
雄阮县警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