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负责对文件翻译进行公证。
6月20日上午,国会以449名代表的高赞成率(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0.16%)表决通过了《公证法(修正案)》。该法共10章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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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代表投票通过《公证法修正案》。图片来源:越通社 |
在该法出台前,多数意见赞同该法对公证员翻译文书公证职责范围作出规定,但也有意见对该规定的可行性表示担忧。
针对这一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出: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对公证翻译工作责任范围的规定,一方面为需要使用公证翻译的人们提供了便利,避免了翻译出现错误时不知向谁索赔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公证翻译工作必须对申请公证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在选择翻译合作人员时必须非常谨慎,确保翻译合作人员的信誉和资质,以便能够控制翻译质量。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翻译合作人员必须就其所翻译内容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向公证机构负责,这也是确保翻译人员在此过程中承担更大责任的基础。
鉴于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指示会议秘书处向国会代表发出投票,征求他们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在翻译公证方面的职责范围的意见。结果,327/393份意见(占得票数的83.2%和国会代表总数的65.7%)同意法律草案的规定;仅有27/393份意见(占得票数的6.9%和国会代表总数的5.4%)不同意该规定,另有13名代表持有其他意见。
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国会允许其保留法律草案中关于公证员职责和翻译公证程序的规定。
关于公证员资格标准,法律规定:永久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符合以下标准,可以考虑担任公证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在机关、组织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完成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公证员培训课程或者完成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员培训课程;通过公证员实习考试;保证身体健康,可以从事公证工作。
在起草讨论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更加严格地规定免于公证培训和公证执业实习的人员范围,以确保公证员的任职质量;确保第10条第1款a项规定的人员与c项规定的人员的资格相当;补充直接从事公证国家管理活动的公务员的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目前免于公证培训的主体范围比较广,这一规定适用于公证行业社会化初级阶段,在公证员数量较少、职业培训也有限的条件下。但近年来的现实情况是,免于公证培训的群体中的公证员在从事公证活动中仍存在不少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全国公证员数量大幅增加,公证员培训日益趋向针对性、专业化、系统化,有必要限定免除公证培训人员范围,确保公证员任职质量进一步提高。因此,为确保免除公证培训的各组对象在资格和实际工作时间上的对等,限制免除培训的人数,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修改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a项,规定只有担任法官、检察官、侦查员五年以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工作至少十年)的人员,才可免除公证培训。
该法还规定:公证机构依照本法和有关合伙法律文件的规定设立和开展工作。公证机构必须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公证机构不设出资人。
《公证法》(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QĐ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