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各级党代会工作巡视:不办理匿名、虚假举报
(Baonghean.vn)- 匿名、假名、不明地址的投诉以及已由主管部门审议并结案的实名投诉(根据党章和投诉法的规定)将不予解决,但现在又在没有任何改变案件性质的新文件或证据的情况下重新提出投诉;实名投诉但内容不具体。
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发布第07-HD/UBKTTW号指示,关于做好各级党代会检查监督工作,迎接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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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各级党委、党委咨询支持机构和巡视委员会要加强巡视,主动掌握下级党组织情况,特别是内部不团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新问题、复杂问题以及干部、党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掌握党员情况,重点掌握党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首先是骨干干部、拟任下届党委班子成员和有望成为上级党代会代表的党员情况,为巡视工作服务各级党代会工作创造前提和基础。
坚决筛选和不让那些政治上不坚定,素质、能力、威信下降,缺乏模范作风,缺乏团结,地方性、宗派性、机会主义,不维护正确,不敢同错误作斗争,政治思想、道德、作风出现蜕变,“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谋求地位、谋求权力,腐败,消极情绪,搞“集团利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现行规章制度,违反政治标准和党员不能做的事情,官僚主义,独裁,缺乏密切联系群众,本人或配偶、子女违反党的法规、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机关、单位和干部自身威信,政绩不高的人员进入新一届党委。
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全面、认真接收、归类、处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信息来源、举报和反映;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研究决定进行巡视。对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党员干部,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中央巡视委员会报告。
重点检查党组织内部是否存在不团结、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工作规章制度、违反党的决议、指示、法规、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情况;是否存在腐败、浪费、“利益集团”现象,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股份制改造、企业评估、国有资本退出、土地、矿产资源、公共资产采购、组织人事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是否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违规或积压检举控告,影响党员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重点检查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等方面出现退化、“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的干部党员;违反党员标准、党委委员标准、财产收入申报和公开;贪污腐败、浪费现象;个人主义、宗派主义、机会主义、实用主义现象;违反党的决议、指示、规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违反模范责任规定和干部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干部党员。
对于自己管辖的、内容复杂、涉及人员多、领域多、层级多的案件,巡视委员会要主动及时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成立巡视组研究结案;同时向上一级巡视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束后,需要研究决定或提请主管党组织研究决定对违规党组织和党员(如有)给予纪律处分。研究处理工作,基层党组织须在代表大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完成,上级党组织须在代表大会召开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积极分类审核,明确认定无需解决的投诉事项;将向机关、组织转达的投诉、反映事项,不具备解决权限。同时,根据投诉内容、被投诉人以及干部简政放权和人选任用介绍等规定,明确、全面地认定属于解决权限的投诉事项。
——对直属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举报,如遇尚未审议解决,或正在审议解决,但因时间不足,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请示报告;同时向上级党委检查委员会报告。
- 对于与代表大会有关的检举,自收到检举之日起至代表大会开幕止,基层在25个工作日内,上级以上在30个工作日内,不予解决,但必须充分总结,向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上级党委检查委员会报告,并转交新一届党委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解决。
- 如果检举的内容和检举对象不属于党委、党组织或检查委员会的解决范围,检查委员会应报请党委指示或转交有权限的机关、组织解决。
——对不属于检查委员会职能、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检举,建议党委指示有关党组织、机关按照2013年1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210-QD/TW号决定关于公布《关于处理检举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规定》和各级党委关于处理检举党员干部的规定主持或指示处理;协助党委督促在代表大会召开前按规定完成处理工作。
——检举内容繁多、涉及多个机关、组织责任的,由检查委员会主持处理。处理时,检查委员会应当协调并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出干部参加检举处理小组。必要时,检查委员会和有关党组织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确定主持机构,经有关机关协调或由党委常务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检举处理工作的规定成立检举处理小组。
- 对于有投诉事项,但无依据或无按规定处理条件的,各级党委、党组织、检查委员会应当告知投诉人原因,停止继续处理投诉。
对已经按照党章和检举法的规定,经主管机关审议结案的匿名、假名、地址不明的检举和署名检举,现再次检举,但没有补充材料或者提出新的证据改变案件性质的;有姓名但内容不具体、无审查核实依据的检举;有姓名但检举内容未包含或者未反映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内容的检举;非检举人直接署名的检举;两人以上署名的检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的检举,不予办理。
集中力量,密切配合检查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检举举报;首先,对与党代会组织工作直接相关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举报,涉及新一届党委人员和参加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检举举报。通过处理检举举报,要明辨是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及时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在党代会开幕前予以处理。
党委和党委检查委员会召开代表大会,审议对新一届党委委员和出席各级党代会代表的党纪检监察举报,基层党委和党委检查委员会应在代表大会开幕前25个工作日、上级党委和党委检查委员会应在代表大会开幕前30个工作日向党委和党委检查委员会提出党纪检监察举报;逾期提出党纪检监察举报的,将转交新一届党委党委和党委检查委员会审议解决。